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投诉和举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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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投诉和举报制度
****州地方海事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和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海事处:
为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回应和整改,有效促进执法人员依法、合理行政、及时办理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
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州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投诉和举报制度。
2、****州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此通知
****州地方海事局
201**年5月1日
抄报:
州交通运输局
****州地方海事局201***年5月1日
附件.1
****州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投诉和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促进执法人员依法、合理行政,及时办理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工作,坚持事实求是、依法高效、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州地方海事局投诉、举报或意见反映:
(一)执法人员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
(二)执法人员违反海事部门相关规定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本局职权范围;
(四)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五条 ****州地方海事局督察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意见反馈工作。
其他部门或人员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或意见反映后,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转交执法督察部门。
第六条 一般投诉、举报或意见反映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二)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三)投诉、举报事项属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知向职能部门反映;
(四)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举报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督察部门受理后,应如实记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或意见反映,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做出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督察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认真做好调查核实的配合工作。
第八条经调查核实后,发现涉及执法过错或错案的,由督察部门处理;涉及违反廉政纪律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应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我局应于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有关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情况,督察部门应及时填写在《海事行政执法投诉与举报处理单》(附表1)内,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我局接到重大举报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后应及时上报****州交通局。
第十三条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诬陷或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进行投诉、举报。
****州地方海事局地址:
****市全民健身中心旁,****州地方海事局投诉、举报电话:
*****——******。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州地方海事局督察部门(****州地方海事局党务专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州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交通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州海事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行使对海事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职权,并拟定处理意见,报州交通局党委批准。
行政监督办公室,由支部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党务专干任成员(督察组设在党务专干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被州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四)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因违法行政执法造成群众集访、影响治安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非法拘禁;
(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四)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违法实施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执法过错行为。
第八条、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处罚的;
(五)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
(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七)不使用罚没款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的;
(八)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九)为牟取个人或本单位私利,以权代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九条、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不依法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十条、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执法过错行为显著轻微的;
(二)因对事实、证据、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政执法失误的;
(三)发生执法过错行为后能主动、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予从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
(三)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五)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
(二)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
(四)因索贿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因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汇报事实严重失实,导致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失误或者擅自改变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造成执法违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因执法单位或执法单位负责人的决定失误造成执法违法的,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过错责任。
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单位负责人(或决策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对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视具体情况,报州交通局党委分别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
(四)扣发岗位津贴、奖金或罚款;
(五)行政处分;
(六)暂停执法活动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有依法赔偿的义务,赔偿费用、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及赔偿的时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执法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能范围内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州海事局行政执法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