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论文共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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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论文共4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论文(共4篇)

 

 第1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学部门。

由于产生与发展的时间短,以及环境法律规范的复杂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研究当前还停留在比较基础的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也面临诸多问题。

为了促进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列入法学核心课程。

如何适用新的形势和要求,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效果,成为近几年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教学理念比较落后。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传统教学理念主要体现为以教师为主体,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讲授为主导,以传授知识为方向,以学生学会为目标。

当然,这也是我国法科教学的传统模式。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抽象性、结构性和体系性,因此必须首先由教师以指定教材为基础,进行系统课堂讲授,才能使学生对法学的整体架构和基本内容形成整体性的知识架构。

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发展性、实践性、应用性学科,传统的以知识传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已不能适应其教学要求。

  二是教学设计比较固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传统教学的课程设计一般是选定一本教材,按教材编排的顺序拟定相应的教学大纲,然后按教学大纲的设计进行按部就班的课堂讲授。

在教学内容上,也有很多教师加入案例讨论和外出考察等特色内容,但总体依然趋于固定化。

  三是教学方式比较保守。

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还停留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阶段,教学方式比较陈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大量涉及污染控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自然科学以及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显现出高度的专业化,因此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解和运用,依靠单纯的课堂讲授性理论教学无法实现的,很容易产生填鸭式满堂灌的负面效果。

  四是考核方式比较僵硬。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虽然于2007年被教育部确定为16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但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依然定性为考查课,其课程考核方式一般是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分相结合,平时考核占20%-30%,期末考核占70%-80%。

平时考核注重到课率和课堂参与度,期末考核一般采取开卷考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

最终总成绩经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加总后得出,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此种课程考核方式为法学类考查课的通例,但日趋僵化,不能契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特点,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流于表面。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原则

  一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理论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应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特点,除了深刻融汇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法学基础之外,还应广泛吸收包括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污染控制工程、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技术规程等相关的自然科学的理论知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相关信息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和制度的构建、健全、完善、理解和应用。

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于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务的需要,是体现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并最终作用于我国的环保实践。

  二是现实性与前瞻性兼顾。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现实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应立足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的实务需求,适应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理论发展需要,从而使学生的知识结构契合现实需要,为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提供基本的知识储备与学理支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前瞻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应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理论与实务发展的最新趋势,因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个新兴学科,现实需求又较为急迫,所以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的知识内容的更新频率相对较快,只有时刻关注其发展前沿,才能够更好地培养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

  三是普适性与独特性结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的普适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进行全覆盖,保证学生受到比较系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满足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所需。

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应具有独特性。

独特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中,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不同的开课院校、不同的上课老师与不同的授课对象,都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教与学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这是地方性知识理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的体现。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改革的具体构想

  一是教学理念的更新。

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特点出发,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在教学理念上应努力实现五个转变,由以教师讲授为主变为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由以教材为主变为教材和课外资料并重,由以课堂为主变为课堂与课外相结合,由以传授知识为主变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兼顾,由以学会为目的变为以会学为目的。

  二是课程设计的调整。

按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等教学理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课程设计为四个关键环节:

首先是创设问题情境,将每个教学单位的相应内容都体现到具体的问题中,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其次是引导学生查阅资料,梳理总结,鼓励学生按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自己的理解,诱发学生思维火花;再次指导学生进行相互辩驳,并在此基础上对所学知识形成更深入认识;最后通过扩展讨论,将所学知识应用到更多实际例子中,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能力。

  三是教学方式的改进。

如前所述,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已不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教学的需要,应转变为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式的教学方式。

这种教学方式通过把学习内容设置到相应的问题背景中,让学生自己通过努力解决真实性的环境法律问题,从而形成解决环境法律实际问题的技能,并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

这种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最能得到充分体现。

比如以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新安特大水污染案为例,首先让学生自行查阅案例相关资料,然后布置相应的问题:

污染是怎么产生的?

污染主体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污染受害者应该如何索赔?

政府应该如何处理?

相关应对的环境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不足,应该如何完善?

这些问题由学生分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解答思路,然后再课堂组织讨论。

  四是考核方式的完善。

为了充分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并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应对当前的课程考核方式予以进一步完善。

传统的考核方式配合了“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而“老师引导、学生主体”的新教学方式下,学生的学习表现主要体现在平时的研讨中,因此应由期末考核为主变为以平时考核为主,由考核识记、理解能力为主变为考核运用能力为主,由考核课堂表现为主变为课内与课外表现并重。

  四、结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突出的学科,也是一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性的综合学科,同时,它还是一门历史短、基础薄弱的新兴法学部门。

这些特点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面临着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更为复杂和艰巨的挑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师只有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更新观念、创造特色,不断探索和改进教学的思路和方法,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第2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探讨

  一、生态环境专业开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涉及的学科较多,如法理学、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还涉及生态学、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等理工类学科。

为了让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环保法的知识与技能,熟悉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实现对“环境诉讼”、“环境与资源纠纷”处理能力的提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具有综合性和技术性的特征。

在制定上,需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对于法律法规的运用上,在问题的处理时,需要结合理工科知识,如生态学原理、环境学规律、环境工程技术等。

对于法学知识薄弱的生态环境类专业的学生来说,要想全面系统地掌握环境法的法律法规是有一定难度的。

  二、实际工作中,需要环境法专业人员与技术人员有机配合

  现实中,环境法专业人员,必须与懂得相关技术的人员有机配合;需要生态学、环境科学或环境工程专业的技术支持。

同样的,具备生态学理科专业的学生,也要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法律基础,在对于相关法律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能给予技术支持的针对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污染治理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是生态保护措施的可靠保障。

可见,生态环境类专业的学生学习并掌握《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在一些大学中,《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被列为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但该课程在生态环境等专业的教学模式方面还需深入地探索和完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可以让学生掌握和了解环境与保护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熟悉各种规范和各类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的联系,以提高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行的诉讼与纠纷的运用能力,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也是环境与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目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目的决定了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安排和教学方法的运用,该学科是在解决实际环境问题中产生的,充分体现出实践推动的特色。

针对生态环境专业的学生,环境法学教学也应充分体现其实践性,应向学生传授全面系统的环境法律知识,使其具备在环境法律实践中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而目前的教材编写目的多以理论体系为主,主要针对法学专业学生所编,对生态环境专业学生而言,缺乏简明易懂的实践案例和相关内容,对该专业学生的理解和运用造成一定困难。

因此,针对环境法律实践的教学应更多地注重运用环境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理论知识和方法论的讲授主要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服务。

  

(二)教学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教学内容与所用的教材版本有很大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般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编写的,这对其他专业学生的学习来说还存在很大的欠缺。

  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材内容的理论体系完整,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与特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立法、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为法学专业学生从事相关工作或深入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对其他专业的学生而言,本课程理论知识强,学习理解较困难,影响了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很难达到教学目的。

  其次,教材中有大量介绍生态学或环境科学专业知识的篇幅,而这些内容生态学与环境相关专业的学生已在其他课程里系统学习了,如果教师没有全面掌握所教授专业的课程体系,就容易出现教学内容重复、教学效率降低的情况,有碍学生对该课程全面正确的认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材内容应由法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等学科专家联合编写,这样才适合于环境类专业学生的需要。

在教材内容上,法律条文要精简提炼,以普及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使学生具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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