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决策的法制化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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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决策的法制化Word格式.doc

四、行政决策法制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10

(一)决策规范.....................................................10

(二)信息公开.....................................................10

(三)公民参与.....................................................10

五、行政决策法制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2

(一)行政决策者观念陈旧,决策存在主观性、随意性..................12

(二)行政决策体制不完善,信息系统、智囊系统乏力..................12

(三)行政决策行政问责制不完善,对决策的绩效评估不够..............12

六、行政决策法制的实施.............................................14

(一)培养行政决策者法治思维方式,加强决策民主.....................15

(二)立法完善行政决策体系,实现科学决策...........................15

1、完善程序立法,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16

2、科学的行政决策体系制度化......................................16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评价法......................................16

总结.........................................................18

参考文献.........................................................19

摘要

在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针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所体现出的是普遍性与必然性的特征。

法律对于政府的功能在于将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原则性与基本性的规定与监督,目的在于提高决策部门的程序意识,改变决策者与管理者的传统性思维,增强既定的法定程序的权威性。

我国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面对的是在转型期的过程中出现的利益与矛盾冲突,这就要求行政决策必须保持较高的、透明化的参与机制。

本文就在法制范畴内的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政策选择的信息等相关因素的研究,为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行政决策法制化利益冲突矛盾冲突政府智能决策选择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有效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实际出发,设定目标,制定与选择行动方案,做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决策的根本目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决策者自身或其他特定人员和组织的利益,追求社会效益;

行政决策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行政领导者);

行政决策的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外交事务等一系列行政活动;

行政决策具有权威性,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

行政决策自身所独有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决策必须科学、民主,而行政决策法治化能够保障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实现行政决策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最大限度地促进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满足社会各方的利益需求。

乾隆执政的六十年,当时中国的GDP占世界1/3还要多,国家财富得到极大积累,但为什么那个年代有大量的饥饿?

就是财富的分配严重不平均。

经济总量每年都以很快的速度增长,但是财富进到少数人的腰包。

经过30年的洋务运动,清朝经济实力得到极大提升,并建设了亚洲最强大的舰队,但是结果是什么?

当年甲午战争时期,仍然被打得片甲不留,被迫把台湾割让给日本,还是失败了,为什么?

经济增长的数字没有转变成国家的强大,反而变成了任人宰割的诱因。

经济是国家的血肉,没有经济是不行的。

但是只有血肉,没有骨骼,没有脉络,同样也不行。

法治是国家的骨骼,是国家的脉络。

行政决策作为行政决策者的一种思维活动,或多或少带有决策者的主观色彩,把握不当,就会导致主观主义、经验主义。

尤其是在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决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官员的意志体现。

要避免行政决策权力高度集中所带来的决策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避免有缺陷的技术官僚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操纵,避免行政权力被滥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行政决策法治化即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保证行政决策程序和内容的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极为必要。

社会科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的目的,不是不让国家产生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纠纷在任何国家都会有。

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出现了计票纠纷,不知道这俩人谁得票多,最后怎么办?

如果在第三世界国家,就可能会调集军队,干起来。

但是美国的解决方式是靠法庭,没有调集一兵一卒,也没有发生暴力冲突。

双方调集大量律师,在佛罗里达开庭。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做出判决,宣布学经济的布什胜出,学法律的戈尔败诉,所以小布什不是选出来的,而是裁决给他的。

这就是依靠法律解决纠纷的好处。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取得、规范运行。

相对于行政机关日常行使的、为维护行政秩序而实施行政管理的执行权而言,处于上游的决策权更加需要严格规范,否则违法的决策会带来违法的执行,殃及整个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因此,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顺应法治化的发展趋势,都要求行政法从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多个方面对其加以全面规范,都要通过合法性审查避免法外行政、违法决策。

只有明确要求决策权的取得必须源于法律、运行必须依据法律、后果必须基于法律,才能避免出现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问题,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者误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

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而为显然不是要剥夺、削弱政府的决策权,而是要建立一系列决策制度来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情、合理、合法,防止违法决策的出台。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然性

对社会科学的研究,一定要进行比较,要看看别的国家。

世界上第一个成为世界领袖的工业化、现代化国家是英国。

英国国土不够大,人口也不够多,但这样一个小国却能主导人类的发展、领导世界的潮流二百多年。

它曾经是历史上人类所能建立的最大帝国,其殖民地达到三千三百五十万平方公里,是本土面积的110倍。

当英国占领地球四分之一的陆地,控制地球四分之一的人口和几乎所有海洋通道的时候,英国也只有一、两千万人。

  北美、澳洲、以及东南亚的一些国家,英国人无论走到什么地方,都把它的法治制度建起来,我觉得英国的崛起和发展与它的法治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英国的政治哲学主要是保守主义,很少有人愿意搞独立或是大改大革,很少人要对政治、法治进行彻底的摧毁重建。

中国人革命的思想过重,法治主义的东西太少了。

英国能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化国家,与它的政治稳定有关系。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行政决策纳入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要求决策主体要依法明确,决策程序要依法规范,而且规定了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随着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出台,法律依据比较明确,也有严格的法律规范的要求,法治化程度向来比较高。

与之相比,行政决策作为一项行政领导权,带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性质,立法上只能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很难明确规范。

  众所周知,在《纲要》实施前,行政决策的随意性普遍比较大,正所谓“决策拍脑门、表态拍胸脯、出了事情拍屁股”。

有时法律尽管对决策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决策部门程序意识不强,受习惯思维影响,法定程序仍没有完全被遵守。

  《纲要》明确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行政决策更带有全局性,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在行政决策难以通过行政诉讼实现救济的情况下,由政府自身建立决策规则,自觉依法决策,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按照《纲要》的要求,目前各地正在普遍建立决策责任追责制度,如四川省在2009年底前全部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问责风暴已从直接的执行者刮向决策的领导者。

笔者认为,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依法决策的监督机制,需要与决策效果评估机制统一起来。

决策执行一段时间后需要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之于众,作为以后决策的根据。

如北京市为期两年的交通治堵措施实行一段时间后,需要有一个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调整。

在依法行政从形式合法向实质合法的深化过程中,依法决策也必须从注重形式上的遵守法定程序向实质上决策的合理性转化。

听取意见、听证会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反映的民意得到尊重,依法决策与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紧密结合,决策的过程依法公开,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行政决策的拟定需求

《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

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

第二,请专家论证。

第三,风险评估。

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

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级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就要终身追究责任,不像原来,有的政府领导搞政绩工程,造成一大堆问题,旧官走了,交给下一任,下一任是新官不理旧事,也不管了,最后积累了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

同时,责任倒查就是,调走了不行,退休了也不行,辞职了也不行,这个责任是行政首长的责任,还是副职的责任,还是承办部门的责任,都要追究清楚,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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