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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林分类保护管理办法

苏州园林分类保护管理办法

(送审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市政府公布的各类苏州园林指导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园林,是指历代建造具有典范性的以写意山水艺术为特征,由古典建筑、人工山水、花草树木为要素组成的宅第园林、寺庙园林、衙署园林、会馆园林、书院园林等。

第三条苏州园林保护和利用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苏州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苏州园林以及苏州园林遗址。

二、保护类别

第六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苏州园林名录》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后挂牌,并公布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第七条根据园林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保护状况、管理水平等,苏州园林的保护分为以下三类:

(一)全面保护类:

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园林要素完整、造园艺术水平较高,园林格局和历史风貌较好的苏州园林。

全面保护类的苏州园林分为开放型和非开放型两类。

(二)修复保护类:

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园林要素基本完整,园林格局和历史风貌基本保存,需抢救修复的苏州园林。

(三)遗址保护类:

具有特定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园林要素不全,园林格局基本保存,需严格控制的苏州园林遗址。

第八条苏州园林的保护类别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审定公布。

第九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内设苏州园林保护专家组。

专家组由园林、文物、艺术、规划、建筑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苏州园林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三、管理职责

第十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苏州园林及园林遗址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建立园林保护、修缮、奖励专项资金,设立专业技术队伍,为苏州园林和遗址的保护管理提供资金及技术保障。

(二)编制苏州园林保护专项规划,提出全面保护类、修复保护类、遗址保护类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年度城建资金计划。

(三)参与苏州园林修复工程和重大修缮工程的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

(四)开展相关知识培训,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帮助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五)签订保护管理责任状,明确其保护义务和责任。

(六)建立定期评估、考核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苏州园林的档案。

第十一条所有者和管理者职责:

(一)苏州园林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依据《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苏州园林管理规范》,具体负责苏州园林的日常管理和保护。

(三)有专门管理机构的苏州园林应规范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四)有专职管理人员的苏州园林应明确职责权限、依法依规管理。

(五)接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

(六)苏州园林遵循“谁使用,谁保养、谁修缮”原则。

(七)对产权属私人的苏州园林,所有者有保护管理的义务。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苏州园林及苏州园林遗址的,应当征询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内建(构)筑物高度、体量、风格、视线走廊等。

(二)市住建、交通、水利(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内建筑、道路、河道、地下管网及重要基础设施等。

(三)市工商、市容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内商业业态、店招形式、摊点设置、交通标志标牌、车位划定等。

(四)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征询意见的情况。

四、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苏州园林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制定保护管理计划,安排相应保护经费。

第十四条具备开放条件的苏州园林应当向公众开放。

鼓励其它非开放园林向公众开放。

第十五条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的布局和要素,改扩建、日常经营应延续苏州园林的历史文脉和自身特色。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保持苏州园林的山石水体、建筑、花木、陈设完好。

第十七条全面保护类的苏州园林:

(一)建筑、假山的日常保养、修缮符合《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的要求。

(二)家具、书画、匾额、楹联等室内陈设应与建筑功能相协调,体现园林的文化内涵和特色。

(三)植物配置应坚持传统的表现手法。

树木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符合《苏州园林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有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十八条修复保护类的苏州园林:

(一)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列出苏州园林修复保护计划,编制保护规划,并申请专项经费。

(二)对急需抢救的建筑、假山、古树名木等应采取科学的保护措施。

(三)修复保护后的苏州园林具备开放条件的应适时向社会开放。

(四)修复保护后的苏州园林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评估后纳入全面保护类的苏州园林体系。

第十九条遗址保护类的苏州园林:

(一)保持苏州园林遗址的现状,不得擅自改变现有格局和风貌。

(二)对现遗存建(构)筑物、山石水体、植物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持其原真性。

(三)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测绘,建立档案。

(四)有条件的遗址类苏州园林可以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条全面保护类开放型的苏州园林应当:

(一)公布开放时间、售票时间、门票价格和各类优惠政策。

(二)售检票人员佩证上岗、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三)讲解人员服饰整洁、举止文明、语言生动、吐字清晰,内容规范。

以普通话为基础,辅以英语等语种讲解,也可设置电子解说服务。

(四)标识系统布局合理,与整体景观协调,文字、图形符合国家通用标准。

(五)游园须知应明确游客注意事项,引导游客文明游览,并劝阻游客不文明行为。

(六)园路、小品、铺地、椅凳、垃圾箱等基础设施保持完好,设置合理,与景观协调统一。

(七)照明、监控、空调等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技术安全规范,与景观协调统一。

(八)经营性场所应向公众开放,经营设施和内容不影响园林艺术品位,与景观协调,布局合理,标识明显,设施完好。

(九)制定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环境优美、整洁。

(十)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五、奖励处罚

第二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金支持、举办公益性园林保护宣传活动等方式参与园林保护。

第二十二条经专项评估考核,园林保护价值发生明显改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其恢复原状、等级降级或摘牌的处理,并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核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苏州园林保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等,鼓励全社会参与苏州园林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摘牌或按《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苏州园林分类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

起草说明

苏州素以“园林之城”闻名于世。

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古典园林起始于春秋、发展于唐宋、全盛于明清,鼎盛时期达250多处,遍布城乡各地,其历史之悠久、艺术之精湛、数量之众多、影响之深远,在全国乃至世界都是首屈一指的,是苏州历史文化名城最具代表性的经典,也是苏州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和文化品牌。

为了进一步加强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指示精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开展了苏州园林分类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了《苏州园林分类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苏州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苏州园林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积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使一大批古典园林得到了保护、修复和提升,1997年和2000年,9座古典园林先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让苏州园林的突出价值在国际国内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苏州园林正受到现代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影响,特别是由社会分散管理的园林,由于保护意识、专业力量、保护资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现状不容乐观。

根据苏州古城区的历次普查数据:

1959年存有古典园林91处,1982年存有古典园林69处,2007年仅存古典园林53处,“园林之城”的园林群体基础逐步衰减,“园林城市”的重要载体正在受到侵蚀,迫切需要出台一部《办法》来进一步加强苏州园林的保护管理工作,保证苏州园林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彰显其所蕴含的科学、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和个性特征,推动苏州社会经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的立法背景和形成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更加注重传承历史文化,坚持保护第一,现存古典园林一个不能少。

”的指示精神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务院、江苏省和苏州市有关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自2015年10月以来,我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开展了苏州园林分类保护管理工作。

通过对苏州市域范围内的园林进行逐个踏勘、核实和调查,全面摸清了园林的名称、历史沿革、基本状况、保护范围、产权人、管理者、使用者和目前用途等基础性情况。

针对苏州园林产权情况复杂、管理机制不顺、法律责任不清、保护标准缺乏等问题,我局广泛征求了市文物、规划、住建、卫生、教育、宗教、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文旅集团、创元集团、桃花坞公司以及个人对于加强苏州园林保护管理的意见建议,得到了广泛一致的赞成。

又特邀了孟兆桢院士、阮仪三教授、杜顺宝教授等国内知名专家对苏州园林的定义、类别、保护范围等理论和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最终形成了《苏州园林名录》

(一)和

(二),其中名录

(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向社会公布,名录

(二)也已通过审议,即将公布,名录(三)正在编制中。

在编制第一批《苏州园林名录》的同时,我局就已着手《办法》的起草工作。

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进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确立了《办法》起草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重点解决的问题等思路和框架,于2015年5月形成初稿。

初稿形成后,我局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局机关业务处室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分别于2015年6月、7月形成第二、第三稿。

经多次征求市法制办的意见和建议,几经修改,形成了《办法》公示稿,并于2016年4月11日分别在中国苏州和园林局外网公示。

至4月底,园林局外网的点击率为308人次,两网均无反馈意见。

三、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制定《办法》的出发点是落实保护管理责任,不涉及产权变更和现行权限的扩大等问题。

是对原本由社会分散管理的园林实行分类保护、科学管理,目的是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凝聚更多的社会力量,以更宽的保护视野,更大的保护力度,更完备的保护机制,通过地方立法、行政推动、专家把脉和社会参与,共同把苏州园林的保护管理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准。

由于《办法》的制定与《苏州园林名录》的公布工作同时进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针对性也比较强,是对1997年《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的细化和完善,更适合现实的需要,也更具操作性,是切实可行的。

四、《办法》制定的依据和重点问题说明

1、关于立法依据。

苏州园林包含了世界文化遗产和各级文保单位,保护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并适用多部法律法规,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园林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等。

本《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以上法律法规,但更具操作性。

2、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

本办法所称苏州园林,是指历代建造具有典范性的以写意山水艺术为特征,由古典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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