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亲属与继承法》离线作业答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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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亲属与继承法》离线作业答案文档格式.doc

2、亲属财产关系与民法财产法上的财产关系有何区别?

亲属财产关系与民法财产法上的财产关系虽都属于财产关系的范畴,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民法财产法上的财产关系,通常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这反映了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亲属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则不是等价有偿的,如夫妻、亲子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等。

(2)主体不同。

财产法中的财产关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

而亲属法中的财产关系以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为主体。

(3)目的不同。

民法财产法上的财产关系以服务于商品经济为目的;

亲属财产关系则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家庭职能为目的。

(4)产生根据不同。

民法中财产关系以各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行为或事实构成为根据;

亲属财产关系以引起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为主要根据。

(5)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

财产法中的财产关系一般带有任意性,其产生、变更、终止和内容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而亲属法中的财产关系大多数带有强制性,意思自治受到严格的限制。

3、何理解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寺院法亲属计算法之异同?

①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即从己身往上数或往

下数但不算己身,每经一世代为一亲等。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每经一世代为一亲等;

再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世代为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②寺院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完全相同,即从己身上数或

下数但不算己身,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

与罗马法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有所差异,其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和所要计算的亲属,分别上数至血源同源人,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时,其相同数即为亲等数;

如亲等数不等,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③两者相同的地方

罗马法与寺院法两者计算直系血亲亲等数的方法完全相同。

其亲等数可直观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④两者不同的方面

两者计算旁系血亲亲等数的方法不同。

其主要的不同点是,对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的世代数,与从同源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的世代数,罗马法计算法以两边世代数之和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而寺院法计算法则只取世代数大的一边作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因此两者对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结果也大不相同。

例如,自己与叔伯、叔伯子女的亲等数。

按罗马法,自己与叔伯为三亲等、自己与叔伯子女为四亲等。

按寺院法,自己与叔伯、叔伯子女均为三亲等,

4、婚姻有哪些属性?

婚姻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

自然属性,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性本能、遗传特性、性心理等,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基础。

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婚姻是受经济基础、文化传统、宗教习俗、政治制度等多种社会因素制约的,这些都说明婚姻具有社会属性,构成一个社会的社会内容之一。

社会属性的本质是规范性爱的秩序,使人类的性爱,在社会秩序的整体框架内进行。

二者是一对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自然属性是基础,社会属性是主导。

5、我国《婚姻法》所采用的代数计算法与罗马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有何区别?

我国的计算方法

我国是代数计算法,即以“代”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代即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直系血亲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旁系血亲的计算。

首先找到己身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其相同数即为代数;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者为其代数。

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己身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我国的代数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的计算法的区别

第一,我国是以“代”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罗马法以“亲等”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第二,计算时,我国已身算一代,而罗马法的计算方法中已身并不包括在内。

第三,对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有很大区别。

对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的世代数,与从同源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的世代数,罗马法计算法以两边世代数之和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而我国计算法则只取世代数大的一边作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③我国的代数计算方法与寺院法的计算法的区别

第一,我国是以“代”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寺院法以“亲等”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第二,我国的计算方法与寺院法相近,但我国已身算一代,而寺院法不包括已身。

6、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

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婚姻的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

婚姻的成立,是指符合婚姻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男女两性意思表示一致、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成立。

婚姻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婚姻的生效与婚姻的成立其区别点主要在于:

第一,婚姻的成立着眼于是否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

婚姻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婚姻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第二,婚姻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婚姻成立的标准根据民法有关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其构成要件有:

主体为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意思表示、具有公示性使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获悉男女双方的婚姻状况。

婚姻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结婚的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的规则、合法性原则。

第三,发生的时间不同。

婚姻只要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为成立,但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第四,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

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在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后进行补正。

8、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哪些?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主要有通奸、姘居、重婚,此外还有卖淫嫖娼等其他婚外两性关系。

通奸是指通奸的双方或者一方是有配偶的男女,却又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秘密的、自愿的发生两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姘居是指姘居的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却又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临时公开性同居生活。

通奸和姘居都是婚姻外的性行为,不仅为人们的道德观念所不容,而且也是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通奸、姘居和重婚三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三者在主体、侵犯的客体与事实上的重婚相同。

主体都是进行婚外性行为的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三者都侵犯了合法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而且,在三者之间还会发生转化。

秘密的通奸行为由于公开化而转为姘居,临时的姘居由于经历一定的时期双方以夫妻相称则会转化为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登记结婚的那一刻起,男女双方就应当恪守婚姻承诺,互相保持忠诚,而不能背信弃义,追求婚外性自由。

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规定了夫娄双方必须承担忠实或贞操义务。

有的还有配偶权的规定,这是一种雎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专属性的权利(在对方即为义务)。

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被侵权的一方不仅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排除妨碍的诉讼,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9、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重婚的;

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者,是指处于有效婚姻关系状态下的人,包括登记结婚、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

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

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

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

通过我国《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二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10、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区别?

第一,从原因上看,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一般被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相对而言,对于违反公益要件的如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一般归属于婚姻无效;

反之,纯粹违反私益要件的婚姻如非自愿结婚、虚假婚姻等,一般为可撤销的婚姻。

第二,从程序上看,无效婚姻的认定有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两种方式,可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

第三,从时间效力上看,婚姻的无效溯及既往,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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