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劳动用工关系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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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劳动用工关系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x

但也有专家学者认为,这些政策在考虑企业劳资关系平衡、保护劳动关系中用工企业利益部分尚显不足,应该按不可抗力事件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适用思维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区别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免除或部分免除劳动关系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如免予支付工资或降低薪资、停缴社会保险费,甚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等。

新冠肺炎疫情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在劳动用工关系领域能否完全按照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适用思维来处理?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梳理和思考。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适用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不可抗力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①《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最高等级。

不可抗力属于法律概念,来源于法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不可抗力所指的这些客观事件,民事合同当事人主观上不能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避免和克服这些事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一般需要有权机关的认定。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针对这一突发疫情事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疫防控的紧急措施。

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变化,怎样指导各地处理因疫情产生的一系列民商事纠纷?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明确回答: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

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全国人大发言人的这一回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影响以及政府在这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都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因为无论是这次突发的疫情还是政府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自身无法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从而为正确处理民事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

其实,2020年“非典”疫情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也曾指出: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也就是按照不可抗力事件来处理。

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该事件中政府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正常情况下都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不可抗力事件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适用。

不可抗力作为法律事件必然会引发民事合同关系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一是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是解除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引发影响的程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与不可抗力事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是可以解除民事合同关系的。

不可抗力事件除了引起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外,还可引起民事合同关系纠纷处理程序上的法律效果,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以及诉讼中止(如举证、开庭、审理、执行等期限、期间延期或延长)的法律后果。

如《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八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可以延期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二、不可抗力在现有劳动法律中的适用

不可抗力在劳动法律领域的适用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

就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目前还没有关于不可抗力国家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很少看到法院引用不可抗力作为调整劳动用工关系的依据。

不可抗力引起劳动用工关系发生的变化主要散见于行政法规、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里。

(一)不可抗力在劳动用工关系解除方面的适用。

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指出: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达到无法履行,仍有可能履行的不能解除;

二是双方必须有协商变更的环节(协商变更一般是有关部分免责的内容,如调岗调薪、停薪留职等);

三是协商变更不成的情况。

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社会保障义务。

这与不可抗力事件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适用后果明显不同。

(二)不可抗力在劳动合同内容方面的适用。

首先,不可抗力事件可以导致劳动用工关系中工资支付延期的法律后果。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指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而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该通知虽没有明确提到不可抗力,但符合通常说的不可抗力事件。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可以构成法定变更劳动合同部分内容,即支付工资时间可以延迟至不可抗力事件消失。

为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2020年底,国务院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该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笔者认为尽管该条例有关工资支付针对的对象是农民工这一特定群体,但结合原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可以推及对所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支付时间都可以因为不可抗力事件顺延至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在此情形下不追究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不可抗力发生能否导致劳动用工关系双方全部免责的法律后果,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并未涉及,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给予了肯定性的规定。

如2001年上海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出现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履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实践中将不可抗力视为客观原因的一种情形。

江苏、天津、山东、安徽、宁夏等地也有类似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劳动合同中止、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以上地方性法规中,笔者认为有的规定还是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如这次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各地政府纷纷采取隔离或留验等防疫防控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采取隔离和留验期间的员工工资不能停止发放,上述地方性法规关于不可抗力可以停发工资的规定也属于无效的规定。

因此,这些地方性法规还需要全国人大进行法律上的监督和审查,避免造成立法体系的混乱,也避免地方法院司法过程中的不统一。

(三)不可抗力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适用。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这一规定尽管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但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可以缓缴或减免社会保险费,免除相应的劳动行政责任。

在这次疫情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就是准确适用这一法律规定,缓解和减轻疫情对各类企业造成的损失,采取了对大中小微各类企业缓缴和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优惠政策,以便于各类企业能尽快走出疫情所带来的困境。

(四)不可抗力在劳动纠纷处理程序中的适用不可抗力可以引起劳动纠纷处理时效、期间、期限产生变化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对劳动关系程序法上的法律后果基本类同于不可抗力在民商事程序法中的适用规定,如时效中止,仲裁程序、诉讼程序中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不可抗力就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之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20)第十九条规定: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参照不可抗力对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在这次疫情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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