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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光照明工程合同

泛光照明工程合同

要点

本合同适用于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包括灯具供应及安装、泛光照明配电箱的供应及安装、泛光照明控制系统的供应及安装、泛光照明工程的所有配管穿线、所有设备的吊装就位、装卸搬运、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资料的移交、工程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等。

泛光照明工程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二、 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内容

1. 承包范围:

            项目泛光照明工程。

2.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

包深化设计、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3. 承包内容:

包含深化设计,并依据设计图纸、工程规范,完成以下系统工程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取得地方及其他政府监督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竣工资料整理汇总及提供、验收前成品保护、人员培训、维修保养、保修以及为完成全部泛光照明工程所需的其他内容和服务:

(1)泛光照明工程图纸范围内的灯具供应及安装、泛光照明配电箱的供应及安装、泛光照明控制系统的供应及安装、泛光照明工程的所有配管穿线、所有设备的吊装就位、装卸搬运、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及达到甲方对效果的验收,以及完成所有资料的移交、工程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等的全部工作内容。

(2)服从总承包方的管理。

(3)其他补充内容:

4.界面划分:

(1)总包单位工作内容:

A:

完成配电机房,竖井及楼层的土建结构装饰施工(含设备基础);

B:

按施工图完成相关的预埋管线、出墙套管预埋、预留孔洞、预埋件施工;

C:

箱上口至上级配电箱之间的电缆及管线预留预埋由总包施工;

D:

提供施工用水、电及施工材料堆放间;

E:

总包提供现有脚手架。

(2)乙方工作内容:

A:

乙方需要搭建自用的脚手架或施工吊篮;

B:

做好必要的成品保护措施;

C:

灯具安装及安装完毕后底座与外墙间需做的防水处理;

D:

负责泛光照明工程相关的一切所需的报批、备案、验收、交接等手续,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E:

与总包、机电分包、幕墙分包、园林景观分包的各项协调配合工作(如有)。

三、 工期

1. 总工期:

      日历天;

2. 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暂定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 工期具体节点详见专用条款。

四、 工程质量

1. 质量标准:

详见专用条款。

2.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

若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及地方标准有异,则按要求较高者执行。

3. 处罚措施:

未能一次性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则按合同总价的 5% 予以处罚。

五、 合同价款及工程计价

1. 合同计价形式:

固定总价。

合同固定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

2. 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供货、安装、测试、验收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综合费率、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运输、货品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直至交付甲方正常使用的所有费用;本工程除发生变更外,原则上合同总价不再调整。

如今后发生图纸变更,则按照变更前后的图纸对相应修改部位计算增减账,其余未修改的部位保持招标合同价不变。

3. 合同总价是指按照图纸、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而包干的完全价格。

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实施对应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的费用。

4. 具体合同价详见“合同计价清单”;

5. 措施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用、检测以及其他所有措施费用等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 总承包方的配合管理服务费:

7. 乙方已充分考虑政府行为的交通管制和停工要求,以及停电、停水、二次驳运、施工场地可能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所增加的费用。

8. 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

任何的缺漏项的错误皆由乙方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9. 合同价款的调整

10.允许调整的情况

(1) 甲方确认并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和签证;

(2) 本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综合子项取消,该综合子项相对应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3) 本合同图纸范围外的新增工作,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处理。

11.变更价款的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2) 合同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以此作基础参照,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在变更时提出变更项目细节和单价组成,由甲方审核确认或            省定额组价下浮      %,具体由甲方确定。

六、 付款方式

1.预付款:

无。

2.进度款:

每月按双方核定已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已完成产值的70%。

3.工程完工经发包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4.结算款:

整体工程交付并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

5.保修款:

结算总价的5%为保修款,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预留两年,期满支付。

保修期以保修协议书为准。

6.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结算款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款全额发票(包含剩余5%质保金)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后一周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价的5%,即      元,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且无任何违约责任时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如有违约责任则需进行结算,按结算后的最终数目进行返还。

八、 质保要求

详见附件质量保修协议书。

九、 其他

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履约期内因乙方引起的民工闹事,每次罚款10万,同时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十、 合同生效

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合同订立地点:

 

3.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盖章即生效。

甲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

传真:

合同执行负责人:

电话:

邮箱: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

传真:

合同执行负责人:

电话:

邮箱:

开户行: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一般约定

1.1词语的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词语的定义

(1) 甲方代表:

是指由甲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甲方权利的人。

甲方代表无权处理签收或认可洽商变更、工程结算以及其它可能增加甲方负担之事项。

(2) 乙方代表:

是指由乙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担任项目经理,在乙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方视为有效文件。

(3) 日期和期限

开工日期: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甲方或监理公司向乙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工期:

是指已充分考虑了可能出现的降水、大风、高温高寒以及雾霾天气等影响施工进度的自然因素,充分评估了可能发生的停水、停电、节假日、政府重大会议或活动以及政府行政命令、工地周边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后,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乙方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

保修期:

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时。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协议书;

(3)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4)本合同的附件;

(5)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6)现行标准、规范;

(7)图纸或材料样板;

(8)本合同的合同计价清单;

(9)经双方认可的投标书;

(10)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二条临时设施

2.1临时构筑物

2.1.1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乙方的办公室和货棚等临建设施应按照如下要求实施。

否则,乙方应在场外另行自费租赁场地。

(1)乙方可在总包单位或甲方指定的区域自费建造所需的办公室、仓库及货棚(包括易燃物货棚)等临时设施,乙方须于竣工验收前将该等临时设施拆除和移走,并恢复现场。

(2)乙方应为其使用的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乙方在取得总包单位(或甲方)和监理总监的书面同意,并自行确认不超过任何建筑结构部分荷载设计量,以及不阻碍整个工程的完成和分段竣工的前提下,可在指定区域贮存材料。

(4)易燃物货棚必须在经总包单位(或甲方)和监理总监批准的位置独立建造,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纤维素真漆、沥青或沥青产品等。

乙方不准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内贮存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2.2 乙方的工人生活基地

乙方应为其雇佣的工人建设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若乙方认为总包单位或甲方划拨的区域面积不够营建,须自费额外租赁场地解决。

在竣工验收前,乙方应立即拆除设在现场内以及现场外任何此类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表原状。

以上是在分包工程需要且现场条件允许、征得总包单位和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实施。

否则,乙方应另外租赁场地。

2.3临时施工用水、用电

(1)甲方提供乙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及照明的接驳点,乙方负责从现场各临时供水点、供电点接驳至其工作面,完工后负责拆除和搬走。

(2)施工期间乙方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护总包单位敷设于现场的全部临时水电设施,以及不得浪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否则处以罚款。

(3)所有临时电力设备装置应正确安装,做接地保护,使其符合国家规范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安全条例,保证临时供电全天候安全使用。

所有室外敷设和使用的临时照明和供电用的插头、插座、接线、变压器、临时开关和保险丝等,应符合防水要求。

(4)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因政府限制用水、用电而要求额外索赔或延长工期。

(5)临时用水、用电等配套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方式按专用条款第一条约定执行。

第三条脚手架及施工机械

3.1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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