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水库除险加固施工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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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业主行使相关工程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负责对全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申请。
(4)监理工程师(工程师):
指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代表人,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履行本合同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5)监理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
指由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的代表。
在授权范围内监理工程师代表有权代表监理工程师。
(6)承包单位(承包者):
XXX。
(7)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本工程实施的代表人。
承包单位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单位与工程师。
项目经理应代表单位全面负责全权处理合同的一切事宜。
(8)工程:
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
XXXX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标段(XXX水库)施工合同承包单价表附后。
(9)主体工程:
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中的主要建筑物。
(10)临时设施:
指承包单位为完成本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前维护所需要设置的全部设施。
(11)施工详图:
指设计到位在施工设计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经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补充图纸。
(12)合同价款:
指按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单价或总价计算的。
发包单位应支付给承包单位按照本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2、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对此,承包者不应拒绝。
(2)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定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者。
(3)监理工程师代表未确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或材料,监理工程师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返工通知。
如已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发现有误则双方可重新商定。
如承包者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予执行,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
(4)承包者对监理工程师代表作出的任何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请监理工程师对该决定重新予以确认、或撤消、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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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概况:
(1)建设内容:
工程施工图纸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
(2)工程建设地点为:
XXX均溪镇红星村。
(3)计划开工日期为:
XXX年2月1日,总工期120日历天。
(4)工程质量要求:
要求达到合格。
(5)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4、合同的范围: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的维护,其中包括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
…
5、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均具有合同应有的法律效力。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
(5)投标文件;
(6)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
(8)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洽商、变更纪要及协议;
(9)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图纸。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把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按合同优先顺序由监理工程师进行解释。
6、书面通知: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工程师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验收书以及发包单位和承包者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都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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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图纸供应: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者所需主体工程的施工详图,由设计单位通过工程师提供。
为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承包者根据施工详图自行确定。
8、设计修改:
工程师在提供各阶段工程的施工详图之后,倘因纯属设计方面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详图时,应在本阶段工程开工前将修改后的施工详图递交承包者;
倘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详图,应经工程师认可,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
施工期间,工程师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包者不得拒绝。
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诸方面:
(1)工程量有限度的增加;
(2)取消或增加某些项目;
(3)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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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变某些建筑物的形状、高度与位置;
(5)其他的变更
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则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程量计算办法按规范条款执行,按报价表确定的单价不变。
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合同工程报价表中未曾出现的追加工程项目时则应追加项目的单价,由工程师与承包者根据工程量报价表编制的原则商定,经发包单位确认,同样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设计修改应尽量采用现场库存材料和既定的施工措施。
重大设计修改应征求承包者的意见,并由合同双方磋商妥善解决办法。
承包者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改变其对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参观现场所获得的资料:
承包者在参观现场过程中对了解到的各种情况以及其它当地部门提供的参考资料,应作出自己的判断。
但是发包单位对承包者由此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接受任何附加条件。
10、材质证明: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都必须符合本合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需具有材质证明,如承包者在主体工程使用自行采购的无材质证明的材料,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者进行试验,并递交材质试验成果,试验所需费用由承包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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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临时设施:
除另规定外,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临时设施,均由承包者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负责设计、建设和维护。
承包者应按照合同计划,及时将施工机械设备运到现场使用。
承包者所提供的主要施工设备、兴建的临时工程和运至工地的调拨器材,应当认为是专供本工程的施工之用,如需调出,应取得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
施工用电电源(即电源点)由建设单位负责至施工场所附近(即变压器的低压侧),其余由承包者根据所需用电负荷安装相应的配电设施,其所需的费用及电费均由承包者承担。
12、征地:
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临时施工用地),应由发包单位负责征用和迁移。
征用土地上的原有设施的拆除、清理及场地平整等,均由承包者负责,所需一切费用由承包者列入工程合同价表各单价的摊销费中,不另支付。
13、外部协商:
涉及与当地村民和有关部门关于工程施工的所有问题,由发包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在工程施工中出现与其他承包商施工干扰时,由发包单位和工程师协调。
14、工程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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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签署以后,发包单位根据各方面的条件,向承包者发布开工令,作为工期的起始日期。
15、工程进度:
承包者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选择合适的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并及时向发包单位和工程师递交月进度计划。
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控制进度,发包单位和工程师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者递交的计划。
承包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者应于开工前1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者应于每月的25日上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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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统计报表:
除按国家统计局与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报表外,承包者应按月向发包单位与工程师递交合同工程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报表内容还应包括发包单位供应的材料的周转使用情况。
月报表应于次月3日前报出。
17、竣工期限:
本工程必须在开工后120历天内全部竣工,工程控制进度的实施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18、工期延误:
合同工期按承包方投标承诺。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每延期开工一天应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5000元/日历天),延期开工达7天的,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发包方支付1000元累计计取,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进场后承包人无故连续停工(不可抗力除外)10日历天(含),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做好清场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者可要求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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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设计变更、方案改变使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2)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3)合同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其它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单位根据需要,要求承包者提前竣工时,其所增加费用和奖励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19、质量检查:
承包者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严格按照施工详图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为此,应建立质检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自检,递交自检报告,送请工程师复验。
承包者应积极配合工程师复验工程质量,对不符合规定的分项工程或材料,工程师有权拒发签证,直至下达“返工指令”。
除另有规定外,某项单项工程经工程师全部复验合格后,工程师可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师对工程的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者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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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
承包者在本工程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工艺。
工程师如发现上述情况,并发通知后,承包者应立即按工程师的通知进行更换、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1、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将具备覆盖条件120小时之前,承包者应书面予先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以便按时到现场检查验收。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则应在检查验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出具合格证书。
承包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末接到工程师签发的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便自行覆盖,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工程师在接到承包者上述书面通知后,超过该通知指定时间的48小时之后,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仍末赴现场检查验收,则承包者可以自检覆盖,但工程师应补发质量合格证书。
如果工程师在日后坚持要求挖开检验,承包者应按工程师的通知执行。
但是挖开检验结果表明:
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发包单位承担;
如果开挖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承包者承担。
22、安全生产:
承包者应按本合同规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保证本工程现场施工的安全,教育本单位职工文明施工,配备一定的消防等安全生产设施,其他承包者及非承包者亦应遵守现场施工安全的规定。
由于承包者管理不善或因承包者职工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灾及其他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自行负责。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发包方有配合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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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安全防护:
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本工程安全施工,保护工地周围建筑物和居民的安全,承包者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