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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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实施意见》规定,20xx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xx〕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

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0xx年9月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又分为三种情况:

杭政[20xx]3号文件下发前(20xx年2月5日前)签订购销合同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改房上市交易补交的出让金标准乘以分摊的土地面积,由出让方缴纳,不作年限修正;

杭政[20xx]3号文件下发至杭政[20xx]3号文件执行之前(即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3月31日)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适用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下发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批复文件中核定的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杭政

  [20xx]3号文件下发后(20xx年3月3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证》的经济适用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适用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确定的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与经济居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为何以20xx年9月1日为分界点?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和经济适用住房内涵和定义的变化有关。

1999年时,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房改制度的延续,定位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普通微利住房,分配面积与职务、职称直接挂钩。

到了20xx年,经济适用住房被定义为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微利商品房。

20xx年9月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发生重大调整,定位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住房准入条件严格限定为48平方米以下,并取消分配面积与职务、职称的关联。

20xx年至今,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又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进一步调整为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从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已累计推出经济适用房房源597.85万平方米,惠及74750户家庭,占20xx年底市区家庭总户数的10.96%。

未满5年也可申请回购

  这次出台的政策还对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及申请回购的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规定。

内部循环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与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

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包括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同时,对两种情形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进行了明确:

一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

二是《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

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保房管部门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回购价格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

(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

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杭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北京、广州等城市的经济适用房也已经可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对于杭州的房地产市场会有比较大的影响,盘活了存量,增加了供应量,而且杭州经济适用房的量也比较大,会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尤其是经济适用房比较集中的区域,比如三墩、丁桥、九堡等影响会更大。

不过,从一些中介反馈的信息看,20xx年9月1日之后的房源由于要交纳55%的收益,业主出售的意愿可能不会太强。

  篇二: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保障杭州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xx]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xx]77号)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交易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六、禁止任何单位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或普通商品房开发。

  七、市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前期开发实施主体,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

  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参与招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招投标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计划,定期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划拨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选房销售: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已正式开工;

  (三)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十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除物业维修基金等规定代收代缴的费用以外,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

有关部门收费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十九、购买面积在核准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购买面积超过核准保障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核定。

  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收取。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二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根据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xx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4065元,今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按照20xx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即27252元。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三、家庭房产面积是指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和批地建房,现有或已有过的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面积。

  二十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写《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街道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三)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

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

如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

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二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实行轮候制,并建立街道(或设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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