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及收购审批流程备忘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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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案管理
(三)外观部门–外汇登记及备案
1.审批机关及权限
2.向外管部门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向外管部门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涉及法律法规汇总
国务院主管
发改委主管
商务部主管
外管局主管/外汇制度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
中方投资额
申请方
审批机关
中央企业(非敏感)
无关投资额
中央企业
国家发改委备案
地方企业(非敏感)
≥3亿美元
地方企业
<3亿美元
省级发改委备案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行业*
≥20亿美元
中央企业及地方企业
国家发改委核准
<20亿美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出具确认函。
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总结:
两个步骤:
(1)提交项目信息报告并获得发展改革委的确认函;
(2)在完成实质性工作之后,再提交项目核准报告或备案申请表并获得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容。
项目申请报告示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备案有关格式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1.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大纲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和申请表格式
3.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
4.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函和信息报告格式
5.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格式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十条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
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
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
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
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国家和地方外管部门对企业海外投资的核准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权限划分
(1)前期费用–含义
《境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2)审批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境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境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境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四)境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五)境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第六条 外汇局对境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 境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商务部主管/联合主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指南(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
▫关于发布《境机构境外直接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