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在哪看范文模板 19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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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借款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借款,借款金额见特别条款。
1.2借款用途
1.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特别条款。
1.2.2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购房合同编号、所购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见特别条款。
1.3借款期限见特别条款。
1.4借款利率
1.4.1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执行年利率、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特别条款。
(1)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年利率。
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重新确定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
(2)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年利率。
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3)混合利率:
在特别条款中约定的利率固定期内采用固定利率,执行约定的年利率。
利率固定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剩余借款期限(即利率浮动期)内采用浮动利率,执行年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最新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定,比例见特别条款。
最新基准利率为适用于利率固定期届满时借款对应日的基准利率,最新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依据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确定。
1.4.2浮动利率下借款发放后或混合利率下借款进入利率浮动期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方式选择见特别条款: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2)利率调整以特别条款中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
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无借款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1.4.3固定利率的调整
(1)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或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遇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固定利率水平下限下调1个百分点(含)以上,届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在支付选择权执行费的前提下拥有按相应百分点下调固定利率的选择权。
(2)选择权执行费为借款本金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见特别条款。
借款人如需行使固定利率调整选择权,需提前一定天数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足额支付选择权执行费,具体天数见特别条款。
(3)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固定利率调整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1.5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1.4约定的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2.1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2.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预)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
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2.5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信息和划款方式见特别条款。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见特别条款。
4.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三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
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五条提前还款
5.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按约定方式支付补偿金并承诺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补偿金支付方式见特别条款。
5.2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先支付补偿金、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5.3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5.4特别约定:
借款人在固定利率借款期限或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的,提前还款后剩余借款本金的还款期限不作调整,仅相应减少每期还款金额。
第六条借款期限变更
6.1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6.2特别约定: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的,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
借款采用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对利率固定期和借款期限均不作调整。
第七条债权债务转让
7.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同意,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有权选择是否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7.2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书面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8.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8.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8.3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8.4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
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
8.5当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出现本合同第17.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8.6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8.7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或者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8.8发生售房人违约导致无法按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或办妥并交付房地产权利证书等事项时,借款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权利,追究售房人违约责任;
追索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8.9借款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撤销,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售房人将借款人结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售房人账户直接划至贷款人指定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担保
第十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特别条款。
10.1保证
10.1.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10.1.2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0.1.3一次性还本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10.1.4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3)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
(4)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经营出现严重
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
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
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
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5)借款人提供了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6)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当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10.2抵押
10.2.1抵押物情况见特别条款。
10.2.2抵押物暂作价见特别条款。
10.2.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10.2.4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抵押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4)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出租、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处置抵押房产时,无条件迁出该抵押房产并自行解决本人及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
无法解决的,抵押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安排的临时住所或短期租赁的房屋,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8)借款人以本合同1.2.2项下所述房产作抵押,且未委托售房人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应在约定期限内办妥房地产权利证书。
具体期限见特别条款。
10.2.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10.2.6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