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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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伤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

有显著进步和立功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部门意见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经教育不改或者有新的违纪行为(达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如果毕业班的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满,缓发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部门意见,由学生处研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解除处分并补发毕业证书,经教育不改或者重新违法违纪的按结业生处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法令,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到劳动教养处罚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教学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大小字报或者非法宣传品,给予记过处分;

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规,未经批准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者带头罢操、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出版或者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特殊时期不服从学校管理,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故意损坏、涂改学院党政部门发布的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与故意撕毁涂改者有直接关系的,从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观看、复制、制作、出售或者传播淫秽书画、音像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参与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在追缴相应资助金额的基础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专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者;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

在校园内酗酒滋事者;

在校外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留客住宿或者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处分;

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投掷物品、往楼下乱泼脏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危害他人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用酒精炉、电炉、煤油炉及自炊、乱拉电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八)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校期间私自在校外租房,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应该正确使用网络技术,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否则将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利用网络传播黄色淫秽等不良信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或证明,或者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应按原价赔偿外,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偷窃、诈骗、勒索、抢夺、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要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除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超过300元不满6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超过6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小偷小摸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含试题)、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抢劫国家、集体、个人钱物者,无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无打人行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具有团伙性质斗殴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加重一级处分;

(四)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态度不好,不按时支付受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对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低级语言或者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或者名誉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策划、纵容怂恿他人生活作风越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校严禁有赌资行为的一切活动,一经发现给予参赌者和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凡参加经司法、公安部门认定的赌博行为事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缺勤学生作如下处理:

学生一学期缺勤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16—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31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以上学时包括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政治教育、早操、晚自习及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

凡未经请假均以缺勤论,缺勤一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反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纪作弊者包括协同违纪和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如果替他人考试,给予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考场秩序(如大声喧哗、吵闹等),携带凶器威协他人安全者,不听监考老师劝阻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作弊和违纪受到处分者,所考科目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三条根据违纪后的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从重予以处分:

(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1.能主动承认错误者,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积极减小违纪造成的后果;

2.被胁迫参与违纪行为,事后能如实交待者;

3.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二)应加重处分的:

1.拒不承认错误,或者订立攻守同盟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4.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5.违纪群体为首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

8.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者;

9.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其他应予以重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如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规定中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一学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

凡受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参加评优。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说“以上”均含该级别。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办理。

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定书等。

第二十八条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会同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并将初步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其中学生在考试中违纪,由监考老师认定后交教务处复核并报送学生工作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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