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希尔斯与卡理斯玛式权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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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学说有一个强烈的特征,就是它对宗教,文化的高度关切。

他对人的行为的解释与今天流行的理性选择理论有根本不同。

今天西方的理性选择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以经济人的假设为前提,认定人们的经济,社会,政治,乃至道德行为在本质上是由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动机决定的。

但对韦伯而言,人之区别于动物的基本特征在于人有对合法性的追求。

无论凡夫俗子还是圣人君子,都要不断问自己一个问题,我为什么如此行为,我为什么必须服从某种权威,某种规则,韦伯指出,在日常生活中,被支配者并不是每时每刻都从功利计算的角度决定对支配者的服从与否。

在人们服从权威的深层动机中,有一个最基本的精神因素,即相信支配者有某种“合法性”(legitimacy)。

只有基于对支配合法性的信念之上的服从,才是稳定的服从。

韦伯基于对人的社会行动的分类对支配进行了分类。

他认为,人的行动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理性的(包括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行动,传统的行动,卡理斯玛式行动。

基于三种行动类型,韦伯指出存在三种类型的支配:

理性及法律的支配,传统式支配,卡理斯玛式支配。

在第一类支配中,支配的基础是“确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于法律,以及行使支配者在这些法律规定之下有发号施令之权利”;

在第二类支配中,支配的基础是“确信渊源悠久的传统之神圣性,及根据传统行使支配者的合法性”;

在第三种支配中,支配合法性的基础是,“对个人,及他所启示或制定的道德规范或社会秩序之超凡,神圣性,英雄气概或非凡特质的献身和效忠”。

应该指出,韦伯关于权威的分类完全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分类。

韦伯本人曾反复强调,在实践中决不可能找到这三种权威的纯粹形态。

韦伯在分析宗教的,社会的,政治的以及其他形式的支配时,曾多次讨论过卡理斯玛与其他类型的支配并存的情形。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韦伯仍然坚持对权威进行分类,原因在于,他认为社会学的分类不同于历史的分类。

尽管在历史中不存在任何纯粹的权威形态,“我们也不应该轻视以社会学的类型来分析的好处。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用社会学的类型来决定某一具体的支配形式是否符合或解决某种类型的支配。

如'

卡理斯玛'

'

世袭性卡理斯玛'

职位卡理斯玛'

家长制'

官僚制'

以及'

身份团体'

的支配等。

这些概念有助于我们的讨论和分析。

韦伯关于三种支配形态的分类构成韦伯政治社会学的基础。

韦伯对诸如家长制,家产制,封建制以及现代官僚制的分析在本质上是具体展示传统式权威和理性与法律权威的制度形态。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韦伯有时将他关于支配的理论直接称之为“国家理论”。

他曾不无得意地声称,他创立了“一整套全面的关于国家与支配的社会学理论”,这就是他关于三种类型权威的理论。

不过,这三种权威类型在韦伯的政治学与历史社会学体系中的角色并不相同。

传统式权威和理性的与法律的权威既具有政治社会学意义,也具有历史社会学意义。

韦伯的历史社会学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分析从传统支配向理性的与法律的权威转变的进程。

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传统支配的基本形式是家长制(patriachism),其具体的制度表现是以传统中国为典型代表的家产制(patrimonialism)以及以西方中世纪制度为特质的封建制(feudalism)。

理性的与法律权威是由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权威,其典型形式是宪政与现代官僚制。

传统式支配与理性的与法律的支配的最大不同是,前者是个人化的(personal),后者是非个人化的,即制度化的(impersonal)。

前者服从的基础是对个人的忠诚,后者服从的基础是对正式制度的忠诚。

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理性化的过程,表现在权威形态上,就是官僚化的过程,亦即由对个人的忠诚转变为对制度的忠诚。

与传统式权威和理性的与法律的权威相比,韦伯的卡理斯玛式权威似乎仅仅具有政治社会学意义,而较少历史社会学意义。

诚然,在韦伯早期著作中,似乎有某种理论上的暗示,认为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卡理斯玛式权威是主要形态,而官僚的形式则是到晚近的世界史才发展出来。

然而,在韦伯政治社会学的最后版本中,韦伯有系统地剔除了这种历史的暗示,而将卡理斯玛式权威完全作为一种理想类型。

韦伯在分析卡理斯玛式权威时,强调卡理斯玛式权威的超凡性,革命性,强调它对秩序的破坏作用。

韦伯写道:

由于卡理斯玛支配是“超凡的'

因此它与理性的,特别是官僚型的支配呈尖锐的对立。

它也和传统型支配对立,不论是家父长制,家产制,或身份制的,以上诸种支配皆属日常的支配形式,卡理斯玛支配则与此完全相反。

官僚支配受到理智可解之规则的限制,在这层意义上,官僚支配特别理性;

而卡理斯玛支配也在这层意义上特别非理性,因他不受任何规则的限制。

传统型支配则受到前代所流传下来的先例拘束,在这层意义上,传统型支配也受到规则的限制。

可是卡理斯玛式支配在其所宣示的领域中,根本弃绝传统。

因此在这层意义上,卡理斯玛是一特别革命性的力量。

它不承认基于财富而占有的权力地位,不论是领袖个人或享有社会特权的团体。

不过,尽管韦伯赋予卡理斯玛权威相当重要的意义,但卡理斯玛权威在韦伯权威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十分特殊。

实事求是地说,韦伯从未十分清晰而一贯地阐述这一概念。

自五十年代以来,对韦伯权威理论的修正与发展一直在继续。

在这方面,学术界对韦伯卡理斯玛理论的批评与修正尤其具有意义。

根据施路赫特(WolfgangSchluchter)的分析,当代韦伯学者对韦伯的卡理斯玛概念作了进一步发展。

这种发展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不同的路径.第一种以ReinhardBendix为代表,强调卡理斯玛式领导与卡理斯玛式支配的不同,前者存在于对重大危机的反应,是短暂的,后者则具有较为持久的特征。

Bendix在分析韦伯的卡理斯玛权威理论时曾明确指出,韦伯理论中的“权力”(power)实际上存在三种形态,一是基于利益考量基础上的权力;

二是基于固定的权威之上的权力,即基于理性的与法律的,传统的,卡理斯玛的三种权威之上的权力;

三是基于对超凡脱俗的卡理斯玛式领导人服从基础上的权力。

第二种路径以GuentherRoth为代表,强调卡理斯玛权威本身是发展的,而不是静态的。

第三种则以爱德华·

希尔斯(EdwardShils)与爱森斯达特为代表,他们赋予卡理斯玛更宽泛的涵义,更重大的解释意义。

尤其是希尔斯,他将卡理斯玛概念与他关于中心及边缘的理论框架联系在一起,从而提出一套全新的关于权威的理论,拓宽了卡理斯玛理论的解释意义.

希尔斯高度评价韦伯卡理斯玛权威的理论,但同时强调韦伯理论的不足之处。

他对韦伯卡理斯玛理论的主要批评是,韦伯过分强调卡理斯玛式权威与其他两种制度化权威的对立与区别,而忽视了其中的联系。

根据希尔斯的分析,韦伯的三种权威类型事实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非常态的”,新奇的,其二是反复出现的,制度化的。

前者是发明者与创造者,后者是维持者。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知,韦伯区分了卡理斯玛式权威与依靠传统或理性化法律维系合法性的,制度化,常规化的权威。

希尔斯声称,韦伯视卡理斯玛式权威在本质上与传统的或理性法律的权威相对立。

希尔斯进一步指出,韦伯之所以强调卡理斯玛式权威与其他制度化权威的区别,其动机是探讨现代社会秩序的特征。

韦伯将现代社会与政治秩序概括为这样一种秩序,在这种秩序下,由于理性化与官僚化的发展,对超越价值的信念会逐步减弱,个人或制度所体现的超越价值的象征意义会越来越减少。

“这种企图找出'

现代社会'

的独特特征的历史主义考量阻碍了他对所有社会更为深刻,更为永恒特征作出观察。

希尔斯的目标比韦伯更加野心勃勃。

他不再满足于探讨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而是要探索所有类型的社会赖以生存及延续的的根本要素(theconstitutionofsociety)。

希尔斯认为,如果对韦伯的权威理论,特别是他关于卡理斯玛的理论加以发展,就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所有类型社会内部秩序的基本特征。

根据希尔斯的分析,任何社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这就是需要秩序。

“人们需要秩序以便能够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秩序可以提供一致性,连续性以及正义。

对秩序的需要导致卡理斯玛的出现。

希尔斯认为,卡理斯玛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出现:

其一,当社会出现创造秩序,发现秩序,揭示秩序的力量时,就会激发卡理斯玛品质的出现与传播;

其二,当社会出现摧毁秩序的力量,即巨大的暴力力量时,也会引发卡理斯玛倾向。

事实上,在希尔斯看来,“任何在较大范围内或在宏观基础上有效地,连续地行使权力都需要一种合法性。

而每一种在大范围内有效的权力的合法性都包含卡理斯玛因素。

所有有效的统治者都拥有卡理斯玛的品质…。

这样,希尔斯就把韦伯卡理斯玛权威的内涵大大延伸了。

卡理斯玛式权威与其他两类权威不再是同一层次的权威,卡理斯玛式权威是其他两种权威的原型,其他两种权威是卡理斯玛式权威的派生。

在这个意义上,希尔斯的解释与Bendix对卡理斯玛式领导的解释颇为近似。

他们都不否认纯粹的,非制度化的卡理斯玛式权威会存在,但强调它是一种短暂的,不稳定的权威。

更经常的情形是,纯粹的卡理斯玛权威经过一段时间后必然会例行化(routinized)。

例行化的结果是或者转变为传统型权威,或者转变为理性的与法律的权威。

传统的或理性的与法律的权威之所以具有效力,原因在于人们对这些权威所具有的卡理斯玛具有一定的信赖。

席尔斯对韦伯卡理斯玛概念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在某种意义上,卡理斯玛权威的概念构成席尔斯关于现代社会理论的核心。

首先,卡理斯玛概念构成希尔斯保守主义理论的重要支柱。

如果将希尔斯对卡理斯玛解释与韦伯的卡理斯玛概念加以对比,二者的理论倾向便会十分清楚。

韦伯的卡理斯玛概念以及韦伯的全部权威理论隐含着某种类似进化论的内涵。

尽管韦伯明确反对进步的观念(theideaofprogress),但是,很显然,在韦伯的体系中,现代社会的权威形态主要是理性与法律的权威。

在社会政治秩序层面上,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权威形态逐步由卡理斯玛式权威向制度化权威转化,由传统的权威向理性的与法律的权威转化的过程。

希尔斯重新解释韦伯卡理斯玛理论的目的在于强调,任何社会都必须有秩序,有服从,而构成秩序与服从基础的是对卡理斯玛特征的尊重与服从。

在希尔斯看来,“卡理斯玛就是个人,行动,角色,机构,符号,以及物质对象被赋予的某种禀赋,而它们具有这种禀赋的原因在于它们被认为与某种'

最终的'

根本的'

关键的'

决定秩序的权力有某种联系。

“决定秩序的权力”是这里的关键术语。

按照希尔斯的解释,任何社会秩序的核心是精神的秩序,是社会成员对某种最高原则的认同。

因此,决定一个社会秩序的核心权力必然是某种支配宇宙以及人类的根本原则或法则。

“科学发现,伦理教义以及事实上所有形式的真正的原始意义上的'

精神'

”都属于卡理斯玛,当然,宗教的先知也属于卡理斯玛的例子。

通过如此解释卡理斯玛,韦伯那种具有理性化特征的现代社会便无法存在了。

取而代之的是,任何社会,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必须依赖某种精神的秩序,这种精神秩序往往与传统,宗教相联系。

一个社会如果摧毁了这种精神秩序,就会摧毁权威与服从的基础,就会导致社会的无序。

希尔斯不仅借助卡理斯玛概念展示了精神秩序的至关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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