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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写):
¥:
元综合单价或费率: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五、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定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的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2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经办人:
2009鉴证意见:
帐号:
鉴证机关(章)年月3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分包人:
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4所指的设备。
1.12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发包人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5篇二: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将西吉县什字乡俊娃肉牛养殖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按期交付使用。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西吉县什字乡俊娃肉牛养殖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2、工程地点:
西吉县什字乡马沟村3、工程内容:
建设暖棚牛舍1座495平方米,冷配改良点1处40平方米。
4、工程造价:
元(大写:
)。
5、资金来源:
合作社自筹6、合同附件:
施工图纸。
二、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内占用户的搬迁和有关手续。
2、指派专人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组织施工验收。
(二)、乙方职责1、认真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以及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施工进度,按期完工。
3、组织好安全施工,施工中发现的一切工伤事故,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4、工程竣工前,负责现场清理,并按时提交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
5、本合同不得转主承包。
三、工程质量,施工验收及付款方式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要求,隐蔽工程完成后,由甲方检查验收后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及时负责无偿停工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移交。
3、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定,工程款项待完工后一次性付款。
四、质量保修及违约尝赔1、承包人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合同要求办事,不按合同要求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验收并结算尾款后自动失效。
甲方:
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篇三:
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简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承包形式:
第二条工程期限一、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停水停电2天以上;
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
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是不是有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时候乙方开不了票?
)双方同意按下述第方式支付本合同价款,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正式发票。
第一种方式:
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经甲乙双方核定按本工程合同包干价为元人民币(大写:
任何政策性因素和市场因素均不调整包干价。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支付元工程款;
2、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元工程款;
3、余款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第二种方式:
本合同实行按实结算,双方使用晨曦软件,依据最新现行定额计价规范和施工期(或材料定购期)的信息价(信息价不明确的以甲方确认材料价为准)进行计算,计算后的总价下浮%作为本合同的结算价款。
1、甲方于支付元;
2、乙方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书,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留5%做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3、工程量及价格签证,签证单都必须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一、工程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
(是否都是包工包料?
)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才能用于工程,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乙方应按要求提供复验报告。
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
复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退货处理,其复验费和退货损失由乙方承担。
(材料进场是不是要甲方确认?
)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一、甲方签字认定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二、甲方因使用功能提出的变更内容,为不影响施工进度,乙方应先行实施,并及时做好现场签证。
三、设计变更增减数应以甲方代表签证单为依据,工程采用包干价,对增减部份的工程款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一、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验收合格,甲方现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予以整改后再交由甲方重新验收。
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含竣工图、隐蔽工程签证和现场签证单及保修书等)。
验收合格的,双方进行交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第七条安全施工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质量保修一、本工程保修期限为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算。
二、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应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
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
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
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