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497429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2.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docx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docx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农业部:

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

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

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于2012年9月30日将2013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市、县投入规模。

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

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充分考虑到各省地域差异和农业机械化实际的基础上,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

   除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外,各地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手扶拖拉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

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相邻省份应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

各省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

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

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要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

   对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倡导各地试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

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的省份,2013年要继续巩固完善。

已经在部分市县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的省份,2013年要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或在全省试行。

尚未开展该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条件成熟的,也可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要认真调研,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方案,拟新开展试点的省,试点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扩大试点范围的省,试点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对于试点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

   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

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

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

   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各省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

   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2013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

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

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

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合理确定补贴额。

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型号。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

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

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各省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今年,农业部拟分批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