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教育大鹏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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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新区管委会分管城市更新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新区城市更新、发展改革、财政、产业、社会建设、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环保、水务、文物保护、医疗卫生、文体旅游、教育、法制、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监察、建设工程管理、消防、规划国土、交通等职能部门及办事处。

第三条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是大鹏新区城

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实施意见》规定的职权,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新区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新区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城市更新工作廉政方面监

管,制定廉政方面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对城市更新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

相关职责,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承办新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一)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二)新区政法办公室负责协助处理新区城市更新涉及的

信访维稳事件。

(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对城市更新涉及的国有资产

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审查申报更新单元产业规划,

明确产业类型、产业方向;

负责对政府产业发展预留用房的类型、面积大小、空间位置等予以审核,并监督产权接收。

(五)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根据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

设局的授权用途使用公共配套设施。

(六)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行使《决定》、《实施意

见》规定的相关职权;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建设、环保等环节进行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

负责对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社区配套物业用房的类型、空间位置等予以审核,并进行产权接收。

(七)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水

务等环节进行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

(八)新区公共事业局根据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的

授权用途使用公共配套设施。

(九)新区文体旅游局根据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的

(十)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

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十一)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政

府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由政府实施建设的代建项目的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二)大鹏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协调对接市

级部门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程。

(十三)新区各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国有、集体资产参与城

市更新决策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履行相应的审查备案监督职责;

负责协助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旧住宅区类城市更新项目组织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前期工作;

负责处理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及信访维稳工作。

(十四)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负责协助配合主管部门

开展有关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十五)市交委大鹏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对接市级部门开

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城市更新工作

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人居环境、交

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的事项,

由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市级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五条新区管委会可以通过采用预选供应商的方式,引进

专业机构和人员,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新区城市更新项目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

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及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和城市更新统筹片区,综合考虑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城市发展、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产业升级等因素确定容积率。

第七条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保密规定进行信息、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将相关档案报送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归档。

第八条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第九条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应提交以下

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书;

(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

(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图、

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六)土地和建筑物相关权属材料;

(七)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地块及周边现

状测绘报告;

(八)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提交产业规划和产业主管

部门意见;

(九)近期现状照片;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

进行初审,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新区相关部

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及建议。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对更新意愿达成

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更新单元更新意愿公告、更新意愿汇总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图、股东大会决议。

公示地点和方式包括项目现场、项目所在办事处、主管部

门办公场所、新区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

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

行汇总和处理。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开展下阶段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更

新意愿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实施细则》、

等城市更新规定对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查。

主管部门审查认为

不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书面答复计划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审查通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新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辖区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新区政府网站以及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对计划草案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门在新区网站对计划进行公告,同时函告申报主体,并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计划公告后,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

主管部门应将拟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函告规划国土部门。

第三章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在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前,应提供下列材料以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地产权利证书,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供土地、建筑物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专业机构出具的建筑物现状测绘查丈报告;

(四)土地、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五)涉及土地征(转)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现状建筑面积等土地、建筑物信息

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依照《大鹏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暂行办法》(深鹏管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参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21〕294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21〕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的,参照《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深规土〔2021〕439号)的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参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21〕295号)的规定执行。

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第十六条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复函,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历史用地处置、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提交旧屋村认定复函、历史用地处置方案、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初步意见;

(四)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及周边市政及公共设施承载研究报告;

(六)涉及文物保护的城市更新单元,应提交文物保护部门关于文物保护的意见;

(七)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单元,应提交产业专项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新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及建议。

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复申报主体。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完成规划修改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新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辖区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及新区政府网站上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规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主管部门在新区政府网站上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函复申报主体,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同时依照规定程序将更新单元规划纳入“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在新区政府网站上对规划进行公告并函复申报主体,

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同时依照规定程序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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