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试题(简答、论述、案例及答案汇总)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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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特殊情形下也包括非主权实体;

(3)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4)调整国家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3.简述1958年《纽约公约》调整的事项以及我国对该公约所作的保留。

1958年《纽约公约》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调整的事项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正确);

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承认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1986年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对其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二、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买方的义务。

公约下,买方的义务有二:

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1)支付货物价款

①有义务根据合同或相关法律规章作必要的付款准备。

②按约定地点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营业地付款或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

③按约定时间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按合同或公约规定将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时付款。

但买方在未有机会验货前,无义务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已约定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2)收取货物

①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货。

②接收货物。

③买方接收后仍有权提出退货,但应采取保全措施。

2.论述ICSID与MIGA在业务和功能上的异同。

(1)不同:

ICSID通过受理和处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包括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征用险、违约险以及董事会同意的其他非商业风险。

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2)相同:

ICSID与MIGA都是由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世界性组织。

总之,两者的业务和功能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

(1分)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

1.中国卖方与美国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FOB上海,2008年7月20日前交货。

卖方备好货物后将其单独存放于上海港码头标准仓库。

由于承运人船期安排的原因,指定船舶于8月20日到达上海港装货。

而在8月1日,存放货物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船舶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另发现部分货物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而发生变质。

试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下列问题:

(1)卖方对火灾毁损货物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1)不承担责任。

FOB术语下,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但买方指定船只未按时到达,在卖方将货物单独存放的情况下,货物风险自约定交货期届满时转移给买方。

故本案火灾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2)卖方对变质货物是否应承担责任?

(15分)

(2)承担责任。

根据《公约》,如货物不符是由卖方违约所致,卖方应负责任。

本案货物变质是由卖方包装不良造成的,应由卖方承担责任。

0807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

(1)许可贸易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

(2)许可合同大多为多项内容相结合的合同;

(3)许可合同是内容比较复杂的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

(4)许可合同一般都要经过各国有关当局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

32.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牙买加协定》对原《基金协定》所作的主要修改。

1978年4月,《牙买加协定》生效,从以下三方面对原《基金协定》作了修改:

第一,允许各成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

第二,实现了“黄金非货币化”;

第三,建立了特别提款权制度。

3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特征。

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特征:

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

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论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管制的主要内容。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

(3)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

(4)对投资期限的限制;

(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

(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35.试论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缔约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有关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国内税法,以及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而相互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都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

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

缔约国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方式的确定,首先或主要由国内税法确立。

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措施。

协定对缔约国通过国内税法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的调整,只能是维持其原状或是加以限制,而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

其次,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

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

另一方面,对于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按照协定的解释规则,允许依照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进行解释。

最后,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是实现这类协定的宗旨和作用的需要,也是“有约必守”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基本要求。

但是,鉴于跨国纳税人越来越频繁地利用双重征税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实,协定优先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地位不宜绝对化。

在纳税人滥用税约的情况下,国内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应不受协定条款的影响。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6.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

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

但C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使大米损失1500吨,其余1500吨安全抵达目的港。

当进口商B公司前来提货时,被告知应交付给它的1000

吨大米已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

(注:

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

问:

(1)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采用FOB术语,风险何时转移?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上述货物风险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一些国家鼓励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

0804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

(1)缔约权。

(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

(3)法律诉讼能力。

(4)特权与豁免权。

2.简述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3)课税对象同一,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4)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

3.简述关税的种类。

(1)按征税目的分,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2)按征税对象分,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3)按待遇差别分,分为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

1.论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TRIMs协议》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项协议。

(2)《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成员)采取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相违背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

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具体地说有两种:

一是当地成分要求;

二是贸易平衡要求。

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不符的TRIMs有三种:

一是贸易平衡要求;

二是进口用汇限制;

三是国内销售要求。

(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发展中国家可按《关贸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

(4)各缔约国(成员)须在《TRIMs协议》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消除这些TRIMs。

(5)各缔约国(成员)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2.论述证券管制立法域外适用的基本根据。

(1)为了实现对跨国证券的有效管制,各国证券立法不仅具有域内效力,往往还对本国域外的人、物或行为享有管辖权。

(2)国籍原则。

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的行为。

其国际法依据是“属人管辖原则”。

适用于国籍原则的关键在于如何识别管制对象,尤其是法人国籍的确定。

在这方面,各国的做法有所区别。

(3)效果原则。

只要来自域外的行为对内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就可对该行为适用本国证券管制立法。

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本国人在域外的行为,也适用于外国人在域外的行为,从而弥补了国籍原则只适用于本国人的不足。

适用效果原则的国际法依据是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与保护性管辖原则。

前者指一国对虽在本国境外发生但在本国境内完成的行为享有管辖权,后者指一国为了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可以对发生在域外的特定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

(4)主观属地管辖原则。

对于本国境内发生的行为,纵使其影响在本国域外,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也可予以适用。

该原则弥补了国籍原则只适用于本国人在域外行为的局限性。

(5)合理原则。

本国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运用得以其适用结果“合理”为条件。

该原则的适用比较多地考虑他国利益,采取“利益分析”的方法以不对他国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为条件,或以本国利益大于外国利益为前提,是一种自我限制本国证券立法域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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