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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房屋面积的一般规定(一)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2)(二) 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3)(三) 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均包括管道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李和气主编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第29页)(四) 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

2、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4)(五) 建基面积:即建筑基地面积,指房屋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六) 用地面积:指产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天井、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总和。(七)共用地面积:指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使用的不能分割的土地范围的面积。(八)总建筑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不足计算自然层,但又符合计算面积要求的阁楼、夹层、插层、技术层的建筑面积以及按规定折算的飘阳台、底层外阳台等建筑面积的总和。(

3、九)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组成。(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第34页)(十)共有建筑面积:系指由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5)第五条 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和一般规定(一)精度要求:1. 边长限差 式中为限差,为边长,单位:米。2. 面积限差: 式中为限差,为所量算的面积,单位:平方米。(见吕永江主编的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绘技术第100、101页。国标中规定面积测算有三个等级要求,考虑到目前量边器具、技术条件以及广州市民众对房屋面积准确度的要求,采用二级标准比较合适。(二)一般规定:1 面积测算包括房屋面积

4、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等测算。2.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平方米。(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1.6)第六条 其它规定(一) 若一栋房屋坐落在高低两边路面形成高低楼面时,以低路面计算自然层,若报建有规定以报建为准。(二)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基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版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参照

5、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三) 骑楼是单层永久性建筑,且原房地产证记载有骑楼地的,可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四) 建在水域上的架空房屋,经报建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第三章 房地产面积测算范围与相关规定 第七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a)(二) 多层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其首层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a制定)(三) 房屋楼层高度一般在2.20米以上为一

6、自然层(如报批资料标注确定层数的以标注为准),按自然层数计算面积,房屋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顶层阁楼)、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但结构牢固,楼层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b制定)(四) 穿过房屋的通道, 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c)(五)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d)(六)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

7、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e)(七)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f)(八) 飘窗台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对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制定)(九)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g)(一十)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h)(一十一)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

8、积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i)(一十二)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j)(一十三)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k)(一十四)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l以及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一十五)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

9、车棚、货棚等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m)(一十六)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1.n)(一十七)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建住房200274号文第(五)条)第八条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一)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2.a)(二)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

10、面积的一半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2.b)(三) 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若其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2.c以及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四)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2.e)(五)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顶层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其它层当上层楼梯设计为其顶盖且可以完全遮盖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2.d制定) 第九条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一) 已倒塌、拆除

11、的房屋。( 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因已倒塌、拆除的房屋不属于永久性建筑,故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 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阁楼、飘窗台、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a制定)(三)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b)(四)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c)(五) 房屋的天面、挑台(板)、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独立柱的亭。(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d制定)(六)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国

12、标房产测量规范8.2.3.e)(七) 骑楼、骑街楼、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f以及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八) 屋内用作通风采光的天井、通天。( 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屋内用作通风采光的天井、通天因没有上盖,故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g)(一十)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h)(一十一) 构筑物,如独立烟囱、水塔、储油(水)池、罐、地下人防干、支线等。(参照国标房产测

13、量规范8.2.3.i)(一十二) 与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参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2.3.j)(一十三)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建住房200274号文第(十)条)(一十四)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建住房200274号文第(七)条) 第十条用地面积的测算(一)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3.1)(二)有围护的用地能提供有效土地使用证明的,计算用地面积。无围护的用地,如不能提供有效土地使用证明,不计算用地面积,如有能提供有效土地使用证明,按其设立的固定界址点计算用地面积。第十一条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一)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3.2.a)(二)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3.2.b)(三)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3.2.c)(四)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国标房产测量规范8.3.2.d)(五) 小区内的建筑物间、绿化、道路等公共用地。(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应规定,这些用地属于规划部门规划的公共用地,故不计用地面积)(六)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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