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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

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

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

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10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

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11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2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

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

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

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

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5天至6个月: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

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30天;

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

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

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

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

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

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

规定第31条支付);

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

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

(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

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25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

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

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

的损失。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

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

(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

12个月工资;

依本规定第23条第

(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

(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

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2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对特殊岗位

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3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8:

00~12:

00,下午13:

30~17:

30

第34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

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

息一天。

第35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

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

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

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

员工配偶的

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

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

(5)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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