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等级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推荐下载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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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

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

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合格:

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

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

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

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

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7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

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

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

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第三章路基

第一节土方

第3.1.1条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1.3条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表3.1.3-2的规定。

第二节石方

第3.2.1条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3.2.2条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三节路床

第3.3.1条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3.2条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3.3条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四节路肩

第3.4.1条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五节边沟、边坡

第3.5.1条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3.5.2条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第四章基层

第一节砂石基层

第4.1.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4.1.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1.3条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二节碎石基层

第4.2.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2.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2.3条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第三节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第4.3.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3.2条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4.3.3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3.4条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四节石灰土类基层

第4.4.1条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

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4.2条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4.4.3条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第五节块石基层

第4.5.1条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4.5.2条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六节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第4.6.1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

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6.2条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第4.6.3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4.6.4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第五章面层

第一节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

第5.1.1条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5.1.2条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第5.1.3条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

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第5.1.4条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第5.1.5条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沥青混凝土面层

第5.2.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2.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2.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2.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2.5条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第三节黑色碎(砾)石面层

第5.3.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3.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3.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3.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3.5条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第四节沥青贯入式面层

第5.4.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4.2条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4.3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4.4条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4.5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4.6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4.7条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第五节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第5.5.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5.2条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5.3条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5.4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5.5条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第六节泥结碎石面层

第5.6.1条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第5.6.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6.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6.4条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第七节级配砾石面层

第5.7.1条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

第5.7.2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

第5.7.3条面层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7.4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7.5条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第六章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侧石、缘石

第6.1.1条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

第6.1.2条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第6.1.3条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第二节预制块人行道

第6.2.1条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第6.2.2条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2.3条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第三节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第6.3.1条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

第6.3.2条表面线格必须整齐、清晰。

第6.3.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3.4条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第四节沥青类人行道

第6.4.1条沥青人行道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6.4.2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边不应枯焦。

第6.4.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4.4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6.4.5条沥青类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第五节涵洞、倒虹管

第6.5.1条砌体必须咬扣紧密,砂浆饱满密实,灰缝整齐,不得有空鼓,墙面应平齐。

第6.5.2条盖板、基底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坐浆安装稳固。

第6.5.3条流水道必须畅通,不得阻水。

第6.5.4条涵洞、倒虹管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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