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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检查技巧

第四章消费税检查方法

本章主要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等四个方面介绍相关政策依据、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二)特别规定

1995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财税[1994]95号第3条)

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委托方收回时缴纳税款(国税发[1994]130号)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常见涉税问题

1.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却未申报纳税。

2.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主要检查方法

1.界定纳税人的身份,查清纳税人是否属漏征漏管户。

稽查人员利用掌握的信息(可通过调查、举报、传媒、广告等途经取得)和征管数据。

通过对“经营范围”中有消费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名称”中有消费税税目关键字的纳税人进行索引,然后逐一查询其税种登记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特别关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户。

2.对照现行政策,看被查对象有无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有法定扣缴义务的,则应让其提供扣缴义务登记手续,以界定其身份。

3.履行扣缴义务的检查。

查阅委托加工合同,结合受托加工账目,核实在中国境内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外)在交货时是否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

[例4-1-1]某小型饰品零售店打出广告,称其经营的银饰成色足、款式新颖。

稽查人员通过查看其征管数据,发现该饰品店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经营者,没有办理消费税的税种登记。

稽查人员遂下户核实,该饰品店老板辩称其经营的银饰为镀银首饰,不须申报缴纳消费税。

通过检查饰品店的进货凭据以及向饰品供货方进行协查取证,稽查人员查实了该饰品店实际销售金银首饰,不申报缴纳消费税的事实。

根据财税[1994]95号第3条规定,从事金银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二节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一)一般规定

1.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2.各税目具体规定(税率见附录)。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①卷烟

卷烟是指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财税[2001]91号)

②雪茄烟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

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国税发[1993]153)

③烟丝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

(国税发[1993]153)

(2)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①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②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③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④啤酒。

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⑤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

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

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⑥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国税发[1993]153号)

(3)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财税[2006]33号附件)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国税发[1993]153号)

①金银珠宝首饰

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是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国税发[1993]153号)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财税[1994]95号)

②珠宝玉石

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揽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钻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

(国税发[1993]153号)

(5)鞭炮、焰火

鞭炮,又称爆竹。

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而制成的一种爆炸品。

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烟火。

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国税发[1993]153号)

(6)成品油

本税目下设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七个子目。

(财税[2006]33号)

①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比例调合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经调合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国税发[2005]133号)

②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合而成的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

(国税发[2005]133号)

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税函[2006]1183号)

③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

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财税[2006]33号附件)

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财税[2006]125号)

④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

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财税[2006]33号附件)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财税[2006]125号)

⑤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

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

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财税[2006]33号附件)

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财税[2006]125号)

⑥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财税[2006]33号附件)

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财税[2006]125号)

⑦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

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财税[2006]125号)

(7)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财税〔2006〕33号)

(8)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财税〔2006〕33号)

(9)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

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财税〔2006〕33号)

(10)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财税〔2006〕33号)

(11)实木地板

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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