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975392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认定、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认定。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吉林省内注册成立并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服务设施齐备,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4.机构设置合理,各项管理制度齐备,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5.孵化器应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或为在孵项目完成融资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6.孵化器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3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并配备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8.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9.孵化器应有不少于3家在孵企业达到毕业标准;

或至少1家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或至少1家在孵企业成长为上市企业。

第八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可按专业型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专业型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或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2家以上。

第九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月。

特殊情况下孵化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被认定为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同行业集团公司兼并或收购。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吉林省内注册成立并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入驻的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10个;

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5年自主支配权,能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洽谈室、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0%;

3.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创业导师;

4.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创业辅导、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创新创业服务;

5.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或为孵化项目融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并协助不少于2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6.每年举办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十二条省内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方面的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程序:

1.申报。

符合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每年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申报材料,并向单位注册地市(州)、县(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2.推荐。

各市(州)、县(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将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推荐提交,同时出具推荐文件报省科学技术厅;

3.评审。

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依据认定条件,采取网上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申报单位答辩相结合的形式,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评分;

4.认定。

根据专家评分结果,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原则,由省科学技术厅党组确定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同时发放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标牌与证书。

第十四条对新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后补助的形式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对上一年度运营效果良好、服务成效显著、考核评价为合格以上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后,采取后补助的形式给予运行经费补助支持。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D档为不合格。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摘牌处理并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予以通报,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变更申请;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七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日常监管和帮扶工作由各市(州)、县(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向省科学技术厅上报情况。

第四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九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努力提高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服务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面向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打造“众创—孵化—加速”的创业孵化全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通过加强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打造具有较强持续性、导向性、专业性和实践性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推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实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降低孵化成本、提高孵化效率,着力构建健康、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实现自身运营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二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积极融入全国科技创新网络,着力建设面向全球的合作网络,大力开展对口孵化合作以及其他跨区域、跨国界孵化合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高新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应发挥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做好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期辅导、培育,建设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储备库,协助储备库中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升质量和孵化能力,促进各级、各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原《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吉科发高〔2017〕38号)废止,按此办法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