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881664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488.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按产品安全认证的对象可分为:

电工产品安全认证;

机械安全认证;

汽车产品安全认证等。

  3.认证的约束性

  依照产品安全认证的约束性可分为强制与自愿两类。

  2 

强制性安全认证类型

  强制性安全认证是产品安全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样有以下几种类型。

  〔1〕对产品的安全性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完善的法规一标准体系和完备的合格评定制度。

  该类型的典型代表是欧盟目前推行的〝CE标志〞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了部分强制性认证的内容〕,其特点如下。

  1〕以立法为核心。

欧盟〔前身为欧共体委员会〕,通过颁布一些〝指令〞〔即:

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欧共体法律〕,规定了要求在欧洲统一市场中实行强制性治理的产品范畴、差不多安全卫生要求及评判方法。

欧共体各成员国须将〝指令〞转化成本国有关法律并予以实施。

至2000年欧盟已公布涉及产品安全、卫生与环境等方面的指令约17项。

  2〕以〝和谐标准〞为技术支持。

1985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

技术和谐与标准化新方法决议»

,确定了技术立法与标准之间的关系。

依照这一方法,欧共体通过采纳〝标准化托付书〞的形式托付欧洲标准经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化委员会——ETSI〕制订与〝指令相配套的标准——〝和谐标准〞,作为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具体技术要求。

这些标准是依照某一个指令的要求,并覆盖指令中一项或数项差不多要求的具体技术要求。

各成员国颁布的相应国家标准必须与〝和谐标准〞一致。

  3〕统一合格评定的评判方法。

欧共体理事会于1989年通过了«

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性方针»

指令,该指令中提出了法规领域及非法规领域中的测试活动应使用同样的技术和方法的要求,规定了法规领域中各〝指令〞中涉及的产品的安全、卫生等性能评判应选择该〝指令〞中规定的一个或一组合格评定方式进行评判。

  1993年欧共体理事会又公布了«

关于技术和谐不同时期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模式及加贴和使用CES标志的规那么»

的决定,规定了以〝制造者自我声明〞和第三方评判为主体的8种合格评定模式及程序。

这种以第三方评定为主体的评判方法实质上确实是〝安全认证〞。

  4〕〝指定机构〞为执行〝指令〞的第三方实体。

欧共体指令中规定了执行〝指令〞的第三方机构条件。

执行〝指令〞的第三方机构统称为指定机构〔或检验机构〕,经欧共体确认并在欧共体公报上公布。

其要紧职责是对需加贴〝CE〞标志的产品按选定类型进行合格评定〔或审查〕,出具技术〔检验〕报告或同意其递交的技术资料〔报告〕进行备案。

  5〕采纳统一的辨识和治理标志。

欧共体规定只有通过合格评定以后的产品,才可能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以此作为准入市场的象征。

  〔2〕通过国家立法,以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对产品实施强制认证。

这种类型要紧用于俄罗斯及中亚三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和哈萨克斯坦〕和蒙古、土耳其、以色列等一些进展中国家。

其特点如下:

  1〕国家建立了强制性标准体系〔即:

国家内自愿性标准体系和强制性标准体系并存〕。

1993年俄罗斯颁布了«

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

,其中规定俄罗斯的标准化规范文件分4类,对涉及保证产品、工作和服务有利于保证环境、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涉及俄罗斯联邦法规规定要求的国家标准差不多上强制性的。

以经济活动为主体的标准不应违反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依照法规必须认证的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文件应该包含对其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要求。

  蒙古和土耳其标准都分为国家标准〔UST和TS〕和企业标准,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占有一定比例。

  上述这些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在某种程度上起着技术法规的作用。

强制性标准体系的形成为开展强制性认证奠定了技术基础。

  2〕政府有关法律中明确了强制性认证的法律地位。

1993年俄罗斯公布了«

俄罗斯联邦产品与服务认证法»

,其中明确规定:

俄罗斯认证能够有强制和自愿二种。

在俄罗斯联邦法有规定的情形下应进行强制性认证。

俄罗斯〔标准化法〕中也进一步指明:

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依照强制性标准确定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名目。

这些法律文件的配套执行,奠定了俄罗斯实施以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的强制性认证的法律基础。

据对俄罗斯参与认证活动的600多家认证机构和1900个检测机构不完全统计,至1996年,实行强制性认证总数的90%。

  蒙古于1991年颁布实施的«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和有关产品认证的法规是推行质量监督和第三方认证的法律基础。

至1996年国家规定对涉及人体健康与安全、环境爱护的74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

  土耳其依照«

交通法»

和«

进口产品条例»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对车辆及进口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和强制性TS标准实行强制性认证并颁发相应证书。

  3〕国家授权一个部门〔机构〕代表国家对标准化认证〔包括强制性认证〕实施统一治理。

俄罗斯«

标准化法»

规定;

俄罗斯标准化、计量与认证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委会〕是全国标准化、计量与认证工作的主管机构。

除确定强制性认证产品与服务项目外,还对强制性认证规那么执行情形及获准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的技术政策。

在俄罗斯,对从事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需由依法授权的联邦政府机构按规定程序认可和托付,并按规定程序开展强制性认证工作。

从事自愿认证的认证机构可按规定在俄罗斯国家标委会注册,并依照市场需求自行制定工作规程进行认证工作。

  蒙古自1992年起设立蒙古〝国家标准化与计量中心〞,该〝中心〞是集行政治理与技术工作为一体的独立政府机构,统一治理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包括认证〕和商检工作,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技术检测和科研任务。

  土耳其依照1960年颁布的132号法令,由土耳其标准化协会〔TSE〕治理全国标准化与质量认证工作〔包括进口产品的认证工作〕。

除其自身拥有18个检验实验室直截了当开展认证业务外,还建立了3个地区组织,代表TSE从事认证活动;

7个地区实验室承担相应产品的检测工作。

  4〕国家对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治理。

俄罗斯依照本国«

的规定,由国家标委会对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了相应的国家检查制度。

蒙古推行在国家标准化与计量中心领导下的国家监督员制度。

蒙古推行在国家标准化与计量中心领导下的国家监督员制度,增强依法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5〕建立国家统一的认证辨识标志。

俄罗斯分别建立了国家统一的〝自愿认证标志〞、〝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质量体系认证标志〞等三种标志。

蒙古与土耳其都建立了国家统一的认证标志,但未区分强制性认证与自愿认证。

  属于这一类型的部分国家认证标志见表1。

  表1 

部分国家认证标志〔一〕 

  6〕参照ISO/IEC导那么中举荐的认证制度建立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国家认证制度。

这些国家都在ISO/IEC举荐的8种认证制度中选用部分类型建立了本国的认证制度。

中亚三国较多地采纳ISO/IEC举荐的8种模式中的第2、3、4种,即型式试验+市场监督检验;

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和型式试验+市场抽样检验+工厂抽样检验。

而土耳其的TE那么选择8种模式中的第5种,即: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工厂检查〕+检验

1〕部门〔地点〕立法,对某些涉及人身安全产品的认证实施强制性治理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

如在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治理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等部门制定的法规和条例中都规定某些产品必须要有UL〔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认证标志;

美国29个州的政府规定,有关产品必须取得UL标志后才可在这些州销售。

  又如,德国联邦政府劳动及社会部颁布的«

产品安全法»

设备安全法»

规定,某些产品〔如机械产品的起重设备、电梯等〕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安全认证,合格后加贴〝GS〞标志。

  再如,英国对少数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污染的产品由政府规定必须进行认证。

英国约有300个国家标准由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在有关产品上必须采纳,而其涉及的产品中的10%由部门法规规定必须同意认证。

  2〕标准作为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治理的技术依据。

这些国家建立的标准体系大多由自愿性标准构成〔单轨制〕,但这些标准一经法规引用,就成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成为安全认证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

  3〕具有资格的认证机构同意政府托付承担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治理的任务。

这些国家中的大部分都已建立了国家认可制度,对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承担相应任务的能力进行资格认可。

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均可承担法规领域〔强制性认证〕和非法规领域〔自愿认证〕两方面的任务。

政府通过一定程序托付其中部分机构和/或实验室承担法规领域的安全认证工作,使其成为政府宏观治理市场的技术支撑。

如,美国各级政府大多授权独立的民营机构〔实验室〕和保险公司来承担法规领域的认证工作。

实力雄厚的一些机构,常常同意多个政府部门的托付,承担多种检验、认证工作,前面提到的UL、美国石油学会〔API〕等就属这类机构。

  因此,也有的国家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工作托付给一些指定机构。

如德国建立了技术监督——强制认证与自愿认证独立平行的两个运行体系。

而德国标准化协会〔DIN〕和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分别开展机械和电工产品人证〔自愿性〕;

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要紧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技术监督——强制认证〔检验〕的民营机构〔近几年来也开展一些其他产品的认证工作,部分产品与DIN和VDE有交叉〕。

  4〕建立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为基础,各认证机构自主选择认证模式的运行机制。

各国参照ISO/IEC导那么的要求建立了本国认证制度,提出了可供选择的认证模式类型,各认证机构可依照自身认证活动的特点〔如:

产品类别、企业状况、社会环境要求等〕选择一种或多种类型作为实施认证的方法。

  5〕对获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加贴标志。

鉴于各国治理制度的不同,加贴标志的方式要紧有以下几种。

  a. 

国家规定统一的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不同,但标志相同,如德国的〝GS〞标志;

  b. 

采纳认证机构的安全标志,如〝UL〞标志;

  c. 

采纳国家统一的合格认证标志,如丹麦、瑞典、法国等;

  d. 

采纳合格认证标志,但在标志颜色上加以区分,如加拿大的CSA标志,依照安全认证、效率认证、能耗认证和全性能认证等的不同采纳不同的颜色。

  这些国家常用标志见表2。

  表2 

部分国家认证标志〔二〕

  〔4〕国家通过立法,对进入市场流通的特定产品实行监督治理。

依照某种需要,如出于保证该产品的安全性、贸易等需要,国家通过行政立法,对某种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做出规定,并在该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时予以强制执行。

美国于1998年由众、参二院通过的«

紧固件质量法案»

〔以下简称«

紧固件法»

〕确实是此类情形的一例。

这种类型具有如下特点。

  1〕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为某类产品进入市场实施强制性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美国的«

公布180天后即生效。

自生效之日起,凡进入美国市场的紧固件〔在该法规定的紧固件产品类别范畴内〕都必须符合该法的要求,否那么 

不得在美国市场销售和使用。

  2〕适用对象具体、专一。

«

中明确提出该法仅适用于紧固件〔螺钉、螺栓、螺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药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