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十四章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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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十四章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②学校不是小杰的监护人,学校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但学校对小杰、小涛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若违反该义务,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或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④小杰不是教育机构以外的人,所以,学校

有过错的,不是承担补充责任(无顺位利益),而是直接承担责任,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⑤若小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小涛遭受了人身损害,采用过错推定,推定学校具有过错。

⑥小杰的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学校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⑦学校的过错往往表现为老师(或工作人员的)过错,但老师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应由学校承担替代责任,有过错的老师不对外承担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⑧学校仅对小杰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致人损害承担

过错责任。

包括:

(a)上学后,放学前这个时间段;

(b)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春游、夏令营等)。

超出此

范围,学校无教育、管理的义务,不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2.委托监护与擅自变更监护关系情形下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见例2)。

(2)《民通意见》第18条规定: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与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见例3)。

【例2】甲夫妻因出国访学2年,年仅9岁的儿子丙无人照顾,与乙夫妻达成协议:

“甲支付乙20万元,乙对丙承担两年的监护责任,若丙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由乙承担责任,与甲无关”。

甲夫妻出国后半年,丙在放学回家途中,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①“委托监护”并未导致监护关系完全移转。

②甲夫妻仍为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若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③甲、乙的约定有何意义呢?

对追偿有意义。

甲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向乙追偿。

【例3】9岁的甲不幸父母双亡。

法院指定甲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半年后,甲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私下协商,由甲的外祖父母担任甲的监护人,甲的祖父母不再担任监护人。

又过了半年,甲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①根据《民通意见》第18条,该损害由甲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②学理基础在于:

保障受害人的救济以及防止当事人通过事后签订虚假的监护关系移转协议逃避责任。

(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1.概念界定。

(1)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指下列两种人(①教育机构的老师和工作人员;

②教育机构的其他在校学生。

)以外的其他人。

(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

指因下列原因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人身损害:

①管理瑕疵;

②教学设施瑕疵;

③教育机构的老师或者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

④其他在校学生造成人身损害。

(3)第38、39、40条只调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两个关键词:

①人身损害;

②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第38、40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直接上,不是补充责任,无顺位利益)。

(3)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第39、40条)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普通过错责任。

(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直接上,不是补充责任,无顺位利益)。

【真题】1.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

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

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09年·

卷三·

23题)1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五、物件致人损害(★★★)

(一)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

(1)归责方式:

过错推定责任。

(2)责任主体: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负有维修或管理义务就由谁承担)。

(3)因第三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

仍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例1】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对维修义务承担未作约定,一日,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①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维修义务应由甲承担。

②所有人甲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使用人乙不承担责任。

【例2】甲把房屋出租给乙,一日,大风吹落乙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花盆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①乙应对花盆承担管护义务。

②使用人乙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所有人甲不承担责任。

【例3】房屋所有人甲与承揽人乙签订合同,由乙给自己安装防盗网。

由于乙的过错,安装不牢,不久防盗网坠落将丙砸伤。

①丙不能直接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责任,丙只能要求甲对自己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③学理基础:

加重甲的责任心,抑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它们发生得太频繁了,国民苦之久矣!

让法律发挥一下指引功能。

【真题】2.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

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

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

16题)2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二)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因质量问题倒塌(第86条第一款)

①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②归责方式:

无过错责任。

③勘查、设计、监理、验收单位具有过错,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不能列为被告)。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勘查、设计、监理、验收单位追偿。

【例4】CCAV委托乙设计办公楼图纸,发包给丙建设施工。

交付使用后不久,办公楼倒塌,死伤数人。

经查,倒塌的原因为施工与设计均有缺陷。

①虽然乙的设计缺陷对房屋的倒塌也有贡献,为了加重CCAV和施工单位丙的责任(此乃出于对中国国情的深刻认知),乙不对外承担责任,对外由CCAV和丙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

②CCAV和丙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对乙追偿一部分。

(2)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倒塌(第86条第二款)

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例5】甲购买到某商品房的二楼房屋后,为了将所购房屋改为茶馆,偷偷拆除已被明确告知不能动的承重墙,导致整栋楼房倒塌,造成多人死伤。

①甲的行为是房屋倒塌的唯一原因,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②由甲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三)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

①在公共道路(人行道或者公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②责任主体:

堆放、倾倒、遗撒者与道路维护、管理人承担按份责任。

③归责方式:

过错推定。

推定堆放、倾倒、遗撒者具有过错;

推定道路维护、管理人具有过错。

【例7】甲公司的油罐车发生泄露,将运输的润滑油遗撒在高速公路上。

道路管理部门乙公路段见状未采取任何措施。

泄露的润滑油引发连环追尾事故。

①甲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乙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③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四)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致人损害的责任(★★)

1.堆放的物品倒塌、滚落、滑落致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

2.林木折断、果实坠落、树枝脱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0条)。

(三)《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

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如:

藏獒、德国黑背、高加索牧羊犬等)等危险动物(如:

老虎、狮子、鳄鱼、眼镜王蛇等)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所谓“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动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

(五)地面施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

(1)施工地点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等很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场所。

(2)加害行为属于不作为。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即构成不作为)。

(3)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如果是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4)归责方式:

(5)责任人: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承担责任)。

2.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

(1)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指下水道井盖、地下光纤的施工井盖等破损、丢失,导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跌入、跌落、倾覆而遭受人身与财产损害。

(2)归责方式:

(3)责任承担者:

管理人。

答案:

1:

D;

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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