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境效果评估验收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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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不体现旧标准名称,直接与方案中目标值比对,下精准结论(是否达到方案目标值)。

最后再与新标准比对,若不达标则不能直接利用;

若已达标则可用做规划用地。

6、样品采集

采样布点方案;

采样全过程记录,包括坐标、照片等;

采样点位设置以实际污染面积叠加为准;

基坑采集水平、垂直样品;

挥发性样品不能取混合样;

施工过程中的地表水、地下水、施工废水、大气等需根据环评、监理方案加以考虑;

对于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均需采样检测。

7、相关资料

资料齐全(包括过程照片、检测报告、环境监理主要内容等)。

若涉及危废,需有合同和五联单;

对于工程性能指标,如渗透系数、稳定性等,应出具满足工程设计要求的支撑材料,前期可要求地勘单位加以考虑并提供相关参数。

方案模板

1项目验收方案

1.1参考依据

(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5)《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6)《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8)《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17)

(10)《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11)《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

(12)《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试行)》(湘环发[2017]28号)

(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14)《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

(15)《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公告2014年第78号)

(16)《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指南》(湘环函〔2018〕352号)

1.2工作流程

项目验收分为效果评估和竣工验收两部分。

效果评估阶段:

效果评估需由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类)资质或工程咨询(环境工程类)资质等相关资质第三方机构承担,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效果评估包含文件收集与现场踏勘、确定验收对象与标准、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效果评价、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六个步骤。

竣工验收阶段:

完成效果评估报告和业务单位组织的各项分项验收后,开展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报送省环保厅。

图1.2-1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图

2效果评估

2.1责任主体和组织方式

项目的效果评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其委托函的项目实施方组织。

效果评估组织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2.2范围和对象

效果评估的范围为污染修复或风险管控范围区域及修复过程中影响的区域,若由于地块利用方式变更、污染物毒性参数变化或调整等因素致使修复或风险管控范围有变,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与管理要求调整效果评估范围。

效果评估的对象包括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固体废物(含修复过程中的副产物)等。

2.3评估项目和目标

效果评估的目标即是修复治理或风险管控目标,相应的目标值可直接引用修复方案或风险管控方案中的目标值。

若土壤暴露情景有变,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效果评估目标值。

2.4效果评估的时间段

修复/风险管控工程的效果评估应与修复或风险管控工程同时开展。

(1)修复/风险管控工程的过程监测:

应与修复或风险管控工程同时开展。

(2)原位修复的土壤及地下水验收监测:

应在修复完成后,且所有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

(3)异位修复的土壤验收监测:

对于基坑部分的验收监测,可在回填土回填之前进行;

对于需回填的异位处置土壤修复,应在回填之前进行验收监测;

对于不进行回填的异位处置土壤修复,可择机一次性或分批次进行评估。

(4)风险管控验收监测:

风险管控项目每3个月应至少开展一次常规监测。

工程完工且风险管控期满1年后,评估单位方可开展验收监测。

(5)地下水验收监测:

修复效果评估阶段建议最少采集8个批次样品,采样周期应涵盖地下水丰、平、枯水期。

建议每个季度采样一次,两个批次之间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

2.5文件收集与现场踏勘

2.5.1文件收集

效果评估机构应收集与地块污染和治理修复相关的资料,对收集的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和分析,并通过与地块责任人、调查评估负责人、修复施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进行沟通和访谈,明确效果评估的关键因素。

效果评估机构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的有效性,并在工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

需收集的资料清单主要包括如下:

(1)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报告、场地修复方案、环评文件、变更相关资料(如发生变更)、其他相关资料;

(2)地块修复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修复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运输记录等)、回填土运输记录、设施运行记录、二次污染物排放记录、修复工程竣工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如涉及修筑较大拦渣坝)等;

(3)工程监理方案、监理报告以及监理现场记录等监理资料;

(4)相关合同和协议(委托处理污染土壤或地下水的相关文件和合同、实施方案变更协议等);

(5)其它文件和图件(地块用地规划、地块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场地地理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修复(管控)范围图、污染修复工艺流程图、修复(管控)过程照片和影像记录等。

2.5.2现场踏勘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效果评估现场勘察主要包括核定修复实施情况和识别现场遗留污染痕迹。

(1)核定修复实施情况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报告中的钉桩资料或地理坐标等,结合修复过程工程监理出具的相关报告,核实修复范围和深度是否符合场地实施方案的要求。

核实现场状况与资料文件的相符性、治理修复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治理修复工程实施情况、二次污染防控设施及处理现场、风险管控期间地块及周边敏感区域现状等工程实施相关情况。

(2)识别现场遗留污染痕迹

对场地表层土壤及侧面裸露土壤状况、遗留物品等进行观察和判断,通过摄影、拍照、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场地勘察情况。

可使用便携式测试仪器进行现场测试,辅以目视、嗅觉等方法,识别现场遗留污染痕迹。

2.6采样监测内容

效果评估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不同的效果评估对象应包含一项或多项内容。

2.6.1场地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的监测

在场地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的清理作业结束后,应对清理界面土壤进行采样检测,分析是否还存在污染。

效果评估指标为场地修复的目标污染物,效果评估目标值为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

2.6.2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的监测

效果评估时须对基坑清挖后界面开展采样检测,包括界面的四周侧面和底部,分析修复区域是否还存在污染。

效果评估指标为场地修复的目标污染物,效果评估目标为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

2.6.3敏感点和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区域的监测

治理修复过程监测:

为降低对周边环境和敏感点影响,需对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进行监测。

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评估标准应按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或修复工程设计的要求。

二次污染区域包括污染土壤临时储存和处理区域,设施拆除过程的遗撒区域,修复技术应用过程造成可能的污染扩散区域。

效果评估指标为场地调查及二次污染的特征污染物,效果评估标准为场地污染物修复目标值。

2.6.4修复后的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

效果评估指标为场地修复的目标污染物,效果评估标准为场地污染物修复目标值。

若修复后土壤需外运到其他地方,应以土壤中污染物浓度不对未来受体和周围环境产生风险影响为效果评估标准。

必要时需根据目的地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外运土壤的效果评估标准。

抽出处理的地下水,若修复后排放到市政管道或外排,应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

若修复后回灌到本场地,应达到本场地地下水修复目标值。

2.6.5风险管控区的监测

对于风险管控项目,应通过管控区内外污染物浓度差异变化趋势,评估阻隔效果是否达到预期。

以风险评估报告或治理修复方案阶段提出的阻隔目标作为其风险管控目标值。

2.6.6工程控制设施

对于切断污染途径的工程控制技术,效果评估指标按工程设计要求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执行。

如实施方案中要求严于该标准,应按实施方案中要求执行。

挡土墙、沟渠等构筑物效果评估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

2.7采样布点要求(修复类项目)

修复类项目效果评估主要针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目标污染物是否达到预期的修复目标值开展相应的工作,具体评估包括:

场地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污染土壤清挖效果、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效果、污染土壤原位修复效果、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效果、外运污染土壤(含修复后达标的污染土壤)利用或处置等。

2.7.1场地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评估

在场地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的清理作业结束后,应对清理界面的土壤进行布点采样。

根据界面的特征和大小将其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单块面积不应超过100m2。

可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

2.7.2污染土壤清挖效果评估

污染土壤清挖效果评估应依据下述要求进行坑底和侧壁采样布点。

评估单位应对清挖范围基坑内部和边缘的原址土进行采样,采样点位于基坑底部和侧壁,以采集土壤样品以表层样(0~20cm)为主,不排除深层采样,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深度一般为表层以下20cm。

开展清挖效果评估的时间段按照效果评估的时间段的要求执行。

(1)侧壁采样点要求。

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的强度,应将基坑四周的侧面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40m,在每段均匀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

当纵向修复深度不大于1m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

当纵向修复深度大于1m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采样的第一层为表层(0~20cm),0.2m以下每1~3m分一层。

(2)坑底采样布点要求。

基坑底部采用网格布点的方法均分成块,单块的最大面积不应超过400m2,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

2.7.3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

对于异位修复后的土壤,采用随机布点法布设采样点,原则上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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