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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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震害指数介于0.31~0.50;

地质灾害较发育,干硬土上出现裂缝;

饱和砂层绝大多数喷砂冒水。

(三)较重灾区:

人员伤亡轻微,少数居民失去住所。

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木构架和土、石、砖墙建造的旧式房屋少数严重破坏或毁坏,多数中等或轻微破坏;

未经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少数中等破坏,多数轻微破坏或基本完好;

按照Ⅶ度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少数中等或轻微破坏,多数基本完好。

物体从架子上掉落,河岸出现塌方。

平均震害指数介于0.11~0.30。

地质灾害呈零星分布,多见饱和砂层常见喷砂冒水,松软土地上地裂缝较多。

(四)一般灾区:

人员伤亡个别或无,少数居民失去住所。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木构架和土、石、砖墙建造的旧式房屋少数中等破坏,多数轻微破坏或基本完好;

未经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个别中等破坏,少数轻微破坏,多数基本完好;

按照Ⅶ度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少数轻微破坏,大多数基本完好。

家具和物品移动。

平均震害指数小于0.10;

地质灾害不发育,个别河岸和松软土出现裂缝,饱和砂层出现喷砂冒水。

以上描述中“大多数”一般指70%及以上,“多数”一般指50%-70%之间,“少数”一般指10%-50%,“个别”指低于10%。

第十三条地震灾害等级的划分应与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的地震灾害事件分级相对应,对于一般地震灾害只有一般灾区,可直接称为“灾区”,可不作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一般灾区和较重灾区,较重灾区可直接称为“重灾区”;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一般灾区、较重灾区和严重灾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一般灾区、较重灾区、严重灾区和极重灾区。

第十四条死亡和失踪人数采用灾区人民政府统计的数据,截至时间为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结束时间。

可单独考虑绝对值(DP1+MP)或相对值(DP2),也可同时考虑绝对值和相对值。

相对值(DP2)采用统计单元内死亡和失踪人数占统计单元内总人口数的比例作为受灾的主要参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DP1(i)—i统计单元内死亡人数;

MP(i)—i统计单元内失踪人数;

P(i)—i统计单元内总人口数。

第十五条房屋震害系数(DHI)是表征房屋破坏程度指标,可通过现场抽样调查到,按下列公式计算:

λs(i,j)—i统计单元某抽样调查点s类房屋j破坏等级的破坏比;

ηs(i,j)—i统计单元某抽样调查点s类房屋j破坏等级的损失比;

kHS(i)—i统计单元抽样调查点内该类房屋在所有类型房屋中所占比例。

房屋分类依据国家标准GB/T18208.3《地震现场工作第3部分:

调查规范》中对房屋建筑的分类,若分类数据不完备时,可采用单一类型房屋抽样调查结果计算房屋震害系数。

一般选用砖混结构房屋。

第十六条烈度影响系数DPI是指统计单元内人口在不同烈度区影响下的加权平均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I(i)—i统计单元处于不同区的烈度值,m=6,7,8,9,10,11,12;

P(i,m)—i统计单元处于烈度值m区内的人口数;

P(i)—i统计单元内总人口数。

第十七条地震造成经济损失(DEL)采用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结果,经济损失包括房屋建筑、室内外财产和可归类到统计单元的其它损失,按照统计单元汇总。

可单独考虑绝对值(DEL1)或相对值(DEL2),也可同时考虑绝对值和相对值。

相对值(DEL2)采用统计单元内经济损失(DEL1)占GDP的比例作为灾区统计单元受灾的主要参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DEL1(i)—i统计单元内经济损失值;

GDP(i)—i统计单元内上年度GDP。

第十八条地震地质灾害指地震引发地震断层错动、崩塌、滑坡、泥石流、砂土液化、地裂缝和震陷等,地震地质灾害发育程度与地震强度存在正相关性。

采用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度(DGH)作为评价指标,考虑因子主要有:

(1)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居民集中居住区数量(处);

(2)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学校和医院数量(所);

(3)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工矿企业数量(处);

(4)地震地质灾害危害铁路和公路数量(处);

(5)地震地质灾害威胁桥梁(座)、隧道和地铁数量(处);

(6)地震地质灾害威胁堵塞河流(处)、水库数量(座);

(7)地震地质灾害危害通讯和电力线路数量(处);

(8)地震地质灾害危害输油管线数量(处);

(9)地震地质灾害损毁耕地和森林面积(公顷)。

所采用的地震地质灾害危害的基础资料一般从实际调查、遥感资料解译和相关部门、行业获取。

第十九条应对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度所涉及的因子进行调查、收集和分析。

对每一种因子可按照规模进行危害类型分为大、中、小三级(分类见附录B),归一化后采用分级加权的方法进行定量化处理,按下列公式计算:

DGHa(i,n)—i统计单元n因子大型危害处(所、座、公顷);

DGHb(i,n)—i统计单元n因子中型危害处(所、座、公顷);

DGHc(i,n)—i统计单元n因子小型危害处(所、座、公顷);

ka、kb、kc—为大、中、小型危害处分配的权重,分别为0.6、0.3、0.1;

RA(i)—i统计单元内国土面积;

n—为参与计算因子个数。

各因子归一化处理后进行等权加权平均,得到各统计单元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度指标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DGH(i,n)′―为i统计单元n因子归一化处理的数据。

第二十条综合灾害指数计算,可根据震区震害特点和灾害程度选择死亡和失踪人数、房屋震害系数和烈度影响系数三个参数赋于不同权重进行加权平均给出。

或增加经济损失和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度分别采用4个参数或5个参数并赋于不同权重进行加权平均给出,按下列公式计算:

DP(i)′、DHI(i)′、DPI(i)′、DEL(i)′、DGH(i)′分别是对DP(i)、DHI(i)、DPI(i)、DEL(i)、DGH(i)各自进行归一化法处理的数据;

k1、k2、k3、k4、k5——分别为DP(i)、DHI(i)、DPI(i)、DEL(i)、DGH(i)所分配的权重;

k1+k2+k3+k4+k5=1。

第二十一条对于一般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地震地质灾害和基础设施破坏并不显著,综合灾害指数参数评价宜选取3个参数或4个参数,而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宜选5个参数。

采用3个参数时,k1、k2、k3分别取0.4、0.3、0.3;

采用4个参数时,k1、k2、k3、k4分别取0.35、0.30、0.25、0.10;

采用五个参数时,k1、k2、k3、k4、k5分别取0.30、0.25、0.20、0.05、0.2;

可对各权重进行±

0.05的调整,以充分反应具体地震事件灾害特点。

某一参数同时使用绝对值和相对值参与综合灾害指数计算时,可进行等权加权平均,即分别取50%作为各自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采用聚类分析方法对综合灾害指数进行处理,按照明显的数据拐点对数据集划分区间,以此对统计单元的灾害等级进行划分。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区域和分级结果以彩图的形式表示,图名为《日期+地名(省名+县名)+震级+地震灾害分区图》,图面、图例等按照有关制图国家标准执行。

地震灾害分区图基于1:

25万数字基础地理信息图层,应至少包含国界、省界、县界、铁路、国道、省道、一级河流、地震构造和烈度等震线等图层。

极重灾区、严重灾区、较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分别以棕色、红色、黄色和绿色按照统计单元填充,并给出相应的图例。

第四章地震灾害程度排序

第二十四条为了服务于抗震救灾决策和恢复重建,特别是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需要按照统计单元对灾区的地震灾害程度进行排序。

第二十五条统计单元的灾害程度应按照综合灾害指数大小由重至轻进行排序。

处于不同灾害等级内统计单元应依据综合灾害指数分别进行排序。

第二十六条统计单元排序结果以表格的形式给出。

表格内容主要应包括,灾害程度分级、统计单元名称、各参数值(归一化值)、综合灾害指数值等。

第五章报告及存档

第二十七条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结束时应提交报告,具体见附录A。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原始资料和最终成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存档。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见附录B。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指南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报告大纲

一、地震基本参数

发震时间

震中位置

震级

震源深度

二、震区发震构造背景

灾区地震构造概况

震源机制

发震构造特征

震区地震构造图

三、地震灾害区域确定

地震灾害区域概况

按行政区划统计单元灾区范围统计表(分省、分地(州、盟、市)或分县(市、旗、区))

四、地震灾害等级划分

综合灾害指数涉及的参数概述

综合灾害指数计算公式

地震灾害分区图

五、地震灾害程度排序

综合灾害指数排序表

附行政区划统计单元的国土面积、人口数、人员伤亡(含失踪)数、震害、经济损失等统计材料列表

六、震害特征分析

致灾因子分析

单参数和综合参数灾害指数对比图

七、其它

 

附录B: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需要注意的事项

1.开展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应在前期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的前提下进行。

负责灾区范围评估工作人员要收集通过媒体、网络、电话、12322热线、灾情速报员等提供的震区信息和震区地震构造背景资料、震区历史破坏性地震资料、震区地震动衰减关系统计资料、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产出的快速评估结果资料等。

根据以上资料在1:

25万数字地理信息图层上初步圈定灾区影响范围和地震灾害分区图。

2.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尽快圈定极灾区和灾区影响范围。

调查组要以初步圈定的极灾区为中心向四周展开,沿一条路线调查确认各级灾害分区点并到达灾区边界后,再选择另一条类似的线路调查。

为保证质量应安排现场经验丰富的调查组横穿极灾区到达灾区边界两端,一般布置两条十字交叉线路,必要时增加到四至六条线路,进行总体控制。

调查线路可根据震区人口分布、交通情况和震源参数等进行调整。

3.极灾区的圈定要考虑台网定位精度和发震断裂的性质。

另外,7级以上地震还需要考虑断层破裂尺度对极灾区大小的影响,可通过震区余震序列分布、活动构造格局、现代应力场、震源机制解等,结合现场调查房屋和地震地质灾害破坏现象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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