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4870462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7.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

(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四)2012年出台《“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五)2013年出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完善财税价格政策:

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政策表明,总体而言,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包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等,逐渐消除非公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在财税政策、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等领域的政策差别,并在新设卫生资源时政策向社会资本倾斜。

二、合作模式

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医疗机构有两种方式:

一是与公立医院合作开办;

二是单独申请设立。

一般而言,由于可以借助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开设医院的难度较小。

社会资本单独申请设立时,拟新设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医疗资源的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以公民身份参与医疗机构设立时,为方便后期管理,建议首先以公民为代表人设立一家医疗投资管理公司。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否均以公司为载体?

非营利性在民政局申请吗?

),主要有四种模式:

模式一:

参与公立医院重组改制

2010年出台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

在省级卫生部门确定公立医院转制名单后,社会资本可根据各地规定参与公立医院转制,如有社会资本完全持有公立医院所有权,并可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变为营利性。

该模式下,社会资源直接接受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医院的运营基本不受所有制改变影响,有望在短期内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目前北京市的公立医院改革重点放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行政体制改革,暂未启动公立医院的所有制改革。

模式二:

与公立医院合作扩建营利性分院(公立医院是否可向分院出资?

2012年出台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

针对有扩建需求的公立医院,社会资本可与公立医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申请新设医疗机构,获批后新建医院。

社会资本可与当地政府协商与公立医院采用不同的营利性质,要求医院定期向社会资本分红。

该模式下,可直接将公立医院的部分医疗资源分配至新建医院,新设医院较易获得软件设施。

但是,由于新建医院建筑物有较长的建设期,回收投资和实现收益需要较长的时间。

模式三:

单独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参照本文第二部分的规定和方式申请设立独资民营医疗机构,由社会资本投资拿地和建设医院,并按设立条件购置相关设备、招聘相关人员。

社会资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时,获取土地是关键一步,2012年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京政办发(2012)35号)中提到:

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

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该模式操作难度较大,原因是:

首先,没有确切可靠的医疗资源来源和医院运营体系;

其次,医院建设期较长,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

三、北京医疗机构注册相关规定和方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在北京注册医疗机构有如下要点:

(一)设置条件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可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条件为:

一是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附件1);

二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参考附件2)。

(二)受理机构

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的设立申请由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7、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8、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

9、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复核、审批

四、投资额度和融资方式

总投资额估算(确定拟设立医院等级,参照基本标准配置要求估算成本)

融资来源(公立医院是否可出资,与民营合资设立医院?

附件1:

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

前 言

  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缩小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服务利用和健康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编制《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合理配置北京医疗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服务公平、可及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编制的目的是:

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医疗资源配置,为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提供准入依据,为政府确定涉及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规划》编制的范围是:

全市除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分别由中医主管部门、军队和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划另行制定。

  《规划》编制的重点是:

明确“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目标和原则;

确定“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标准、分类调整措施和相关政策保障。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改革规划》、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相关法规。

  “十二五”时期全市医疗机构设置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和管理行为,应符合本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本规划到期后将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一部分 规划背景

  一、资源现状

  截至2011年底,全市拥有医疗机构9537家(包括村卫生室但不包括驻京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床位99246张;

卫生技术人员181938人,包括执业(助理)医师69749人,注册护士72812人。

按常住人口计算,每千人口拥有编制床位4.92张(实有床位4.69张),执业(助理)医师3.46人,注册护士3.61人。

医疗资源配置高于全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平均水平。

  全市医疗机构按举办类型分:

公立医疗机构6286家,均为非营利性,编制床位86356张;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3251家,编制床位12890张,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2573家,编制床位7583张;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678家,编制床位5307张。

按医疗机构级别分:

三级医疗机构52家,编制床位41146张;

二级医疗机构116家,编制床位33222张;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369家,编制床位24878张。

按医疗机构类别分:

医院569家,编制床位89420张,其中综合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