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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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制。
第三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停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厦门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和厦门大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同时撤销。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均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
具体设置如下:
1.工程技术职务设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务,工程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职务。
2.实验技术职务设教授级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其中,教授级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为高级职务,实验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实验师、实验员为初级职务。
3.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其中,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为高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务。
4.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5.编辑专业技术职务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6.翻译专业技术职务设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其中,译审、副译审为高级职务,翻译为中级职务,助理翻译为初级职务。
7.卫生技术职务设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主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其中,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高级职务,主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中级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职务。
8.幼儿园教师职务设幼儿园高级教师、幼儿园一级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幼儿园三级教师。
其中,幼儿园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幼儿园一级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幼儿园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以“按需设岗”为原则。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学校核定的各专业技术系列的编制数,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六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
高级职务:
中级职务:
初级职务=1~3:
3~5:
2~6。
高级职务的比例视不同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和需要确定。
第七条各单位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意见,在学校下达的可聘任岗位数内设置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岗位,报各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审批。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八条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均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应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除须符合《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基本聘任条件外,还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所应聘职务的岗位职责的能力并经确认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学校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见各“附件”),各单位在聘任工作中应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报学校聘委会审批。
第十条应聘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
原本校事业编制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如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关时,已进修5门本专业本科以上基础课、专业课且考试成绩合格,可视为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否则应视为不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
第十一条原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拟应聘的职务原则上应与原所在岗位及所从事的专业相关。
第十二条凡国家有职业资格考试要求和已实行任职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系列,应聘人员必须先获得资格证书才能应聘相应岗位。
第十三条受聘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续聘或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任高、中级职务的外语要求按《厦门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外语考试实施办法》(厦大职改[2000]1号)执行。
第十五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聘高、中级职务的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要求按《厦门大学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厦大职改〔2003〕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附件”中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所要求的成果和业绩,应聘高一级职务的应是任现职以后取得的,应聘同一级职务的应是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取得的。
其中,论文、著作和代表作一般应是本专业的学术或技术论文、著作。
本办法“附件”关于任职条件中各类奖项,除特别限定以外,其有效范围为:
国家级限前四名(如获得2项同一等级奖励的第五名,可视同1项该等级奖励的第四名,下同),省(部)级限前三名,地(市、厅、校)级限前两名;
同级别2项低一等级的奖励,可视同该级别1项高一等级的奖励(如2项国家级二等奖可视同1项国家级一等奖);
集体一等奖限第一、第二贡献者。
第十七条卫生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除学历和任职年限外)按福建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卫生技术职务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任组织及其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确定全校及各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
审批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具体实施方案;
审批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学校人事处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职聘办)具体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成立实验工程技术评议组、土建工程技术评议组、图书资料与档案管理专业评议组、编辑专业评议组、翻译专业评议组、卫生技术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议组,负责对本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实验工程技术评议组一般按学院组建,其他评议组由学校统一组建。
各评议组一般由7~9名受聘高级职务的本专业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
评议组成员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各单位聘任委员会(聘任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确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推荐高级职务拟聘人选。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考评组(未设立考评组的聘委会、聘任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评;
教学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实验技术职务应聘人员的实验教学能力进行考评。
第五章职务聘任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1.学校公布专业技术职务空缺岗位及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程序等,实行公开招聘。
2.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大学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并提交符合聘任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3.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初审情况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核,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首次来校应聘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核。
4.初选合格的高级职务应聘人员,须提交2篇(本)代表作各一式三份,送3位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2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
若有2位专家鉴定认为学术、技术能力不符合应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则不予聘任。
经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学术、技术能力符合应聘职务任职条件的应聘人员,专家鉴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
代表作送审由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负责。
5.各单位考评组(未设立考评组的聘委会、聘任小组)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评,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提出考评和推荐意见;
教学委员会对实验技术职务应聘人员的实验教学能力进行考评,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提出考评和推荐意见;
各专业(技术)评议组对高、中级职务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提出评议和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分为优先推荐、一般推荐、不予推荐。
考评组(未设立考评组的聘委会、聘任小组)、教学委员会和评议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6.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综合各考评组织、评议组和评审专家的意见,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认真研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择优确定初、中级职务聘任人选,并报学校聘委会审批;
等额向学校聘委会推荐高级职务拟聘人选。
所有聘任人选和拟聘人选在本单位公示。
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应聘人员获得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
7.学校聘委会对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报批的聘任人选和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认真研究,审批初、中级职务聘任人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高级职务聘任人选。
高级职务聘任名单在全校公示。
学校聘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应聘高级职务人员获得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
8.学校公布各级职务聘任名单;
校长与受聘高级职务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校长所委托的人与受聘中、初级职务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有关聘任合同的条款和聘任合同的订立等事宜,按《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用人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综合考评并表决通过,提出拟聘职务意见后,正高级职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校长聘任,其他职务由校长授权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审批和聘任。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3~6年,聘任期内每学年签订一次年度岗位任务书。
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如岗位需要,经聘任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同一职务岗位。
续聘同一职务岗位人员仍须按规定程序通过相应聘任组织的表决,但不必送审代表作。
如应聘高一级职务,则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并参与竞聘。
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过学校评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首次应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必再经过考核评议和代表作送审,直接由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聘任组织按规定的聘任权限聘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七条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须经过3~6个月的试用期;
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系初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任合同期限内。
在试用期满之前,用人单位聘任组织应按照岗位要求,对受聘人员的思想品德、学术与技术能力、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考评。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