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000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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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什么教师需要法治素养?
(论述题P8-P10)
(1)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
A、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B、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师法治素养与知法、守法、用法
教师的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3)教师素养提升的路径
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4、法治是以良法为前提条件,以严格依法办事和司法公正为基本要求,以权力制约为内在机制,旨在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从而确保人权的制度框架及其合理运作而达到的理想状态。
5、教育法治化概念:
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6、教育法颁布实施时间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高等教育政策总论
1、双一流建设目标(简答—P30)
分三步走: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国。
2、双一流建设重要任务(P30-了解)
5项建设任务:
1)建设一流师资队伍;
2)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3)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4)传承创新优秀文化;
5)着力推进成果转化
5想改革任务:
1)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的领导;
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3)实现关键环节突破;
4)构建社会参与机制;
5)推进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节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
1、我国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P36-简答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
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政策
1、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P57-简答: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服务。
(2)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
1)培养可靠的接班人,即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3)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
4)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教育的内在使命,而实践能力是教育效果的现实展现和最终落脚点。
3、教育舞弊—案例分析题P85-P93-P113
《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材料的;
抄袭他人答案的;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教育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
《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组织作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P97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是学校及教育机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独立性的体现)
2)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权是学校的核心权利)
3)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生权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五种)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8)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P104
定义和内涵:
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法定原因和通过法定程序不能剥夺;
国家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受教育权实施的义务相对人,为受教育者提供实现权利保障和条件和措施;
受教育权是公民通过学习知识和技能,自我成长和自我完善,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包含以下内容: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受教育者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内部管理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对学校、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侵权行为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学校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机会,属于行政处罚,可提起行政诉讼
内部管理关系—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处分属于内部管理,可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高校的法律地位:
指高校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和资格P118
2、高校章程的法律地位,即高校章程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下位法”,同时又是一校之内效力的“最高法”,谓之高校“宪法”129
3、章程内容分为: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130
4、章程制定程序:
章程的制定准备;
章程草案审议;
章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章程的审核和公布131
5、公立高校章程的决策者是国家或政府,实施主体是高校,再具体的制定层面,参与其中的则包括党委会、章程起草小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人员和部门。
6、高校章程制定程序(简答-P131)章程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章程制定准备、章程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章程的审核与公布
7、什么是高校教师聘任制度?
特征?
134
聘任制,又称聘请制或合同聘任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即高校按照工作任务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以岗位任职要求选择合适的任职人选,按岗位聘任签约,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受聘岗位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享受相应的待遇;
而用人单位则按约管理,对聘任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特征:
主体的自主性(岗位过程自主选择的权力)、关系的合同化(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形式的可选性(全职聘任、兼职聘任、长期聘任、短期聘任)
8、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材料题P140-P141
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由高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如果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退学处分,不予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决定,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成立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行为受到司法审查,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发挥有利作用。
民事法律关系:
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即两者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包括课高校与学生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如因学校建筑、设备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侵权问题,因教师教学活动发生的侵权问题,因高校泄露学生隐私发生的侵权问题等。
在这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对学生没有支配、命令的权利,学生也无容忍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适用民法和民事讼诉法调整。
第四节高等教育权利救济制度(重要P144)
1、权利救济概念:
是指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
(02、11简答,03,05,08论述)P144名词解释
2、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利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又称为诉讼救济,是指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为受害人提供的救济,主要包括行政讼诉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
非司法救济是指通过诉讼程序以外的途径由行政机关和学校提供的救济,主要包括申诉和行政复议。
P145
3、教育申诉制度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后所能寻求的申诉包括两类:
一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可简称为校内申诉;
二是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可简称为行政申诉P145
校内申诉的受案范围: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4、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5、校内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再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复查。
4)复查决定的做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权直接变更(包括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只有变更的建议权,是否变更的决定权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6、行政申诉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如果对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