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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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创业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市)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属地”是指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发生地,即培训行为发生地,所在地为区、县(市)和高新区的行政区域。
第六条创业培训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具体承办。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教学设施,努力培养创业培训专职教师,鼓励和支持本机构的创业培训教师积极参与各类师资提升培训和教学研讨活动。
第八条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
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考核制度,对没有师资力量,培训任务不足,不按培训规范操作,培训质量低劣,培训效果不佳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分类组织
第九条创办你的企业(SYB,含GYB)培训,主要是对已经形成了具体创业想法的劳动者,或是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为其提供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小微企业所需的创业知识和技能。
每期SYB培训班不少于49课时(每天以7个课时计算,下同),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
第十条创业模拟实训,作为SYB培训的一种补充教学形式,是指学员在虚拟商业环境中,进行企业创建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创业活动的学习与演练。
创业模拟实训采用理论授课、实岗操作和上机演练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一条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主要是对已经开办了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为其提供扩大企业规模、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培训。
每期IYB培训班不少于56课时,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行动计划书》。
第十二条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主要是对正在寻求企业增长、决心扩展业务并想突破中小企业发展障碍的企业主进行培训,使其能够规划并成功实施企业增长计划。
每期EYB培训班不少于35课时。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实行办班申报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市)人社部门申报,填写《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教学计划书。
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定点培训机构开班申请的核实。
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前的学员筛选,组织学员填写《入学登记表》(表格统一使用SIYB中国项目操作指南中的《SIYB学员入学登记表》),并根据学员在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等方面的不同,组织负责授课的讲师对学员进行面试和培训需求分析。
根据面试结果和学员的具体情况,引导学员参加相应模块的创业培训。
第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SIYB中国项目操作指南的技术标准开展培训,必须小班办学,每期培训班学员不超过30人。
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严格培训课时,并统一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写的正版SIYB创业培训教材。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邀请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创业者讲解政策,介绍创业经验。
第十七条学员完成培训并按《SIYB创业培训发证标准》(附件9)考核为80分(含)以上,由办班审核机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证书编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创业者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学员的基本情况、参加培训信息以及提供后续服务等信息。
每期培训班的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师资管理
第十九条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是参加SIYB师资班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其创业培训教学任务:
1、未按SIYB中国项目操作指南和创业培训教师手册要求授课。
2、年度内累计两个培训班次综合评估满意度低于3分(5分制),培训合格率低于80%。
3、在培训中配合培训机构弄虚作假、违规违纪。
4、不能按时提交《创业培训教师年度考核表》(附件2)。
第二十条市创业指导中心应建立健全全市创业培训师资库,负责主办师资培训班以及教学比武等教学研讨和交流活动,统一调配并做好全市创业培训师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市)在推荐师资培训时应强化学员筛选,将真正热爱和有志于创业培训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中。
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25-55岁,具有成人教学经历;
2、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知识。
具有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的优先考虑。
3、能够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派遣安排。
第二十二条在完成规定教学任务后,培训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授课教师课酬。
创业培训教师课酬实行浮动制,基准课酬为:
SYB培训80元/课时,IYB培训100元/课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授课教师的职称或级别、授课质量等,在基准课酬的标准上上下浮动20%。
培训机构的师资承担本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其课酬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
教师在异地教学或教学距离较远的,培训机构在支付其课酬费的同时,应适当给予一定交通食宿费补贴,具体标准可按实际开支情况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创业培训教师应于每年一季度前报送上年度《创业培训教师年度考核表》,由市创业指导中心从职业道德、教学能力、教学任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开展情况等方面填写考核意见。
考核依据主要是创业培训师资日常管理记录,考核结果可作为确定创业培训教师课酬的依据。
第六章 后续服务
第二十四条SIYB项目培训分为前期理论教学和后续服务阶段。
达到《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基本要求》(附件10)的定点培训机构,应组织教师或专家为学员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达不到《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基本要求》的,视为不能提供后续服务,由市创业指导中心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后续服务方式可采取讲座、论坛、坐诊、上门服务、电话及网上咨询等。
后续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研讨活动。
包括政策讲解、创业典型宣传、创业经验分享等。
2、组织学员参加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
3、对具备创业条件、拟筹备创业的学员,组织相关专家为其提供开业指导、事务代理及咨询服务。
4、对已创办企业或实体的学员,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考察,了解其创办和经营情况。
5、按照创办企业类型及吸纳就业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帮助其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6、指导学员成立创业者协会,为学员搭建沟通交流信息平台,并协助开展相关活动。
7、其他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培训机构要建立后续服务台账,做好跟踪服务记录,并填写《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记录表》(附件3)或《大型后续服务活动记录表》(附件4)。
第二十六条 承担后续服务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本年度内创业培训学员统筹组织大型后续服务活动(如创业论坛,创业大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研讨等)。
第二十七条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组建并指导专家服务团建设,吸收或聘用一批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专家、熟悉创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工作人员、创业成功人士,以及创业培训优秀教师组建和充实专家服务团队伍,并向社会公布专家服务团基本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服务团成员应服从市创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规划和创业指导有关活动,努力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具体包括:
评审创业培训学员创业计划书和推介、筛选、评估创业项目以及培训机构需要为学员提供的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第二十九条专家服务团成员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的,可以享受一定的服务补贴。
服务补贴由承担后续服务的机构支付。
第三十条创业培训教师及专家服务团成员应积极参加创业指导师、创业咨询师等与后续服务相关的提升培训,不断提高后续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市创业指导中心要加强对专家服务团成员的考核,通过公开招聘和动态管理,不断提升专家服务团的服务水平,对不能按要求开展服务活动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成员,应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的征集、开发和推介机制,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
所有入库的创业项目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定期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
对有意向采用创业项目库中创业项目的创业者,定点培训机构要组织专家、创业培训教师指导其合理选择创业项目,努力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七章 资金补贴
第三十三条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分阶段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
SYB培训800元/人次,IYB培训1200元/人次。
培训机构按要求对SYB培训合格的学员开展不低于六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有营业执照的学员占培训学员总数30%),按培训合格人数,每人享受800元/人的后续服务补贴。
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
培训机构不能提供后续服务的,由市创业指导中心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相应拨付至承担后续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创业培训补贴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5)
3、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附件6)
7、《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附件7)
8、培训相关佐证资料(如考勤表、视频录像等)
第三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后续服务补贴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8)
2、学员后续服务的相关记录。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记录表》或《大型后续服务活动记录表》等台账资料)
3、《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4、不低于开展后续服务60%的相关费用凭据。
(专家领取补贴的签名,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类有效支出凭证)
第三十六条创业培训补贴实行按季度申报。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相关单位的补贴资金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补贴标准等)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5天。
公示期满无举报,或有举报经查实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资金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