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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结束辩论

MotiontoCloseDebate

问题

咨询性问题

Point

PointofInquiry

程序性问题

PointofOrder

个人特权问题

PointofPersonalPrivilege

文件

立场文件

MUNDocuments

PositionPaper

工作文件

WorkingPaper

决议草案

DraftResolution

修正案

Amendment

起草国

Sponsor

意向条

Page

国家牌

Placard

附议国

Signatory

结束辩论

ClosetheDebate

投票表决

Vote

大会人员

会议指导

Committee

CompositionDirector

主席助理

Rappotuer

代表

Delegate

国家集团

Bloc

一、总体规则

.主席团结构和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主要权利

主席团可以对代表们提出会议可能进程的建议。

在行使规则流程时,主席团将随时对秘书长负责。

一个委员会由3至5名工作人员组成的主席团管理和主持。

主席团成员包括一名会议指导、助理会议指导和主席助理。

.会议指导的职责是主持辩论,根据本文件规定的规则流程引导代表参与会议。

同时,会议指导将宣布每个会议的开始和结束,推动采用任何没有重大反对意见的程序性动议。

在完全掌控着委员会任何会议进程的基础上,他将引导讨论,确定发言权利,提出问题,宣布决定,裁决问题和加强对于规则流程的遵守。

他还将鉴定并批准通过上交至主席团的诸多文件。

会议指导可以将他的权力短暂移交给主席团的另一个成员。

.助理会议指导将在会议中帮助会议指导鉴定并批准文件。

他还将回答针对主席团的询问。

.席助理将负责记录并呈现会议进程。

.委员会

在规则流程的框架内,委员会由一个单独委员会内的所有与会代表和其主席团组成。

.代表团

每个国家由一或两名代表出席,在每个委员会有一次表决权。

.观察国的权利

观察国可以参与除修正案外的所有程序性问题的表决,不可以参加实质性问题的表决。

二、正式辩论的规则

正式辩论时,所有代表须遵循规则流程并保持礼貌。

正式辩论可由以下部分构成:

.点名

在这个阶段,会议指导将按照字母顺序读出每个国家的名字。

被念到时,该国的代表将举起他/她的国家牌并答“到”。

.确定议题

点名后,委员会将首先确定议题。

须有一个动议提出首先讨论指导文件里的一个议题。

该动议须一个赞成对于只设立了一个议题的委员会,无须辩论而自动采用该议题。

针对该动议将产生“同意”和“反对”的发言名单;

“同意”方的代表将发言支持提到的议题,“反对”方将发言支持另一个议题。

委员会听取了来自双方的两个发言后,结束辩论的动议即可提出。

根据结束辩论的规则,会议指导将准许两个反对该动议的发言,结束辩论的投票需三分之二多数。

如果确定议题的发言名单终止,辩论将自动结束。

辩论结束时,委员会将立即进入确定议题动议的投票表决。

通过动议需简单多数。

如果动议失败,另一个议题将自动排在议程首位。

.在这个阶段代表发言不可以让渡时间。

.发言名单的建立

委员会将就讨论的议题产生一个发言名单。

会议指导最初将愿意发言的国家添加到名单中,并事先设定发言时间。

一个国家可给会议指导写条申请加入名单(如果该国不在名单上)或取消发言。

任何时候会议指导都可以再次点名添加愿意发言的成员。

等待发言的国家将根据委员会需要随时可能延迟。

第二个议题后的发言名单只有当委员会进入到该议题后才能产生。

结束发言名单的动议永远无效。

.进行发言

代表只有获得会议指导的同意后才能发言。

会议指导可以提醒发言人如果他/她的言论与正在讨论的主题无关,或者对委员会成员或工作人员构成侵犯。

.时间限制

任何发言名单的发言人都将有90秒的发言时间,除非一个代表动议设立其它时间。

代表发言反对结束辩论也将有90秒。

.让渡

一个代表在指定时间内结束了他/她的发言后,可以让渡剩余时间。

有四种不同让渡形式:

.让渡给另一个代表

这种情况常发生在让渡国家A和接收让渡的国家B在讨论后达成共识。

国家B的代表将用A发言的剩余时间发言。

如果B的发言后仍有时间剩余,将不可再让渡时间。

.让渡时间给问题

当一个发言完毕的代表选择让渡他/她的时间给问题,会议指导将请愿意提问的代表举牌,并随机选其中的某些代表来提问。

提问的时间不计入前面发言的剩余时间。

发言的代表可以在剩余时间内回答所有提问。

.让渡时间给评论

当一个代表选择让渡他/她的剩余发言时间给评论,会议指导将请愿意评论的代表举牌,并随机选其中的某些代表来评论。

受到指定评论的代表可以在剩余时间内做相关评论;

但让渡时间的代表不能再次陈述他/她的观点,或者在相同的期限内反驳评论。

.让渡时间给主席

当代表让渡时间给主席,他/她选择了放弃剩余时间,会议指导将进行接下来的程序。

.问题和动议

在一个代表发言/用完指定发言时间后,会议指导将询问委员会有无问题或动议。

这时,一个代表可以根据他/她的需要提出问题或动议。

问题

程序性问题

当一个代表认为会议指导在规则流程上犯了错误时,他/她可以提出一个程序性问题来纠正这个错误。

咨询性问题

当一个代表对规则流程有疑问时,他/她可以对会议指导提出一个咨询性问题。

个人特权问题

当一个代表感到任何个人的不适影响他/她参与会议时,他/她可以提出一个个人特权问题,从而获得主席团的帮助。

动议:

代表可以提出任何有助于会议进程的动议。

这些动议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磋商、改变发言时间、中止会议、结束辩论、中止发言名单。

会议指导有权决定动议是否有效,然后允许委员会对其进行表决。

.磋商

自由磋商动议自有磋商在辩论结束前的会议进程中任何时候都有效。

提出动议的代表必须简要解释原因并限定磋商的时间(不能超过二十分钟)。

动议将立即得到表决,需要多数通过。

会议指导可以裁决动议无效。

有主持核心磋商有主持核心磋商的目的是在讨论的关键阶段促进实质性的辩论。

在有主持核心磋商期间,会议指导将暂时停止发言名单,根据他/她的判断选择代表发言。

动议有主持核心磋商在辩论结束前的会议进程中任何时候都有效。

提出动议的代表必须简要解释原因并限定磋商的时间(不能超过二十分钟)和每个发言的时间。

有主持核心磋商期间,所有动议都无效。

在此期间如果没有代表愿意发言,磋商将立即结束。

.结束辩论

讨论开始后,一个代表可以动议结束正在讨论的实质性或程序性内容的辩论。

代表可以动议结束关于议题、议题确定或修正案的辩论。

会议指导可以裁决这种动议无效。

当结束辩论的动议提出后,会议指导可以选择两名反对该动议的代表发言。

赞成该动议的代表不能发言。

结束辩论需要三分之二在场成员的同意。

如果委员会同意结束,会议指导将宣布辩论结束,委员会立即进入投票表决环节。

.延迟会议或休会

讨论开始后,一个代表可以动议延迟会议,将委员会的所有职能延迟到下一次会议,或者休会,在整个会议期间推迟委员会的所有职能。

当动议有效时,这种动议不须辩论而直接得到表决(除非有其它占有优先权的动议),需要多数通过。

休会的动议只有在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进行的时间超过既定的四分之三时有效。

.延缓和恢复辩论

讨论开始后,一个代表可以动议延缓关于场下的决议草案、修正案或当前议题的辩论。

该动议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讨论至多可允许一个赞成和一个反对的发言。

不允许任何对辩论已延缓的决议草案、修正案或议题进行辩论或行动。

动议恢复辩论已延缓的决议草案、修正案或议题需要多数通过,其讨论至多可允许一个赞成和一个反对的发言。

恢复辩论将消除延缓辩论的作用。

会议指导有权决定延缓会议。

三、通向决议草案的规则

.工作文件

代表可提交工作文件以供委员会参考。

工作文件旨在帮助委员会讨论和形成决议草案,无须按照决议草案的格式书写。

工作文件不是正式文件,但仍需会议指导签名以得到印发。

分发

后,代表可以开始按指定编号(如工作文件1.1、1.2等)提到工作文件,否则主题辩论照常进行。

.决议草案

当一份决议草案得到会议指导的批准,并有20%的在场国家(起草国+附议国)签字后,可以得到介绍。

签署一份决议草案并非表示明确地支持该文件,只不过是意味着附议国认为该决议草案有进一步讨论的价值。

因此,附议国对该决议草案没有义务。

需特别注意的是,一份决议草案的起草国不能当另一份的附议国。

一份决议草案的通过需三分之二在场表决国家的同意,每个议题仅能通过一份决议草案。

一份决议草案通过后,投票表决阶段结束,委员会将进入下一个议题(如果有)。

.介绍一份决议草案

当一份决议草案像前文规定的那样得到批准和印发,代表可以动议介绍该决议草案。

将有一个程序性表决决定是否介绍该草案。

动议得到简单多数通过后,该决议草案将由起草国介绍。

起草国将有3分钟介绍该决议草案,念出行动性条款并提出他们的主要观点。

在介绍决议草案后,起草国将有一个2分钟的澄清阶段。

决议草案的起草国将回答关于该文件文法方面的任何问题(包括术语的使用)。

任何涉及决议草案实质性内容的问题都无效。

在任何时候场下都可有多于一份决议草案,但每个议题至多有一份决议草案通过。

一份决议草案将保持在场下直至关于该决议草案的辩论得到延缓或结束,或该议题已有一份决议草案得到通过。

关于决议草案的辩论按照该议题总的发言名单进行,代表可以按指定编号提及决议草案。

一份决议草案得到正式介绍后,代表才可提及。

.修正案

代表可以对任何已介绍的决议草案提出修正案。

一份修正案必须得到会议指导批准和20%在场国家(起草国+附议国)签字。

修正案分为两种:

友好和非友好。

友好修正案可由任何国家起草,除了其针对的决议草案的起草国。

友好修正案的附议国包含其针对的决议草案的所有起草国,通过不须表决。

非友好修正案的附议国没有包含其针对的决议草案的所有起草国。

因此,讨论开始后可动议介绍获得批准的非友好修正案。

动议获得简单多数通过后,如果时间允许,会议指导将大声读出修正案。

总辩论将中止,建立一个有主持核心磋商讨论修正案。

.没有代表要在磋商中发言时,磋商自动结束,并直接进入投票阶段。

修正案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投票表决后,辩论将按总的发言名单照常进行。

修正案的修正案无效;

但决议草案中得到修正的部分可以再次被修正。

序言性条款不能被修正。

关于修正案的最终表决是程序性的,但观察国不能对修正案进行投票表决。

四、投票表决程序的规则

.实质性投票表决

唯一的实质性投票表决是对决议草案的投票表决。

所有其它投票表决都是程序性的表决。

在关于议题的辩论结束后,委员会将进入实质性投票表决程序,会场将封闭。

届时,只允许提

出如下问题和动议:

重新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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