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密局定点维修暂行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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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设有保密组织并有具体
人员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有健全的内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与单位正式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维修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从业人员政治可靠,熟悉计算机维修业务,具有独立开展计算机维修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五)具有独立的专用维修场所,维修场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六)维修和存放涉密计算机具有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七)具有专用的维修检测设备、设施;
(八)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资产状况;
(九)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申请定点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向省或所在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资信证明材料包括:
(一)《辽宁省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四)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和保密负责人基本情况;
(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等)
(五)从事涉密计算机维修业务的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政审材料等)
(六)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以往从事计算机维修业务的相关情况及典型范例;
(包括维修合同、用户意见等)
(八)安全保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反映单位资质情况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办法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受理申请的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有关程序认定其为定点单位,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法人代表、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保密培训后,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的定点单位,须报省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15日,定点单位可向颁发《许可证》的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延续,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重新审定核发。
第十三条《许可证》仅限《许可证》上注明的定点单位拥有和使用,不得转借。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使用单位委托定点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时,需填写《辽宁省涉密计算机维修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书格式附后)。
第十五条定点单位在承接涉密计算机维修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书》,填写《辽宁省涉密计算机维修登记表》(登记表格式附后),做好登记和交接手续。
《委托书》经委托单位和定点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留存。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单位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送修,由定点单位派专人持介绍信到委托单位现场维修,委托单位应当派人全程监督维修情况。
第十七条定点单位必须设立安全保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并加强检查和落实。
第十八条定点单位对从事涉密计算机维修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政审,加强对涉密计算机维修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十九条定点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加强管理;
定点单位从事涉密计算机维修的人员,参照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定点单位在从事涉密计算机维修业务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单位应当对送修的涉密计算机实施严格保密管理,确保涉密计算机在维修、存放等环节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定点单位用于维修、检测等工作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众信息网相连接。
第二十三条定点单位不得私自保存或擅自处理涉密计算机设备及相关数据,完成涉密计算机维修任务后,应删除维修测试设备中存储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四条定点单位的名称、企业性质、隶属关系、专用维修场所、从事涉密计算机维修业务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动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向受理申请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受理申请的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撤销或维持《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定点单位实行年审制,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每年度对定点单位的维修情况、保密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一)定点单位每年1月底前,应对上一年度开展的涉密计算机维修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辽宁省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年审表》(年审表格式附后),报颁发《许可证》的保密工作部门。
(二)保密工作部门对定点维修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年审意见。
各市年审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单位的保密监督、检查和管理。
定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申请的保密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在承接涉密计算机维修业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
(二)不按要求参加保密培训,不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
查和管理;
(三)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四)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被取消定点单位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到非定点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的,将追究其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许可证》、《辽宁省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申请表》、《辽宁省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年审表》、《辽宁省涉密计算机维修委托书》、《辽宁省涉密计算机维修登记表》由辽宁省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涉密计算机维修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辽宁省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申请表》
附件二:
《辽宁省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年审表》
附件三:
《辽宁省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维修委托书》
附件四:
《辽宁省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维修登记表》
附件一:
编号:
辽宁省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填写日期:
辽 宁省国家 保密局制
填写 说 明
1、此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虚报、错报、漏报。
2、此表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3、各栏目内容不够填写时,可另加附页。
4、部分栏目项目说明:
(1)“从事计算机维修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是指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简历及政审情况等。
(2)“维修场所及维修、检测设备情况”,是指单位开展涉密计算机维修的专用维修场所、配备的维修检测设备等情况。
(3)“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情况”,是指单位用于涉密计算机维修和存放专用场所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等情况。
(4)“以往承担的计算机维修典型范例”,是指单位以往承担完成的计算机维修工作情况,包括用户单位名称、项目委托书、用户反馈意见等。
(5)“安全保密管理情况”,是指单位为加强内部管理,适应对外承接涉密维修业务保密要求而采取的人员管理、场地划分、环境安全、保密制度等方面的措施情况。
(6)“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是指由受理申请的保密工作部门签署的审批意见。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邮编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人代表
总经理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保密负责人
电 话
主要业务
固定资产金额
流动资金额
近年业务情况
员工总人数
技术人员总数
副高以上人数
工程师人数
从事计算机维修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维修场所及维修、检测设备情况
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情况
以往承担的计算机维修典型范例
保密管理情况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日
年 审表
单位名称:
许可证号:
辽宁省国 家保 密局 制
填写说 明
3、各栏目内容不够填写时,可另加附页。
(1)“单位变更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主要业务、隶属关系、安全保密环境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变更情况。
(2)“技术人员变动情况”,是指从事涉密计算机维修的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变动及其对变动人员的政审情况。
(3)“上年度涉密计算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是指本单位上年度承接的涉密计算机维修情况,包括涉密计算机维修委托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密级,及其对维修业务的保密监管情况。
(4)“上年度涉密计算机维修服务保障情况”,是指涉密计算机故障排除能力等情况。
(5)“保密管理情况”,包括履行保密职责、健全保密组织、落实保密制度、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以及执行保密协议等情况。
(6)“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意见”,是指由颁发许可证的保密工作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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