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57讲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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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57讲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 企业资产的税收优惠
【考点3】加计扣除(★★★)
2012年单选题
2014年判断题
2015年综合题
2018年判断题
1.“三新”的研究开发费用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9年重大调整)
【提示】允许按照规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4)对委托开发的项目,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额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19年新增)
(6)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者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考题·判断题】甲公司2018年开发一项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80万元,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在甲公司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扣除的数额为140万元。
( )(2014)
【答案】√
【解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则甲公司该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扣除的数额=80+80×75%=140(万元)。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2018年委托非关联境外B企业研发新产品,支付给B企业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甲企业境内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20万元。
上述费用均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甲企业2018年准予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 )万元。
A.90
B.100
C.150
D.172.5
【答案】C
【解析】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甲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10×80%=88万元,甲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
120×2÷3=80万元。
甲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80万元。
2018年,甲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120+80)×75%=150万元。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考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有( )。
(2016)
A.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B.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
C.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D.赞助支出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2)选项BC:
“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选项D:
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考题2·判断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
( )(2018年)
【答案】×
【解析】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考点4】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考点5】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单选题
2014年单选题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考题·单选题】2011年4月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未上市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乙公司(该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投资120万元,股权持有至2013年6月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2013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乙公司的投资额可以抵免的数额为( )万元。
(2014年)
A.0
B.84
C.96
D.108
【答案】B
【解析】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6】抵免应纳税额(★★★)
2013年单选题
2018年判断题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示】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
【考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中,享受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的是( )(2013年)
A.企业的赞助支出
B.企业向残疾职工支付的工资
C.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10%的部分
D.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投资额70%的部分
【答案】C
【解析】
(1)选项A:
不得从所得收入中扣除;
(2)选项B:
属加计扣除费用;(3)选项D:
属投资抵免优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
【考题2·判断题】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
( )(2018年)
【答案】×
【解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考点7】加速折旧(★★)
2010年多选题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19年新增)
【考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的有( )。
(2010年)
A.年数总和法
B.当年一次折旧法
C.双倍余额递减法
D.缩短折旧年限,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50%
【答案】AC
【解析】根据规定,采取加速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五单元 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法律制度
【考点1】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3年单选题
2016年单选题
2017年判断题
1.适用税率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考题1·单选题】境外甲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2012年8月,甲企业向我国居民纳税人乙公司转让了一项配方,取得转让费1000万元,甲企业就该项转让费所得应向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2013年)
A.250
B.200
C.15
D.100
【答案】D
【解析】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考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中,不能实行源泉扣缴的是( )。
(2016年)
A.某美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投资而取得的股息
B.某美国企业向某英国企业出租机器设备,供其在英国使用而收取的租金
C.某美国企业出售其在深圳的房产而取得的所得
D.某美国企业向中国企业转让专利权而取得的所得
【答案】B
【解析】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美国企业向英国企业出租机器设备,供其在英国使用而收取的租金,并不是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因此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题3·判断题】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2017年)
【答案】×
【解析】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2】境外收入的处理(★★)
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