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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齐心协力干事业的局面。

第六条学校行政工作要做到开透明,健全重大决策的示制和听证制,自觉接受教代会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行政负责人的职责第七条校长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会议和行政办例会。

第八条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处理所分管的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以及代表学校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的处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会议制度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办会议和行政办例会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会议讨论决定。

校长办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组成,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确定行政工作思路及年度工作要点;

二研究学校建设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

三讨论决定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基层处级以下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年度经费决算方案;

六讨论教学科研管理等行政工作的具体改革方案,审议批准相应的实施细则;

七讨论决定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制度的建设修订和废止;

八讨论决定学校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常设行政工作委员会及其基层委员会的设置撤并及其人员组成;

九常规基建投资项目的立项审定;

十研究审批预算外的大额支出项目;

十一讨论决定应由学校给予的行政奖励和处分;

十二研究决定涉及全校的重大行政活动安排;

十三上级重要宣读,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十四重要情况通报;

十五校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校长办会议研究的事项。

校长办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每学期双周的周四为校长办会例会时间,遇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校长办会议的议题由主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充分准备后提出,报校长审定;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一般应由主管校领导直接向会议报告。

校长办会议对一些重要议题的处理意见,可由校长办室整理成“校长办会议纪要”,经校长审阅后,印发给各位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传阅;

校长办会议“纪要”和“简报”属内部资料,应妥善保存和归档。

第十三条行政办例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机关各行政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且每月至少有一次将与会人员扩大到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亦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一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就学校的中心工作及其他关系全局的工作所做的汇报;

二部署学校的重要工作;

三传达有关指示精神,通报情况;

四就有关专项事宜进行协调调度;

五对行政工作进行督查;

六讨论其他需要行政办例会讨论的事项。

行政办例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定于每月单周的星期一召开;

特殊情况下,亦可临时举行或延期召开。

行政办例会可事先确定议题,也可就会上提出的问题展开议论;

有事可议,则开;

无事可议,则散。

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做好发言准备,发言要简明扼要,主题突出,严格控制时间。

第十四条为研究协调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可召开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可由校长主持,也可由副校长按照分工或受校长委托主持。

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同志签发。

第十五条会议安排管理程序一要从严控制会议的次数规格和范围。

凡校行政召开的全校性大会或参加范围为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干部的会议,必须经校长批准,列入每周会议安排表,并由校长办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前准备和通知。

校职能部门召开各二级单位某一方面行政主管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校长办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列入每周会议安排表,并由该职能部门负责会前准备和通知。

二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开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要准时开会按时结束,尽量缩短会议时间,简化会议程序,讲求会议效果。

除某些专业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最长不得超过半天。

属于部门安排部署工作的会议,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要邀请校机关其他部门和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陪会。

凡是可通过部署的就不开会。

要严格控制将会议地点安排在校外市外,特殊情况须经校主要领导批准,会议所需经费由主办部门承担,严禁铺张浪费。

三我校承接上级机关或社会团体委托承办的会议,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备。

会议所需经费,一般应按照“以会养会”的原则解决。

四学校规定:

每周三为无全校性行政会议日,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各二级单位校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的行政工作会议。

五校长办室统一安排下周会议,协调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防止互相冲突;

每周五之前协调完毕并将会议安排表发至各二级单位校机关各行政处室。

各会议承办部门务必于每周四中午点前,将下周拟召开的会议情况报至校长办室。

六在与列入每周会议安排表的会议室安排不冲突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按照学校会议室管理程序使用会议室。

如预订会议室时下周会议安排表尚未印出,使用单位应主动与校长办室取得联系,以协调使用会议室。

第四审批制度第十六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报送,应当符合《天津理工学院处理规定》(津理工党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报送学校校行政审批的,必须由处室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不在时,由指定的负责同志签发。

除校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行政处室各二级单位的请示报告,主送写“校行政”,并将送校长办室,一般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报送。

第十八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请求学校校行政发布批转的,应属于关系全校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行政规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以及需要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对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报送校行政审批的,按审批程序和校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由校长办室按照校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对涉及两个以上校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应依次呈送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对重大问题,直送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直报校长副校长个人的,如是需行政审批的,应由校领导同志送校长办室登记后,再按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越级行,除紧急情况外,应由办室退回报送单位,请他们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对于一般报告性,圈阅表示“已阅知”;

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表示“同意”“拟同意”或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指示。

对需呈送校长审批的事项,应由分管校领导阅后提出初步意见或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初步方案,再转呈校长阅批。

签批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五行政发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行政发是以学校和校长办室两种名义对上级机关平行单位或学校所属单位发出的正式红头。

第二十三条发一般由主办单位拟稿,属综合性的非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校长办室拟稿。

第二十四条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精神,要求措施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字简练准确,格式规范。

第二十五条草拟审核签批印制发送等行要求,按《天津理工学院处理规定》执行;

要加强对内容及其字符号的审核校对工作,强化岗位责任,确保质量。

第二十六条报送市政府各委局的请示和报告由校长签发。

以学校和校长办室名义向市政府各委局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一般由分管副校长签发;

特别重要的,应经校长同意后,再签发。

第二十七条以学校名义印发的除前条所述之外的其他,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校长副校长签发。

副校长签发时,对涉及其他副校长分管工作的,应经相关副校长审核会签后再签发;

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核后,送校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室可以代学校行。

以校长办室名义行(包括转发),根据内容,由分管副校长签发,也可委托校长办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九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职权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可由部门自行发;

确有必要联合发的,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

有关部门联合发或联合向学校校行政报,必须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三十条对拟发的内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要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学校校行政;

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议,报学校校行政,由分管副校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六收处理程序第三十一条我校对外含对上级收发行政的职能部门为校长办室,其他部门单位收到上级对口职能部门的直接或顺便捎带回的,应一律交校长办室登记和分发,不得自行处理或直接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以各种方式直接收到的上级或批复(含参加会议领取的上级),必须坚持“先登记后使用”的处理原则,即在接到后首先送交校长办室登记,然后再办理借阅使用手续(或持复印使用)。

第三十三条凡因违犯本程序而造成上级丢失或延误所布置的工作进度的,应由直接收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凡需校领导阅批或传阅的收,由校长办室根据校领导职责分工和审批程序,送相关校领导阅批或传阅;

若校领导同志在阅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转送其他校领导阅批或传阅,亦可予以批转。

第七请示汇报制度第三十五条校行政处室直接向其主管校长汇报工作。

各二级单位的具体事宜应分别向相关的主管校长汇报。

主管校长负责向校长汇报各部门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或负责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直接向校长汇报。

校长可视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听取有关行政处室和二级单位的工作汇报。

行政处室或二级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通过校长办室安排直接向校长汇报工作,但在此之前必须首先向主管校长汇报并听取主管校长意见,不得直接越级汇报。

第三十六条学校授权校长办室履行行政工作督办职责。

校行政处室对于校领导交办的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主动汇报完成情况。

未明确规定时限的,要本着“小事不过天,大事不过三天”的原则抓紧办理,特殊情况也应在一周之内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向校领导汇报。

行政处室对校领导交办的工作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面提出;

若不同意见被校领导否决,则允许保留意见和向上级申拆,但必须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认真执行交办的工作任务,决不允许固执己见顶着不办,或者阳奉阴违拖着不办。

第三十七条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离津外出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十八条对发生危害学校安全和影响学校稳定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将事(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损失程度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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