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危险废物要求规范化管理系统工作指南设计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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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 

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1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3.2标准、技术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HJ/T298-2007)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HJ/T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试行)》(HJ515-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试行)》(HJ516-2009)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暂行)》(HJ/T301-2007)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1.3.3其他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

《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

《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

《关于印发省环境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

《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和<

危险废物规化管理指标体系>

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

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

2.1 

企业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2.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负责。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

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建设规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开展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环境风险的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围合法经营。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对其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及经营活动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负责。

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环境风险的能力。

2.1.3信息公开

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和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2.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

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依法履行新建项目环境准入;

受理、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有关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审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环境应急预案;

审批危险废物转移事项,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

建立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并按要求更新;

组织开展辖区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化管理考核工作;

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培训。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指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

危险废物规化管理的原则

3.1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即是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鉴别。

3.2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3对沾染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4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有争议的,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别。

鉴别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承担。

在鉴别结果公布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5为降低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本省围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应优先安排省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3.6在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以利用为目的的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3.7对单个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类别相同、数量较小且该类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产生单位可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指定的产生相同类别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企业暂时集中贮存、集中转移处置。

3.8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禁止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建设和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化管理

4.1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

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容包括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1。

危险废物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10年。

4.2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

申报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报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3.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格式见附件3)。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年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

4.3.2在省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4.3.3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转移频繁的单位,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一日一单制度,但每单必须附详表对当日转移情况进行说明。

详表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转移数量、禁忌及应急措施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联系方式。

4.3.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如实、完整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容。

4.3.6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转移联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自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将转移联单报送批准转移计划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7转移危害特性特别巨大的危险废物(如废汞触媒)时,应采用押运员制度。

4.3.8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本地上月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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