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及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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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及处罚规定

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及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犯罪活动,维护信用社和客户资金安全,促进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制度》及有关结算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及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

支票、联行报单(特约汇兑往来凭证)、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收款凭证等,均是各级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营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一律由XX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电脑部按规定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运送、出入库和保管的各个环节都要严密,有关人员要随时提高警惕,严防盗窃、丢失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 各单位会计部门是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分发的唯一部门,除营业柜(组)按规定领用、保管必要的以保证营业需要的重要空白凭证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领用、保管重要空白凭证。

各单位会计部门要设立“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和登记簿,专门用以反映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管理机构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于重要空白凭证库房;信用社、营业部(含储蓄所)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放入保险柜或铁皮柜人库保管。

营业机构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于午间休息时应人库或保险柜保管,每日营业终了必须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在办公室、营业厅等场所堆放。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贯彻“印、押、证分管”的原则。

一、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人员按机要人员标准选择配备,并将其列人机要人员管理。

区、地(市)农金改办财务部门配2人,联社会计科配1人,各营业机构及柜组各设一人专织或兼职管理重要空白凭证。

二、“印、押、证分管”的原则,即内勤副主任管联行专用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分别由两人分管;信用社、营业部、储蓄所(柜)对外签发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由记帐员签发,出纳员盖章,以便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第九条 各单位之间的重要空白凭证需要调剂使用的,须报上级财会部门批准。

地(市)内辖属联社的调剂,须报地(市)农金改办财会部门批准备案;跨地区之间的调剂,须报经区农金改办财务电脑部批准备案。

第十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任何人均无权超越规定使用重要空白凭证;除了储蓄、收贷、收息凭证按X农金改办〔1997〕56号文件执行外,其他重要空白凭证严禁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及经办员名章;严禁携带重要空白凭证外出办理业务;严禁违章签发重要空白凭证;特别是联社、信用社领导,更应严格自律。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作为教学、练习用具。

如有技术比赛需要,须报地(市)农金改办批准。

在出库时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

用后技术比赛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清点,并经换人复核后按规定销毁。

第三章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第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重要空白凭证一律以假定价格每本一元为会计核算计量单位;

二、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借方反映重要空白凭证收人或库存数量,贷方反映重要空白凭证出库或使用数量。

该表外料目以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日结单为记帐依据;

三、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设立登记簿。

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人、分发、使用时均应逐笔记载登记簿,同时记录号码。

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人应将各登记簿余额之和与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余额核对一致;登记簿的号码应与实物号码核对一致。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领发手续

一、各联社前来区农金改办及印刷厂领取重要空白凭证,须凭联社的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办理领取手续;信用社(含储蓄所)请领重要空白凭证,应根据需用量先将计划报县联社会计部门(上报办法,按现金调拨形式执行,密码的格式、代号由县联社自编),由县联社保卫部门专车运送。

二、调运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武装押运(由保卫部门负责,不包括司机),运送途中,必须严密保护,不得兼办其他事项。

三、办理请领、押运手续

(一)调出单位经办员认真审查请领单位经办员提交的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无误后,根据请领种类、数量填写“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一式三联,并注明其全部起止号码,在领用单上注明请领经办员的身份证号码及发证机关,经复核该领用单所列内容与实物数量、起止号码及居民身份证等相关事项相符,验证押运员正确无误后,根据领用单将重要空白凭证逐项点交,留下单位证明作表外科目贷方传票附件。

(二)请领单位经办员应根据“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共同检点清楚,无误后在领用单上双人签收,一联交调出单位作表外科目贷方传票,凭以填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帐连同当日其他传票装订保管;另二联交请领单位。

(三)重要空白凭证押送到请领单位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应根据“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填写的凭证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等进行清点验收,无误后,分别种类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加盖经办员名章,然后将重要空白凭证人库保管;以一联“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作表外科目借方传票,会计分录:

(借)重要空白凭证;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帐后,同当日其他传票一并装订保管。

回单联加盖单位业务印章和保管人员名章后,邮寄调出单位作该贷方传票附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检查点收无误、手续清楚后,押运员方可离去,做到责任分明。

(四)基层信用社(含储蓄所)按现金调拨形式密码电话请领重要空白凭证的,联社经办员应凭密码电话记录代请领单位填制一式三联“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并具以配发重要空白凭证,将“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一联留下记帐,二联与重要空白凭证一起装入运送箱内交押运员,押运员应‘视同现金调拨按有关手续进行卡点签收。

押送至请领单位后,单位经办员应按上述第(三)点进行验收,无误后,将回单联“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加盖单位业务公章及经办员名章,交押运员退还县联社作该贷方传票附件,另一联作记帐依据。

四、基层营业机构分发和业务专柜经办员领取的处理手续

(一)基层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根据业务专柜的业务量和保管条件,原则上按每次一本或四天使用量,掌握分发给有关业务专柜经办人员;

(二)业务专柜经办人员领用时,经内勤副主任签章同意,出具“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三联作废),加盖经办员名章;

(三)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以业务专柜填写的“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一联作表外科目贷方传票,进行会计分录:

(贷)重要空白凭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然后配发重要空白凭证,另一联退业务经办员;

(四)业务专柜经办员领回时按领用单点收无误并交复核员复核,然后装箱加锁人库保管,领用单作表外科目借方传票,进行会计分录:

(借)重要空白凭证。

加盖经办人和复核员名章。

分别种类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数量、起止号码;

(五)业务专柜经办人员于每日营业期间,应将内部所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逐笔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记录使用凭证号码及使用日期,并注意核对号码的衔接。

待用完一本后,按规定填制表外科目贷方传票销帐,会计分录:

(贷)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四条 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手续

一、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应先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信用社印鉴后提交开户社。

二、信用社经办员抽出该存款户的预留印鉴片,审查“空白凭证领用单”上是否盖有全部预留印鉴,并折角验对印鉴;检查该领用单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原所领凭证是否已将用完,核定所写的种类、数量(一般每种每次只售一本);按规定计收手续费、工本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由小到大分发并另盖本社名称条戳和存款人帐号(不得交由客户自盖);将该凭证号码登记于帐页上首或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或输人电脑)以便执行销号制度;出表外科目贷方传票,按种类、数量销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在传票、登记簿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后,全部交复核员复核。

三、复核员经复核无误后加盖名章,按领用单收费联当面向客户交清,并要求客户在柜面按类别逐项清点够份数。

第十五条 客户撤销、合并结清帐户时,收回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手续:

由于各种原因,撤销、合并结清帐户时,信用社必须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收回,由信用社对该重要空白凭证注销作废。

其处理手续先由客户根据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数量、号码填制一式叁联“空白重要凭证领用(交回)单”连同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信用社,经信用社验收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无缺,剪去右上角并加盖“作废”戳记,并在该帐户领用凭证记录处,注明收回重要空白凭证的张数和号码。

然后将清单一联由信用社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员名章退交存款人,另一联同剩余重要空白凭证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附件。

第十六条 联行报单、存单(折)等不得交由非经办员或客户填写。

如填写错作废,要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附件,并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注明。

第十七条 已停用或残缺、污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切角作废加盖“作废”戳记,由管辖的联社集中销毁。

销毁前必须造具“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由联社主任签署意见报经地(市)农金改办批准后进行。

销毁时应由地(市)农金改办派员负责监销,应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

销毁后应报地(市)农金改办备案。

会计分录:

(贷)I重要空白凭证。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

第十八条 对我区各单位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由各级业务主管主任和各级信用社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县联社主管主任每季对至少五个辖属机构进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情况检查(其中县联社营业部、县联社重要空白凭证总库为必查单位);各地(市)农金改办主管主任每半年检查不得少于五个单位;

二、区农金改办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部分辖属机构进行抽查,抽查面达每一地、市的营业机构至少三个;

三、各地(市)农金改办财会科每年对辖属县联社会计科、重要空白凭证总库检查至少一次;

四、县联社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对辖属机构巡回检查一次(财会科正副科长每季对重要空白凭证总库检查至少一次);

五、内勤副主任(储蓄所主任)每月要对本单位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全面自查一次,基层信用社主任每季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 对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的几点规定

一、检查内容是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检查时做好记录,作出评语。

对实施细则执行好的进行表扬,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处罚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改进措施,并记录在“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上;凡帐实不符,要立即组织力量追查原因,并将情况逐级上报。

三、对违章操作的要发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违章操作限期纠正通知书。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报告表制度

第二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报告表”根据“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种类设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核算到元,不反映角分。

营业单位还应记载结存的起止号码。

此表按月逐级汇总填报至地(市)农金改办。

上报时间:

联社每月十日内报地(市)农金改办。

本表余额合计和“重要空白_凭证”表外科目总帐月末余额及“重要空白凭证登一记簿”(含业务专柜)本月末各种重要空白凭证余额之和相符。

第六章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章操作,或因此造成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违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下列相应处罚:

一、 对违规单位: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荣誉称号;

二、对违规责任人: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相当于三个月工资单上收人罚款;

(二)第二次发现,给予记大过处分,解聘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并处以相当于六个月工资单上收人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辞退;

(四)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处罚款项收人用于奖励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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