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年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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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年doc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

第二章 文书类型

第四条 《案件来源登记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具体建议,如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等情况。

  第五条 《立案审批表》,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核实,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报请分管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文书。

  第六条 《案件移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文书。

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原因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七条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第八条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时使用的文书。

  第九条 《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查封、扣押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第十条 《询问调查笔录》,是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询问的记录文书。

  《询问调查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监督检查类别,应当准确注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品种类别和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类别。

  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情况记录的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撰写的调查报告,其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处罚建议。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调查经过和结果。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危害后果等。

  处罚建议,应写明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涉案物品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条件、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等有关内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封条》配套使用。

  第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所使用的文书。

  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填写《()物品清单》。

  第十五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的产品、原料、工具设备、场所等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写明查封扣押物品或场所的地点,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查封(扣押)决定书》与《()物品清单》、《封条》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时,对涉案场所、证物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物品需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而告知当事人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时限的文书。

  第十八条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决定对已查封(扣押)物品或查封场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第十九条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对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物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进行先行处理,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第二十条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对已查封(扣押)物品或查封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物品或场所控制的文书。

同时,应附《(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第二十一条 《案件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的文书。

  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合议人员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将合议记录交主持人和参加合议人员核对后签字。

  第二十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

该文书要求写明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记录人和参加人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填写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撤案审批表》,是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案件承办人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撤案的内部文书。

  第二十五条 《听证告知书》,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六条 《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申请回避的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年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正式报告的文书。

  听证意见,是指听证主持人综合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以及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文书。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的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包括案由、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承办处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

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三十二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第三十三条 《没收物品凭证》,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没收物品处罚时填写的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是记录没收物品具体处理情况的文书。

  处理方式,应当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型、无害化处理)、移交、上交、拍卖等。

地点,指物品销毁地点。

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

承办人是指该案的承办人。

特邀参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员。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

  第三十五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未及时或全部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的文书。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附件,应当分项列明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和理由的文书。

  《陈述申辩笔录》,应当完整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可以代替陈述申辩笔录随卷保存。

  第三十八条 《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是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对案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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