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CS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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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CS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第七条列控车载设备部件、器材实行寿命期管理,已达到寿命期的设备部件和器材应结合修程及时更换。

铁路局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合理安排检修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八条铁路局应加强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设备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九条列控车载设备实行总公司、铁路局和电务段三级管理。

第十条根据列控车载设备技术管理需要,铁路局电务处、电务段应设置相应列控车载设备专职管理岗位,负责列控车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设备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电务段须根据列控车载设备技术管理和维护需要,设立专业车载设备检修车间和工区。

第十二条专业车载设备检修车间、工区应配备生产生活用房、工装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生活设施等。

第二节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运输局(电务部)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列控车载设备技术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并监督指导落实。

第十四条电务处是铁路局列控车载设备的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总公司颁布的相关技术政策。

(二)负责制定铁路局列控车载设备的维护管理实施办法、作业标准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的运用维护管理,并对电务段工作检查、督导。

(四)制定铁路局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及更新改造计划。

(五)组织列控车载设备软、硬件变更及测试试验等工作。

(六)组织新造、高级修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的验交工作。

(七)指导电务段处理列控车载设备疑难故障。

(八)对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九)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故障应急处理工作。

(十)协调列控车载设备结合部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向相关运用部门提供列控车载设备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电务段是列控车载设备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总公司颁布的相关技术政策,贯彻执行总公司、铁路局有关列控车载设备的维护管理办法、作业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电务段列控车载设备的维护管理细则。

(三)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的养护维修、故障处理及应急抢修工作。

(四)负责实施列控车载设备的高级检修及更新改造工作。

(五)负责实施列控车载设备软、硬件变更及测试试验等工作。

(六)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的新车验交及组织实施高级检修动、静态测试工作。

(七)定期对管内列控车载设备进行质量分析,并添乘检查。

(八)负责对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及运行数据、动态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章修程修制

第十六条列控车载设备采用计划修和状态修相结合的修程修制,实行运用检修(一、二级)和高级检修(三、四级)共计四个修程,检修工作内容及作业标准参照附件1《列控车载设备检修工作项目及标准》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列控车载设备的检修应纳入动车组检修一体化管理流程,并结合动车组检修同步进行,检修时间统筹安排,同步完成。

第十八条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修程与动车组运用检修修程的关系如表3-1所示:

表3-1列控车载设备与动车组运用检修修程对应表

动车组修程

一级修

二级修

列控车载设备修程

第十九条对于CRH2型(系列)、CRH380A/AL型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与动车组进行高级检修的顺序对应关系如表3-2所示:

表3-2列控车载设备与CRH2型(系列)、CRH380A/AL型动车组高级检修修程对应表

三级修

四级修

五级修

——

更换达到10年寿命期的设备

对于其他类型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与动车组进行高级检修的顺序对应关系如表3-3所示:

表3-3列控车载设备与其他类型动车组高级检修修程对应表

第二十条到动车组五级修(CRH2型、CRH380A/AL型动车组第二次五级修)时,设备寿命如不满10年,设备更换顺延至下一个高级检修修程,本次按照四级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应对修程进行追踪分析,动态掌握列控车载设备检修成本,确保规程的先进性和经济性,实现安全与节支并重的目标。

第二十二条列控车载设备检修采用插件板、模块、电缆等配件更换修的方式,主要部件更换周期表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内容、工艺流程、质量标准见附件3至附件8。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铁局应按照国家行政许可路(第一节运用检修管理)、总公司铁路产品认证管理相关规定采购和使用列控车载设备及相关配件。

第二十五条电务段应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列控车载设备技术履历。

技术履历应准确反映列控车载设备类型、主要技术参数、软件版本、检修修程等。

列控车载设备运用和检修故障均须纳入技术履历。

第二十六条列控车载设备运用和检修中发生的典型故障和倾向性问题须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在动车所设置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工区,实行轮班工作制,负责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和故障处理。

动车所应具备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条件。

第二十八条运用检修合格后电务作业人员在动车组联检记录单上,对列控车载设备状态进行签字确认,不再单独发放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动车组重联端列控车载设备检修应随二级检修进行,动车组重联时不进行重联端列控车载设备的上电检测。

第三十条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的测试设备应满足运用检修和故障处理需要,见附件9。

第三十一条列控车载设备整机每种型号每个运用检修工区备用1套,运用数量40套以上,后续列控车载设备每增加20套,增加应急备用1套;

除上述整机外常用组匣不少于1套,DMI显示屏、传感器、插接件、接收天线、测速雷达等易损配件每种型号每处(所)不少于2个。

第三十二条列控车载设备的备品备件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状态良好。

备品备件应实行编号登记管理,准确记录备件、配件数量及使用状态。

第三十三条电务段应在列控车载设备明显位置张贴24小时应急电话,接听和解答故障抢修及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列控车载设备运用质量跟踪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专业检修车间和工区应配备数据下载装置和分析工具。

第二节高级检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动车组在主机厂进行高级检修,安装的列控车载设备检修由具备资质的专业维修机构(含设备供应商)实施;

动车组在动车段进行高级检修,安装的列控车载设备检修由动车段属地的电务段实施。

第三十六条高级检修过程中,发现故障或状态不良部件时由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的承修单位(以下简称承修单位)通知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的送修单位(以下简称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同意后,原则上同步更换。

承修单位为总公司以外企业时,铁路局应与承修单位规范建立合同关系,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送修单位应与承修单位签订高级检修合同,并将具体的高级检修计划及时通知承修单位。

高级检修更换下道的配件应返回送修单位。

第三十八条承担高级检修任务的铁路局电务段应成立专业高级检修车间,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的高级检修工作。

第三十九条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机构须配备与车载设备类型相适应的检修工具工装(见附件10)和与检修工作量相匹配的备品备件。

第四十条送修设备应保持完整,由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进行列控车载设备状态确认及交接,双方应在送修交接单上签认(见附件11)。

第四十一条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须与动车组同步安排厂内静、动态测试,由承修单位与接车单位办理交接手续(见附件12)后方可进行动车组有动力回送;

与动车组同步安排线路动态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现场运用。

列控车载设备三级修、四级修线路动态测试由设备接收铁路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承修单位负责列控车载设备检修管理工作,须建立检修管理制度,掌握设备质量情况、技术状态及运用状况,协调处理高级检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承修单位须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按照作业标准,实行记名式检修,严格控制作业过程,确保检修质量。

承修单位应对检修质量负责,建立检修后的质量跟踪制度,检修质量保证期为半年。

第四十四条承修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设备检修、更换记录,由接收单位与承修单位进行确认及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具备高级修能力的动车段应具备列控车载设备检修房屋和场地,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检修、检测工装及备品备件存放和测试、试验需要。

第三节新造及转配属设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新造及转配属动车组的列控车载设备须经接收单位验收合格后(交接验收测试内容见附件13),方可办理交接手续,设备履历、技术资料应随动车组同步交接,新造动车组还应包含调(测)试记录。

转配属动车组按规范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第四十七条列控车载设备的寿命期应从动车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新造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部件的生产日期不得早于动车组出厂日期一年。

第四十八条新造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线路动态测试按照高级检修线路动态测试项目进行。

线路动态测试由铁路局组织,设备供应商实施。

第四节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九条列控车载设备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应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的规定执行,铁路局应督促设备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十条设备供应商应设立维修中心进行专业化修理,确保故障器材修复后返还原送修单位,并出具检修报告,故障器材的维修周期应控制在15日以内。

第五十一条设备供应商应在其列控车载设备比较集中的铁路局建立现场服务工作站,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仪器仪表、检修工具及周转用备品备件。

第五十二条列控车载设备在安装调试、软件升级、投入运用时,设备供应商应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支持、督导,并对设备使用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五十三条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在安装期及运营期内,出现任何由于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和软件程序等缺陷引起的设备修改和软、硬件更换,均由设备供应商负责。

第五十四条设备供应商应建立全天候迅速响应机制,在设备运营期间发生故障或相关问题,应及时提供技术协助、建议和指导等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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