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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本违约 

答: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债权让与

 答: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6.租赁合同 

答:

租赁合同是以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其一,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

其二,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其三,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其四,保管合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保管合同不是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保管合同一般并不发生保管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但因物品为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得取得占有。

2.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的区别。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如下:

第一,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局部的、非实质性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没有根本改变合同内容,更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则是消灭了原合同且不设立新的合同关系。

第二,合同变更一般须协商一致;

合同解除除了协商解除外,多种原因可以引起合同解除,且解除方式多样。

第三,合同解除往往与违约联系在一起。

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不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而合同变更与违约没有必然联系,它不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方式,一般也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第四,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及于合同未履行部分,不溯及既往;

合同解除则是消灭了合同关系,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3.合同的终止的原因。

合同终止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满足债权人的利益需求。

若合同 目的达到,合同也就终止。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合同的订立本身就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自然当事人也可以享有终止 合同存续期间的意思自由。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法律也规定了符合相应条件时,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终止履行合同。

 例如:

法定解除、法定抵消等

4.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a、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 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b、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c、不安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无效合同的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6、委托合同的种类。

a.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b.赠与。

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c.和解。

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

d.诉讼。

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e.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 决一样。

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协议。

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 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三、论述题(每题17分,共34分)

1、试述赠与人的权利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物。

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赠与人有向受赠人转移财产权利的义务。

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3)损害赔偿责任。

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人因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因是无偿付出,所以原则上不承担财产本身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4)加害给付责任。

加害给付是指赠与人交付的财产有瑕疵,使受赠人人身或者固有财产遭受到损失。

(5)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指的是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而无法交付给受赠人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权利: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所谓任意撤销,是指以赠与人的主观愿望即可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合同,不需要法定的事由。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所谓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事由时,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或者由于具有公益性或经过公证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也可以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产生法定撤销权的理由:

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是附义务赠与的情形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3.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除斥期间。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知道撤销原因1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

该 撤销权应于知道撤销原因6个月内行使方为有效。

4.赠与合同的提前终止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只要出现这种情况,即使是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2、试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在我国,由于民事经济案件常常要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问题;

因此,准确区分缔约过失 责任与违约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尽管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都属于民事责任,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如下:

1、责任主体具有平等性。

三者主体都只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担责任体资格平等,主体之间不存在 隶属关系、支配关系,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2、责任形式具有财产性。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都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即都是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

违约责任基本上是一种财产责任,这于合同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现代法上,合同是最为常用的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违约责任作为合同债务的转化形式,与合同债务具有同一性,故而通常表现为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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