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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既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相对独立的非法人组织。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到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限制范围所为民事行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即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完全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

  (l)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权利:

财产权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包括:

  (l)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义务: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

  这里须要强调,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特征:

(1)独立的组织;

(2)独立的财产;

(3)独立的责任。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这里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关系。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中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适法行为,非法民事行为中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

  6.民事法律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

  主要有: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默示形式。

  7.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8.无效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

民事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消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人可自行选定是否申请撤销该行为,他人及司法机关不主动干预。

无效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人无权选择是否使该行为继续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应主动干预。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仍是有效的;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即在法律上视为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后,当事人一般只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无效的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除承担前者责任外,有时还要被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甚至被追究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

  10.代理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4)代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有些与人的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比如办理结婚登记、演员履行表演合同等。

  11.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责任承担

  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不等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在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回权。

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

  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与本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关系,即无合法的授权;

  

(2)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关系已经终止。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1)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2.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l)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13.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又称“占有时效”;

消灭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又称“诉讼时效’”。

  

(2)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

一般时效又称普通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其效力具有普遍意义。

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

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统称为特别时效。

短期时效为一年;

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别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4.诉讼时效概念与特征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既不是对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的惩罚,也不是对义务人不及时履行义务的保护。

  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合理、及时地利用社会财富;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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