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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房屋面积的一般规定

(一)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2)

(二)使用面积:

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3)

(三)结构面积:

是指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均包括管道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李和气主编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第29页)

(四)产权面积:

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4)

(五)建基面积:

即建筑基地面积,指房屋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

(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六)用地面积:

指产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天井、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总和。

(七)共用地面积:

指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使用的不能分割的土地范围的面积。

(八)总建筑面积:

指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不足计算自然层,但又符合计算面积要求的阁楼、夹层、插层、技术层的建筑面积以及按规定折算的飘阳台、底层外阳台等建筑面积的总和。

(九)套内建筑面积:

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组成。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第34页)

(十)共有建筑面积:

系指由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5)

第五条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和一般规定

(一)精度要求:

1.边长限差

式中为限差,为边长,单位:

米。

2.面积限差:

式中为限差,为所量算的面积,单位:

平方米。

(见吕永江主编的《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绘技术》第100、101页。

国标中规定面积测算有三个等级要求,考虑到目前量边器具、技术条件以及广州市民众对房屋面积准确度的要求,采用二级标准比较合适。

(二)一般规定:

1.面积测算包括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

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等测算。

2.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平方米。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1.6)

第六条其它规定

(一)若一栋房屋坐落在高低两边路面形成高低楼面时,以低路面计算自然层,若报建有规定以报建为准。

(二)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基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版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参照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

(三)骑楼是单层永久性建筑,且原房地产证记载有骑楼地的,可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

(四)建在水域上的架空房屋,经报建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第三章房地产面积测算范围与相关规定

 

第七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a)

(二)多层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其首层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a制定)

(三)房屋楼层高度一般在2.20米以上为一自然层(如报批资料标注确定层数的以标注为准),按自然层数计算面积,房屋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顶层阁楼)、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但结构牢固,楼层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b制定)

(四)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c)

(五)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d)

(六)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e)

(七)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f)

(八)飘窗台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对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制定)

(九)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g)

(一十)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h)

(一十一)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i)

(一十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j)

(一十三)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k)

(一十四)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l以及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

(一十五)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m)

(一十六)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n)

(一十七)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建住房[2002]74号文第(五)条)

第八条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2.a)

(二)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2.b)

(三)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若其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2.c以及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

(四)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2.e)

(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顶层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其它层当上层楼梯设计为其顶盖且可以完全遮盖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2.d制定)

 第九条 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已倒塌、拆除的房屋。

(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因已倒塌、拆除的房屋不属于永久性建筑,故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阁楼、飘窗台、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a制定)

(三)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b)

(四)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c)

(五)房屋的天面、挑台(板)、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独立柱的亭。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d制定)

(六)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e)

(七)骑楼、骑街楼、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f以及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

(八)屋内用作通风采光的天井、通天。

(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屋内用作通风采光的天井、通天因没有上盖,故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g)

(一十)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h)

(一十一)构筑物,如独立烟囱、水塔、储油(水)池、罐、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i)

(一十二)与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j)

(一十三)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建住房[2002]74号文第(十)条)

(一十四)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建住房[2002]74号文第(七)条)

 第十条 用地面积的测算

(一)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3.1)

(二)有围护的用地能提供有效土地使用证明的,计算用地面积。

无围护的用地,如不能提供有效土地使用证明,不计算用地面积,如有能提供有效土地使用证明,按其设立的固定界址点计算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一)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3.2.a)

(二)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3.2.b)

(三)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3.2.c)

(四)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3.2.d)

(五)小区内的建筑物间、绿化、道路等公共用地。

(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应规定,这些用地属于规划部门规划的公共用地,故不计用地面积)

(六)其他按规定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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