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BOTBTTOTTBT超全解析+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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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BOTBTTOTTBT超全解析+案例

 

PPP、BOT、BT、TOT、TBT 超全解析+案例

PPP 政策解读 | 2015-12-13 12:

05

当前,资金瓶颈是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中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更是

如此。

今天为大家介绍常见的五种投融资模式,对其概念和应用方法进行解析,并通过案

例分析帮助大家加深印象。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五大投融资模式的应用领域

 

PPP 模式

 

模式解析

 

20 世纪 90 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 PPP 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

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

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般而言,

PPP 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

首先,ZF 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

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

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 ZF 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

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 ZF 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PPP 模式是一

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

其典型的结构为:

ZF 部门或地方 ZF 通过 ZF 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

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

ZF 通常与提供

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

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

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

ZF 通过给予私营公司

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

PPP 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

下 4 个方面:

第一,PPP 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

PPP 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

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 ZF 扶持的力度而

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

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 ZF 扶持所转化

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 ZF 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 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这也

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

ZF 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

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

PPP 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

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

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

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

各方的利益。

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

现实意义。

第三,PPP 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

私营部门的投

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

资本的投入的。

而采取 PPP 模式,ZF 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

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

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

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 模式在减轻 ZF 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

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

在 PPP 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

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

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 ZF 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

企业,从而减轻 ZF 的风险。

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

供服务。

PPP 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

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 ZF)。

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

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

只有 ZF 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

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

PPP 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

一样,金字塔顶部是 ZF,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

ZF 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

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

金字塔中部是 ZF 有关机构,负责对 ZF 政策指导方针进行

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

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 ZF 的有关

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 ZF 有关机构的具体目

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

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

的特点就是 ZF 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

发挥的作用。

PPP 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

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

它是 ZF、营利性企业和非营

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

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

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

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

宗旨。

 

案例分析

 

北京地铁 4 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 PPP 模式,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 7∶3 的基础比例

划分为 A、B 两部分,A 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由 ZF 投资方负责;B 部

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 PPP 项目公司来

完成。

ZF 部门与 PPP 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根据 PPP 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

益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

在项目成长期,ZF 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价

格租赁给 PPP 项目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为收回部分 ZF 投

资,同时避免 PPP 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为简便起见,其后在执行过程中采

用了固定租金方式)的形式令 ZF 投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 项目公

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 ZF 或续签经营合同。

深圳地铁 4 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

及沿线开发权。

根据深圳市 ZF 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

BOT 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 16km、总投资约 60 亿元的 4 号线二期工程。

同时,深圳市 ZF

将已于 2004 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 4.5km 的 4 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 年)

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 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 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

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 30 年的特许经营权。

  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 4 号线沿线 290 万

m2 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

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 ZF。

 

BOT 模式

 

模式内涵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 ZF 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

提,由 ZF 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

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ZF 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

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 ZF 和私人机构

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 ZF 部门,转由 ZF 指定部门经

营和管理。

BOT 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

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

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

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 ZF 给予的其他优惠来

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 ZF。

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 ZF 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

ZF 应给予特别补偿。

BOT 具有市场机制和 ZF 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

BOT 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OT 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ZF 以招

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

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

BOT 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

这样,承担 BOT 项

目的私人机构在 BOT 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 为

ZF 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 BOT 的协议。

尽管 BOT 协议的

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 ZF 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

在立项、招标、谈

判三个阶段,ZF 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履约阶段,ZF 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

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 ZF 的约束,ZF 还可以通过通用的 BOT 法来约束 BOT 项目公

司的行为。

 

发展历史

近些年来,BOT 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

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

BOT 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 300 年的历史。

 

17 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

只收费的特权。

但是据专家调查,从 1610 年到 1675 年的 65 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

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

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

谓 BOT 如出一辙。

即:

私人首先向 ZF 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

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

ZF 的批准以后,私人向 ZF 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

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 ZF 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1820 年,在全部 46 座灯塔中,有 34 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

可见 BOT 模式在投资效率上

远高于行政部门。

 

参与主体

 

一个典型的 BOT 项目的参与人有 ZF、BOT 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

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ZF 是 BOT 项目的控制主体。

ZF 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

用 BOT 方式。

在谈判确定 BOT 项目协议合同时 ZF 也占据着有利地位。

它还有权在项目

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

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BOT 项目公司是 BOT 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

所有关系到 BOT 项目的筹资、

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 BOT 项目公司由负责,同设计公

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投资人是 BOT 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

他们

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尽管原则上讲 ZF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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