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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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客户经理岗、个人客户经理岗、财务核算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清算岗等。
详见附件一《×
银行关键岗位一览表》。
第二章岗位轮换
进行岗位轮换或岗位分工调整。
第六条岗位轮换流程
(一)制定岗位轮换计划
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
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拟定并报送行务会。
计划确定后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3、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及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客户经理除外)的年度轮岗计划,由各分(支)行自行制定,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审计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备案。
4、分(支)行客户经理管户轮换计划由各分(支)行自行制定,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审计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备案。
5、总行部门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由部门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部制定总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计划包括轮岗人员名单、轮岗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等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报。
(二)岗位轮换通知
做好轮岗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轮换通知以《×
银行员工岗位轮换通知书》(附件二)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新岗位任职、工作。
(三)落实交接手续
轮岗人员在离岗换新岗时,应在部门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对所交物品等进行造册登记,由交接双方及部门负责人签字。
因工作需要,也可由分(支)行指定相关专业部门派出专人负责监交工作。
第七条岗位轮换离岗审计、检查
(一)审计、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
所在机构(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是否健全;
各项经营指标反映是否真实合理;
对前任及其本人任期内发生的重要问题或风险事项是否积极解决,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费用开支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是否依法合规;
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越权行为;
有无渎职及其他过失行为等。
2、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
是否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授权,有否越权、违规操作和失职行为;
经管的业务是否正常,各类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岗位制约是否到位;
有否隐瞒、漏报的风险隐患;
有否其它履职不当行为等。
(二)审计、检查的组织实施
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对轮岗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离岗检查,并形成审计或检查结论。
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由总行审计部负责离任审计。
总行审计部门根据总行人力资源部通知,根据具体情况专门组织审计力量对轮岗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后,及时出具书面报告。
向轮岗人员提出审计事实确认书,由轮岗人员签字确认,通报审计结果。
根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再进行专项检查、审计。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分(支)行、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对轮岗人员实施轮岗检查,并出具《×
银行岗位轮换检查报告》(附件三),归档留存。
3、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总行部门、分(支)行操作类关键岗位(客户经理除外),人员岗位轮换,由分(支)行、总行各部门自行负责对轮岗人员实施轮岗检查,并出具《×
银行岗位轮换检查报告》,归档留存。
4、分(支)行客户经理管户轮换由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人检查,并出具《×
银行客户经理管户轮换检查报告》(附件四),归档留存。
审计、检查结束后,发现异常情况的,经进一步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根据《南昌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给予轮岗人员相应处理。
第八条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1年内不得回原机构的原岗位工作。
第十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须经总行人力资源部批准,在执行强制休假和实施离岗审计后,轮换期限最长可延期1年。
第三章强制休假
第十一条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并派员接替工作,对其进行离岗审计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关键岗位人员应实行强制休假。
(一)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实行岗位轮换。
(二)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而进行的专项安排。
1、经手的资金、账务、项目等出现异常的;
2、个人行为表现异常,工作质量较差的;
3、有风险隐患、案件线索举报的;
4、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其它情形。
(三)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
(四)其它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
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拟定,报分管行领导批准。
批准后的方案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分管行领导批准。
3、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按岗位层面,由分(支)行自行制定,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备案。
4、总行部门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部门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部制定总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方案应包括休假时间、代职安排、工作交接、离岗审计方式等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
(二)强制休假通知
在实施强制休假前一天下班前,以《×
银行员工强制休假通知书》(附件五)书面形式通知强制休假人员,并落实代职人员。
为确保实施效果,在强制休假决定正式公布前,有关机构和知情人要严格保密。
(三)即时办理交接手续
组织实施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强制休假人员与代职人员的交接手续并限期离岗,未经组织实施机构许可,强制休假人员在强制休假期间须暂停行使职权,不得返回工作岗位,也不得向行内机构和人员发出任何工作指令或处理有关工作。
交接工作在指定专人的监督下实行。
必要时监审部门可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经办业务和钱账实行先封存后交接。
第十四条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检查
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对强制休假人员进行离岗审计、检查,并形成审计或检查结论。
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
总行审计部根据总行人力资源部通知,根据具体情况专门组织审计力量对强制休假人员实施离岗审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后,及时出具书面报告。
向休假人员提出审计事实确认书,由休假人员签字确认,通报审计结果。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检查,由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
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查报告》(附件六),归档留存。
3、总行部门、分(支)行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检查由分(支)行、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审计、检查期间,审计、检查部门有权要求强制休假人员随时回行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必要的情况说明。
强制休假人员应当保持通畅联系,按要求配合做好有关离岗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检查结束后,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强制休假人员,由各分(支)行办公室、综合部通知其回行办理销假手续,继续回原岗位工作;
不适宜回原岗位工作的,则调离;
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依据根据《南昌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强制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含),强制休假按照实际离岗天数抵扣当年带薪年休假,超出年休假按年休假处理。
强制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十九条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审计部、合规部、总行条线主管部门及各分(支)行分工负责。
各分(支)行应建立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台账,进行维护和管理,管理台账每半年向人力资源部报送一次。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与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全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台账,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
指导与监督总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进程。
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人员的离岗检查,指导与监督各分(支)行相关条线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进程。
总行合规部负责全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执行检查工作。
总行审计部负责指导全行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的离岗审计。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分(支)行、部门或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强制休假或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强制休假交接手续或故意拖延交接时间的;
(三)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回到行内或自行外出旅行以及不能保证与行内正常联系的;
(四)除指定的监审人员外,擅自开拆强制休假人员钱账封条的;
(五)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六)
审计人员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根据《南昌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的责任人。
对因未按规定实施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而出现工作过失或发生案件的,要追究有关直接和间接责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