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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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重点污染源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分工原则,国控企业污染源由市(地)级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
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环境监测部门主要负责检查自动检测设备监测点位设置的准确性,环境监察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原则,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
国控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排放口安装有自动监测装置与测量流量的装置;
具体核查内容见附表1-5。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及测点位规范化原则,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及在污染源排放口(管)测点的设置,必须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及自动监测设备测点位置符合性的核查,企业应按需求提供如自动监控设备在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资料(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图)等;
核查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按附表内容与要求进行逐条对照核实,据实做出核查判定结果,并汇总报送责任环保部门。
第七条经排污口规范化、自动监测点位核查后,被判定为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由责任环保部门依据排污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点位判定结果出具确认文件,该文件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验收、监测数据有效性证明材料。
对被判定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责任环保部门依据现场核查人员出据的不符合项目清单和整改建议等核查结果,下文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企业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整改期间该企业污染源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用于环境执法和管理等。
其他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控点位核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1.烟(废)气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系统基本信息
2.烟(废)气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监测点位核查内容
3.废水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系统基本信息
4.废水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监测(采样)点位核查内容
5.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附表1烟(废)气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系统基本信息
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地址
企业法人
分管环保领导
环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艺产气环节简述
外排废气污染物种类
废气排放口名称
1
口径及高度(m)
位置及编号
东经:
北纬:
2
3
排放口风机情况(变频)
风量范围
m3/h
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情况
自动监测污染物项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含氧量
流量
温度
方法
原理
型号
出厂号
生产商
供货商
集成商
探头安装位置
部分栏目
填表说明
1.工艺产气环节简述:
指排放口排出的工艺废气产生环节、排放方式、连续或间断等;
2.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指等效排气筒、有无傍通管、高度要求、标志牌、监测工作平台等情况;
3.安装位置描述:
指仪器设备安装、监测仪探头设置在排气管道的位置,(如×
×
净化装置前或后),监测点位符合规范要求情况等;
附表2烟(废)气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监测点位核查内容
企业名称:
_______ 污染源名称:
_________
序号
规范与要求
核查情况
备注
⑴排放口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
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实施整治。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⑵工作条件
监测平台应有足够的空间便于维护和监测,易于人员到达;
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
仪器安装位置受光、电磁辐射、振动幅度等影响。
烟气CEMS工作区与参比监测工作区应提供永久性的电源。
4
安装在高空位置的烟气CEMS应有防雷措施。
⑶自动测点核查内容
a.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b.颗粒物CEMS、烟气流速C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
c.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烟道直径处。
是否符合上述规范要求。
★d、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断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
烟道直径(m):
前直管断距离(m):
后直管断距离(m):
测点处,烟(废)气排放管内监测断面气体流速是否大于5m/s。
a.烟气CEMS是否安装在污染源的总外排气管上,是否便于参比方法校验污染物浓度和烟(排)气流速。
b.对于污染源有多个外排气管,应每个烟道上安装相同的烟气CEMS,测定值汇总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
c.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设置有旁路烟道时,应在旁路烟道内安装烟气流量连续计量装置。
e、每台固定污染源排放设备应安装一套烟气CEMS。
火电厂湿法脱硫装置后未安装烟气GGH(气-气换热器)的烟道内,颗粒物CEMS应安装在脱硫装置前的管段中。
5
a.当烟气CEMS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大于4米,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
b.若烟道截面的宽度大于4米,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
6
1.点测量CEMS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颗粒物CEMS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30%,气态污染物CEMS、氧气CMS以及流速CMS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
b.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
2.线测量CEMS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颗粒物CEMS的测量点位所在区域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30%,气态污染物CEMS、氧气CMS以及流速CMS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
b.中心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
c.测量线长度大于或等于烟道断面直径或矩形烟道的边长。
⑷参比测点核查内容
a.参比方法采样孔是否在烟气CEMS监测断面下游;
b.在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是否尽可能靠近。
c.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
d.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
e.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应有盖板或管帽;
f.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
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g.采样点位置和数目具体要求参见GB/T16157-1996。
h.采样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护栏,平台距采样孔约为1.2m。
是否符合上述规范要求
核查意见
1.基本工作条件:
2.自动测点核查:
3.参比测点核查:
4.存在问题及建议:
核查人员:
说明
1.对照上述各项要求核查判定为不符合项时,将实情注明在对应的备注栏中。
2.★-指2010年前,因受场地限制,安装净化装置的烟(废)气排放管道。
附表3废水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系统基本信息
废水排放口基本情况
工艺废水产生环节简述
外排废水组成及主要污染物种类
废水排放口名称
测流装置类型
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COD
品牌型号
1.废水产生环节简述:
指排放口排出的工艺废水产生环节、排放方式、连续或间断等;
2.外排废水组成及主要污染物种类:
指所有通过排污口的外排废水,是由哪几股废水组成及主要污染物;
3.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按(表2)废水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的内容核查情况;