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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外汇交易中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二、客户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10

三、客户外债资金结汇12

四、客户外债境内划转或境内支付17

五、客户跨境支付20

六、客户外债还本付息22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及个人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机构或个人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本外币债务。

目前,居民个人举借外债尚未开放。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时,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其中,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应在签订外债合同之后15个工作日内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逐笔签约登记。

外债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境内银行自身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无外汇局批准。

境内金融机构借用的外债未经核准不得结汇使用,也不得购汇偿还外债。

境内银行外债有关操作在本规范中不另行展开。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以下简称客户)办理外债业务,应坚持“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在受理业务前全面审核客户的基本情况、外债合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此笔外债控制信息表的相关信息,对于控制信息表中无外债信息的企业不得办理相关外债业务;

对于控制信息表中存在外债信息的企业,了解客户外债的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借入资金的用途、还款期限等业务细节,并做好客户全流程的情况跟踪,确保客户外债登记、开户、提款、使用、还本付息等环节与外债合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控制信息表及业务经营情况相符。

银行应关注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的外债管理政策调整及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变化情况,根据政策变化要求,及时调整对客户外债业务的办理标准和准入要求。

二、客户分类

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债登记应由外汇管理局办理,在外债相关业务办理中按以下客户分类体现审核要求的差异性:

(一)可信客户

按《总则》中“可信客户”标准对外债业务客户进行分类确定。

(二)关注客户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外债业务时,应尽职调查客户背景,结合客户等情况,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应确定为“关注客户”:

1.以备用金名义频繁办理外债结汇的客户。

2.在政府管理部门如税务、海关、工商、人民银行、外汇局等存在违规记录的客户。

3.频繁购汇还款和频繁提前还款的客户。

4.外债资金用途等方面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客户。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银行办理外债业务对象原则上限于在外汇局办理过相关外债登记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外资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为客户办理外债业务之前,应审核其提供的由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无上述材料的企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外债业务。

(二)审核原则

1.银行办理外债业务,应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履行尽职审查责任,确保客户身份及业务背景真实、合规。

2.银行应重点关注异常和可疑交易,对于交易背景存疑、大额高频交易等情况以及关注客户,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强化尽职审查措施。

(三)审核要点

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外债开户、提款、结汇、境内划转或支付、境外支付及还本付息等业务,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核对,并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材料的真实性及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四、风险提示

(一)对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被管控的企业,暂不得办理相关外债业务。

(二)无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不得为异地企业开户,不得为客户开立超过两个(不含)以上外债专用账户。

(三)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债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管理,且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

(四)外债提款币种、还款币种应与外债签约币种一致,不得超出尚可提款额为客户办理提款登记,不得超出尚可还本额为客户办理还本手续。

五、持续监测

银行应对客户提供业务办理材料的真实性及合规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对于存疑客户、频繁结汇客户、提供过虚假材料或被管理部门处罚过的客户纳入关注企业名单,在今后办理业务时从严审核,并及时将关注客户信息反馈给外汇局。

银行应通过合理方式将真实性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一、外债账户开、关户

(一)业务定义

外债开户:

银行为办理过外债签约登记的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外债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债权人汇入的外债资金。

银行办理外债提款业务前应为客户开立外债账户,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其中,还本付息账户可根据实际需求开立,并不强制要求。

外债关户:

当外债专用账户余额为零,客户不再办理新的外债提款时,银行可根据客户申请关闭外债专用账户。

(二)客户准入

取得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控制信息表存在对应的外债可开户信息,即可开立的账户个数大于等于1。

(三)审核材料

1.外债账户开立

(1)开户申请书及其他开立外汇账户基础材料;

(2)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登记凭证》(验原件、收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3)外债合同(验原件、收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4)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涉及异地企业开户和开立超过两个(不含)以上外债专用账户的需要);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外债账户关闭

(1)关户申请书

(2)《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关闭账户时,非银行债务人应确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四)审核原则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审核客户注册地是否与银行所在地辖属同一外汇局;

客户的外债账户开户数是否符合规定;

客户外债专用账户余额和提款情况是否符合关户条件。

1.账户开立

(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后,可在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2)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

同一债务人名下多笔债务编号下的不同外债专户间资金可以划转);

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3)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大于等于1的信息时,方可为该非银行债务人开户,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非银行债务人的开户信息。

(4)非银行债务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外债账户:

A.外债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

按规定已办理签约备案(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5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

支出范围是:

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

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专用账户。

B.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

根据债权人要求在规定范围和金额内划入用于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其他来源外汇资金;

偿还外债。

2.账户资金使用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外债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B.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C.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D.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非银行债务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外债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

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除担保公司外,外债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

(3)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

3.账户关闭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关户手续时,应确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五)审核要点

1.审核开户类型:

2.审核客户外债登记信息。

开户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与该笔外债相关的控制信息表,并与债务人提供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合同信息核对,如发现有出入,应要求客户前往外汇局修正登记信息。

3.审核客户注册地。

如客户注册地与银行所在地同属同一外汇局分局辖内,银行可直接为客户开立外债账户;

如不是,则需审核客户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经办银行审核核准件后,应在核准件有效期内,在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中核注核准件的使用情况。

4.审核客户可开户数。

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与该笔外债相关的控制信息表,如查明“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大于等于1时,可为客户开户;

如为0,则需审核客户所在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核准件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开立2个(不含)以上外债专用账户须审核客户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开户核准件。

经办银行审核核准件后,应在核准件有效期内,在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中核注核准件的使用情况的使用情况。

5.银行可在客户办理开户后留存《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复印件,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进行开立账户的信息反馈,开户信息中须包含外债业务编号。

6.审核外债专用账户余额及提款情况。

确认账户余额为0且确认并由客户承诺不再发生外债提款的,方可为客户办理外债专用账户关户,关户同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进行关户的信息反馈,关户信息中须包含外债业务编号。

(六)风险提示

1.银行不得为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存在管控的企业办理外债开户,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控制信息表中可开立账户个数=0且无外汇局核准件的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开户。

2.同一债务人不同借款协议下的外债应分别开立不同外债专用账户,同一笔外债只能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二、客户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

(一)业务定义

外债资金从债权人汇入客户开立的外债专用账户,客户需要通过外汇金宏系统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申报信息将自动关联到外债签约信息,反映外债的流入情况,此即外债提款。

(二)客户准入

取得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控制信息表存在尚可流入金额的客户。

1.申请书;

2.涉外收入申报单证(如需);

3.汇入汇款报文;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5.《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

1.客户提款额是否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提款金额内。

2.外债资金的汇款人是否与签约登记的债权人一致。

3.客户提款币种是否与外债签约登记币种一致。

4.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当审核非银行债务人是否正确填写批件号或业务编号。

非银行债务人在银行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核准件号或业务编号(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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