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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

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

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

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

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

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

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

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

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当事人履行合同

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

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

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违约行为的其它分类可见下面条文解释。

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

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篇二:

合同法案例及知识点分析

班级:

13财管1班

学号:

20XX1201

姓名:

王誓

案例:

20XX年3月1日甲公司通过络媒体对其其所属商

位进行长期招租,乙公司经考虑发现商位经营前景较好,向丙公司借款100万,20XX年4月10日归还,借款利息2万元。

结果甲公司当日宣布撤销招租活动,之前完成的租赁协议无效,款项退回,并停止接待之后的求租客户。

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赔偿利息损失,和预期损失数万元,未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其他公司也要求赔偿。

本年4月份乙公司发生财

务困难,无法按期归还丙公司的借款,协商延期半年归还,利息增加至10万。

半年后乙公司还是无力归还。

本年11月

份,丙公司得知丁公司曾经向乙公司借款100万,现已到期,

本利共110万,丙公司向丁公司要钱,乙公司得知后,就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未通知丁公司。

1.甲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招租属于要约,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是对撤回要约有所限制,一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回,受要约人有理由确信要约不可撤回,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甲公司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另一方面,就乙公司来说,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甲公司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2.乙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但是乙公司的“预期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3.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和其他公司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具备以上两种因素,因此合同不可撤回。

4.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本案例中,丙公司向丁公司要求归还到期债务就是行使了代位权,向丁公司要求归还债务,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合情合法的。

5.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延期还款合同到期后,乙公司无力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应该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6.《合同法》第80条是有关债权转让程序的规定,一

是债权人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必须通知通知对象的债务人;

二是在债权转让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债务人,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说书面的,但为了避免纠纷最好是书面的。

没通知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

法律,乙公司应该及时通知债务人丁公司,并且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凭据,以免纠纷。

篇三: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00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

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

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

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

履行合同?

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

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

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

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

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

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

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

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

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9%勺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

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

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

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

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

平。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

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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