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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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四川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3周岁(含)以上、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开展中医医术活动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四川省内的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市、区)内;

(三)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且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含)以上。

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为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四川省内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含)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附件1);

(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从合同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

提供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

(一)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中医临床实践活动中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

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

(二)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由省、市、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发现报考人员与报考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条件的,查实后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且2年不得再申报该项考核,并按本细则违纪违规行为相关规定处理,涉及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的,查实后取消其指导老师资格或推荐医师资格并按本细则违纪违规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

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常用中药。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个人学习经历;

2.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在中医医师指导下的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1例展开陈述);

(二)现场问答

申请者医术专长问答。

(三)诊法技能考核

1.中医医术专长相关基础理论知识考核;

2.中医医术专长相关的病案分析(病史、诊断、治疗方案、疗效评价);

(四)现场辨识相关常用中药

1.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

2.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

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常用中药等。

(三)外治技术操作

1.中医医术专长相关基础理论知识考核;

2.中医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分析及操作,对病史、诊断、治疗方案进行分析、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2.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常用解毒处置方法考核。

第十六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主要以内服方药考核为主,适当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

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主要以外治考核为主,增加内服方药考核。

考核程序参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

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考核合格者,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名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

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中药专业技能,具备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工作十五年以上人员。

第二十四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在四川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执业注册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相关规定执行;

在外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在四川省执业,须参照本细则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査。

第三十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有关要求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中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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