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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恩希的有关合并的第一本英国著作发表时,合并报表在美国几乎已司空见惯。

直到30年代末合并财务报表才得到普遍使用,1939年,伦敦证券交易所把提供合并报表作为新股票上市的一项条件。

直至1947年集团报表(合并报表的一种形式)才由法律最终予以规定。

在欧洲大陆,荷兰最早的合并财务报表出现在1926年;

德国的公司在30年代开始编制合并报表,到1956年成为法定要求;

法国1967年时有22家公司公布合并资产负债表,直到1985年以后,合并报表才具有强制性,但仅限于股份上市的公司。

  我国于2019年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征求意见稿,至今尚未修订完成。

该征求意见稿包括十个部分,其名称及所包括的内容分别是:

  

(1)引言,指出了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即涉及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2)定义,在这里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给出了11个术语的定义。

其中包括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控制权、权益性资本、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内部交易、合并价差、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3)编报单位,限定了合并合计报表的编报主体即母公司,并指出了母公司可以不编合并报表的两种特殊情况。

  (4)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指出应当编进合并报表的子公司范围和可以不编入合并报表的特殊情况。

  (5)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6)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与会计政策,提出应当以母公司的会计期间为合并资产负债表日。

并指出子公司的会计资产负债表日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会计期日和资产负债表日保持一致,并提出了可以不一致的情况和处理方法。

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也基本要求子公司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和不便一致的处理等。

  (7)合并会计报表程序,给出了编制合并报表的依据即母、子公司各处的会计报表,在相互抵销内部交易对母、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影响的基础上,合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目编制。

  (8)内部交易的抵销,主要规范了五项内容:

  第一,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抵销。

  第二,企业集团内部债权与债务项目,包括应付、应收、预收及预付等项目应当相互抵销。

  第三,内部交易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费用和投资收益应当予以抵销。

  第四,内部交易所形成的存货中,由于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应当全部予以抵销;

未实现内部销售损失,除其成本不可能收回者外,也应予以抵销。

  第五,内部交易取得的固有定资产及其他们资产中,由于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应当全部予以抵销;

  (9)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指出予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少数股东权益的列示、拥有份额的确定,以及少数股东损益在报表中的列示等内容。

  (10)合并会计报的附注,规定除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包括纳入合并的子公司一些情况及原因等。

  二、比较

  不同国家在合并合计报表的理论和实务领域里存在着巨大差异在以上的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准则的简介中已经介绍了各国在采用合并财务报表时间先后上的差异。

下面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以及英、法、德、美、日本及其他国家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

  

(一)关于定义

  合并财务报表是在把企业集团视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的基础上编制的。

国际上基于对合并报表的信息向谁提供该信息的目的这两点的不同认识,形成了对合并集团三种不同的概念。

(1)“母公司”集团概念。

这种概念认为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是为现有的和可能的普通股东编制的。

对于部分控股的子公司,则片面强调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东权益,而忽视甚至不惜牺牲少数股东的利益。

(2)“主体”集团概念。

这种概念强调的是集团中的所有企业这一经济主体,并对所有股东,不论是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一律同等对待、一视同仁。

(3)“所有权”概念。

这种概念用来概括这种情况,即一个企业隶属于一个集团,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单一的母公司,也没有少数股东,既不存在法定支配权,也不存在单一的经济主体。

按照“所有权”概念,既不能强调法定控制,也不强调经济要体,而是强调能对经济和财务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的所有权。

在这种概念下,当年的损益及资产与负债均可以按比例列入报表。

  英国的法律和惯例主要以“母公司”概念为基础。

但以“所有权”概念为基础的权益法也被视为标准的惯例;

而且“主体”概念也常被使用。

英国第14号标准会计惯例公告(1978年)将集团定义为“一家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1985年的公司法对子公司下了定义,并认为如果其它公司是它的子公司,这家公司才是另一家控股公司。

其标准是:

  (a)董事会的成员资格及控制权;

  (b)持有超过半数的股权资本名义价值。

对于不属于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联营公司”和“联属公司”,公司法也给予明确的界定。

  美国的惯例也是以“母公司”概念为基础,并结合运用权益法,而且还广泛应用“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是以“主体”概念为基础的,难以与“母公司”概念相协调。

德国的法律和惯例与英、美相去甚运,主要是以“主体”概念为基础的。

与其它国家不同,企业集团是以法律主体的形式存在,通常称为“康采恩”。

法国的法律和惯例是同时以母公司和所有权概念为基础的。

荷兰的惯例与英国十分相近。

企业集团史是会计上的概念,并非法律主体。

从我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与实务中的操作来看,我国主要以“母公司”概念为基础,并结合运用“购买法”(参考本书第九章第三节)

  

(二)关于编报单位

  在编报主体的规定上,各国基本一致。

即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编制。

但当母公司本身完全被其他企业拥有时,则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

并指出当母公司本身是被另一母公司几乎完全拥有的子公司时,在少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单独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类母公司应当在其单独编报的会计报表中说明未编合并会计报表的理由,公开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

  (三)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的规定较详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日本会计法规相比,从大的方面来说是一致的,都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应当将其所有的子公司,包括境内和境外从事各种经营业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除此之外,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都规定并列举了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但其基本条件存在着差异,我国子公司的范围包括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楼益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直接和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合并财务报表应包括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企业,如母公司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数,即可认为存在控制。

日本会计法规中规定原则上所有的子公司都作为合并的对象,母公司和子公司是根据有无义决权超过一半的实质上拥有来定义。

从以上表述可知,我国是根据是否拥有子公司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作为标准,而国际会计准则和日本会计法规则是依照是否拥有子公司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议决权。

  另外,我国和国际准则都给出了除了上述控制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或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被纳入子公司的范围之外,若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与母公司之间存在着下列情况之一的,该被投资企业应当作为子公司:

  

(1)根据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法规或协议,拥有统驭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

  (3)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

  而日本会计法规对不应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被投资企业做出了界定,包括:

  

(1)因不存在有效支配从属关系,被认为缺乏组织一体化的公司;

  

(2)不被认为是继续经营的公司(破产公司、清算公司等);

  (3)被认为母公司只一时性拥有其议决权超过一半的公司;

  (4)通过合并,恐怕会使利害关系者的判断失误的公司,应从合并范围内排除。

进而,对于缺乏重要性的小规模子公司亦可以从合并范围内排除。

  我国准则也列出了与此相类似的不应包括在合并报表的子公司范围,但与日本准则相比,没有上面的第(4)条,而多了另外两条,即:

  

(1)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不应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内。

  

(2)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四)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应编报的合并会计报表有: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利润分配表;

  (4)合并现金流量表。

  日本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登工财务报表包括合并借贷对照表或称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计算书即合并损益表、合并留存收益计算书,与我国的合并利润分配表相似。

  关于合并报表的公布要求,中西各国对应予公布的合并报表的要求各具特点:

  

(1)在美国。

美国的合并惯例受证券产易委员会(SEC)的规定及有关会计准则的约束,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司都必须提交合并报表。

此外,还必须提高母公司本身的报表。

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对合并报表和汇总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作出了若干规定,它要求合并报表应明确地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2)在英国。

根据1985年公司法的要求,当一家公司在财务年度终了时拥有一家子公司,而它本身又不是另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时,就必须提供“集团报表”,不过,集团报表不一定是合并报表。

它是反映一家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及损益情况的报表。

集团报表必须真实并公允地反映母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业务情况及损益。

  (3)中国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是明确指出:

凡设立在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同时,母公司除单独报送合并报表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五)关于合并报表会计期间与会计政策

  中外会计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期间一般都规定以母公司的会计期间为准,并要求子公司的会计期间和资产负债表日应与母公司的保持一致。

而且我国准则指出,当子公司会计期和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会计期间和资产负债表日不致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和会计期间重新编制子公司会计报表,以重编的子公司会计报表作为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基础。

另外,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都提出如果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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