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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来源于企事业和海内外社会热心人士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妇联。

厦门市妇联受省妇联委托,对基金会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本基金会办公地点:

厦门市百家村路45-4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依法募集资金。

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二)开展公益援助活动。

参加和推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

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三)开展“春蕾计划”助学活动。

救助帮扶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为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女童提供生活补助,改善贫困地区学校的教学条件;

资助考入高中和大学的“春蕾女生”完成学业;

在农村大龄女童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为农村留守儿童捐建幼儿园、学生宿舍、“留守儿童之家”等。

(四) 开展帮扶救助活动。

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和扶贫救济工作。

(五)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友好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六)开展有利于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公益活动,支持、推动或组织实施妇女儿童问题的研究工作。

(七) 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

理事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由上一届理事会和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候选人经选举产生。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理事长1人或若干人。

第九条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热心妇女儿童事业,愿为本市妇女儿童事业贡献力量;

(四)在儿童少年发展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本基金会宗旨;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七)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长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者常务理事,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者常务理事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基金会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常务理事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接受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港澳台同胞个人和团体、国外侨胞或团体以及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的自愿捐赠;

(三)集体或个人捐赠的物品等;

(四)基金的合法增值;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妇女儿童事业和活动,重点资助灾区、贫困地区的贫困妇女儿童教育、文化、福利等项目;

(二)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三)开展募集基金有关的活动;

(四)其它合法用途。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活动;

(二)参股企、事业、收购股权,开办经济实体;

(三)委托贷款或抵押财产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委托理财或投资国债、有价证券等。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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