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10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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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品的数量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

理由何在?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

第三章商品的包装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

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

依据何在?

  《公约》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卖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构成违约。

本案例中卖方所交货物虽然总数符合合同,但包装方式不符合同要求,同样构成违约。

但是买方是否可以拒收整批货物则要视违约后果而定。

第四章贸易术语

1.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说明理由。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的CIF合同。

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合同。

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Pudong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

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卡拉奇×

×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拉奇×

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巴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

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

根据INCOTERMS2010对FCA的解释,卖方只要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并不负责货物何时运到目的地,本案例中出口企业已于最迟交货期之前将货物运至承运人所在地,因此已完成交货业务,并未延期。

仲裁员应裁决出口企业胜诉。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

印度孟买一家电器进口商拟向日本川崎某电器制造商订购一批空调机,货物运送目的港/地为孟买(Bombay)。

川崎(Kawasaki)为内陆城市,但交通发达,有高速公路通往横滨(Yokohama)。

试问:

在一般情况下,川崎电器制造商应选用何种贸易术语报价销售这批空调机?

参考答案:

应采用FCA、CPT或CIP术语报价。

本案例中双方采用的是多式联运方式,由陆运加海运的方式运输。如果采用FOB、CFR或CIF术语,只适合单纯的海洋及内河运输。

第六章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

思考题:

4.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

如有错误或不完整,希更正或作补充。

(1)每码3.50元CIFC香港;

(2)每箱500英镑CFR英国净价;

(3)每吨1000美元FOB伦敦;

(4)每打100欧元FOB净价减1%折扣;

(5)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佣金2%。

(1)每码3.50美元/欧元CIC3香港;

(2)每箱500英镑CFR利物浦净价;

(3)每公吨1000美元FOB上海;

(4)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净价或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减1%折扣;

(5)每件2000日元CIF长崎包含佣金2%

5.我某公司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纽约。

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若干?

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

试问CFRC5%应报何价?

CFRC5%=CFR÷

(1-5%)=(100-100*2%)÷

0.95=103.16美元

6.我某公司出售一批瓷器至加拿大,出口总价为USD43500CIF温哥华,其中运费1700美元、保险费217美元、进价合计¥

245700(含增值税17%),费用定额率8%,出口退税率13%。

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6.10元。

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和盈亏额。

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

(1+增值税率)×

退税率=245700÷

1.17×

0.13=27300元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

(1+定额费用率)-退税收入

=245700×

1.08-27300=238056元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238056÷

(43500-1700-217)=238056÷

41583=5.7248元

出口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

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41583×

6.1-238056=15600.3美元

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

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出口公司复电称:

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佣金通常由我出口企业于收到全部货款后再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

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户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使合同得以圆满地履行。

但是,为了防止误解,对佣金于货款全部收妥后才予支付的做法,应由我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在双方建立业务关系之初即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本案例的争议在于双方未能事先就佣金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1.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Tripoli),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

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港口重名现象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因此在工作中必须注意标明港口所在的国家,以免引起损失。

2.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

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内不得分批,但数量可增减5%。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遂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

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货70公吨装上C轮,俟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

A公司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

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理由是:

信用证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了145公吨,而且是分别在青岛与烟台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于法有据?

开证行不得拒付。

根据UCP600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

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在本案例中,该公司在大连、青岛两地装运的货物,因为是货装同一船只,且驶向同一目的港,因此不能算作分批装运,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同时3月的装运也符合信用证增减5%的要求。

第8章运输方式

17.出口斧头一批,共19.6公吨,14.892立方米,由上海装船经香港转运至温哥华港。

经查,上海至香港,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0.50美元,香港至温哥华,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另收香港中转费,每运费吨13.00美元。

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

该货物重量大于体积,因此按重量计费。

总运费=(60+20.5+13)×

19.6=1832.6美元

18.某公司出口一批十字扳手到日本神户,共600件,总重量16.2公吨,总尺码为23.31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集装箱。

经查船公司运价表,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20英尺箱运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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